英语论文网

留学生硕士论文 英国论文 日语论文 澳洲论文 Turnitin剽窃检测 英语论文发表 留学中国 欧美文学特区 论文寄售中心 论文翻译中心 我要定制

Bussiness ManagementMBAstrategyHuman ResourceMarketingHospitalityE-commerceInternational Tradingproject managementmedia managementLogisticsFinanceAccountingadvertisingLawBusiness LawEducationEconomicsBusiness Reportbusiness planresearch proposal

英语论文题目英语教学英语论文商务英语英语论文格式商务英语翻译广告英语商务英语商务英语教学英语翻译论文英美文学英语语言学文化交流中西方文化差异英语论文范文英语论文开题报告初中英语教学英语论文文献综述英语论文参考文献

ResumeRecommendation LetterMotivation LetterPSapplication letterMBA essayBusiness Letteradmission letter Offer letter

澳大利亚论文英国论文加拿大论文芬兰论文瑞典论文澳洲论文新西兰论文法国论文香港论文挪威论文美国论文泰国论文马来西亚论文台湾论文新加坡论文荷兰论文南非论文西班牙论文爱尔兰论文

小学英语教学初中英语教学英语语法高中英语教学大学英语教学听力口语英语阅读英语词汇学英语素质教育英语教育毕业英语教学法

英语论文开题报告英语毕业论文写作指导英语论文写作笔记handbook英语论文提纲英语论文参考文献英语论文文献综述Research Proposal代写留学论文代写留学作业代写Essay论文英语摘要英语论文任务书英语论文格式专业名词turnitin抄袭检查

temcet听力雅思考试托福考试GMATGRE职称英语理工卫生职称英语综合职称英语职称英语

经贸英语论文题目旅游英语论文题目大学英语论文题目中学英语论文题目小学英语论文题目英语文学论文题目英语教学论文题目英语语言学论文题目委婉语论文题目商务英语论文题目最新英语论文题目英语翻译论文题目英语跨文化论文题目

日本文学日本语言学商务日语日本历史日本经济怎样写日语论文日语论文写作格式日语教学日本社会文化日语开题报告日语论文选题

职称英语理工完形填空历年试题模拟试题补全短文概括大意词汇指导阅读理解例题习题卫生职称英语词汇指导完形填空概括大意历年试题阅读理解补全短文模拟试题例题习题综合职称英语完形填空历年试题模拟试题例题习题词汇指导阅读理解补全短文概括大意

商务英语翻译论文广告英语商务英语商务英语教学

无忧论文网

联系方式

瑞士型权利制度的进展和借鉴

论文作者:www.51lunwen.org论文属性:硕士毕业论文 thesis登出时间:2012-12-04编辑:lgg点击率:7875

论文字数:40000论文编号:org201212021115407687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瑞士价格:$ 33

关键词:瑞士型权利进展借鉴

摘要:瑞士型权利要求是由瑞士专利局首次提出并由此得名,但是瑞士型权利要求在世界范围的推广却是由欧洲专利局推动的。可以说是因为欧洲专利局接受了瑞士型权利要求,才有了瑞士型权利要求在世界范围例如中国、日本等的发展。

第一章 瑞士型权利要求的产生和新类型


第一节 瑞士型权利要求的产生
通常,将治疗方法排除在专利权客体之外的理由主要有两个:第一,治疗方法一般作用于活的人体或动物体,而人体或动物体具有一定的个体差异性,因此不能在工业上大规模应用,瑞士论文从而不具有工业实用性2。第二,治疗方法一般与人的生命健康有关,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保证医生的医疗行为自由非常必要,因此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治疗方法不应授予专利权。
另外,大部分国家都对用于药品的物质(包括化合物和组合物)授予专利权。但是,在“物质的医药用途”是否可以授予专利权的问题上却出现了争议。传统的观点认为,如果一种物质是已知的,则物质本身已经丧失新颖性。发现该物质具有新的医疗、诊断用途,并不能使它成为新的物质,因而不能再对该物质本身授予产品专利。《欧洲专利公约(EPC)》在这方面有所突破,其第 54 条(5)规定4,如果首次发现了已知物质或者组合物的医药用途,那么用于医药用途的该已知物质能够满足新颖性的规定。例如,物质 X 是已知的,但是该物质 X 以前都没有发现可用于医药用途。如果发现了物质 X 可用于治疗 Y 病,那么即使物质 X是已知的,“用于治疗 Y 病的物质 X”这类权利要求能够满足《欧洲专利公约》中有关新颖性的规定。但是根据“首次”的要求,第二次医药用途发明不能再获得产品专利的保护。所谓“第二次医药用途”表示在发现物质 X 可用于治疗 Y 病后再次发现的用于治疗 Z 病的用途。如果将涉及第二次医药用途的权利要求撰写为“物质 X 用于治疗疾病 Y”,则直接违背了《欧洲专利公约》中关于疾病诊断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规定。5因此通常情况下,由于《欧洲专利公约》不授予治疗方法专利权以及新物质发明本身的新颖性等要求,使得发明人仅能就第一次医药用途发明在欧洲专利授权。但是,随着医药技术的发展,“第二次医药用途”对于医药领域越来越重要。例如,著名的药物“阿司匹林”最初用于治疗感冒。但是后来发现“阿司匹林”可用于治疗心血管疾病。如果第二次医药用途发明不能授予专利权,那么对于发现已知物质的第二次医药用途发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在对 7 件独立案件的上诉审理过程中,欧洲专利局的扩大申诉委员会6遇到了相同的问题,即某物质或组合物治疗人体或动物体中疾病的用途能否被授予专利权。其中,如 EP 78101367 专利涉及的是溴化丁氧基苄基天仙子胺在治疗耳聋和耳鸣用的药物中的应用。溴化丁氧基苄基天仙子胺已知可用于抗消化道痉挛,已用于缓解胃、肠、胃溃疡、肠溃疡等中的痉挛性疼痛。7在考虑到瑞士专利局的做法后,扩大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对这种类型的权利要求能否依据欧洲专利公约而获得授权做出决定,由此于 1984 年 12 月 5 日针对EP 78101367 号专利做出了第 G5/83 号决定。欧洲专利局扩大申诉委员会在其G5/83 决定中肯定了瑞士专利局提出的“物质 X 在制备治疗疾病 Y 的药物中的用途”这一类型的权利要求,从而使已知物质的第二次医药用途发明可被授予专利权。这一类型权利要求因瑞士专利局首次提出被称为“瑞士型权利要求”或者“瑞士型医药用途权利要求”。


第二节 瑞士型权利要求的新类型
尽管欧洲专利局扩大申诉委员会的 G5/83 号决定认为瑞士型权利要求能获得专利授权。但是上述决定并没有解决瑞士型权利要求的本质问题,即瑞士型权利要求实质上是否是一种治疗方法。在研究瑞士型权利要求的产生以及最终确定来看,瑞士型权利要求的核心在于物质(新物质或者已知物质)的新医药用途。研究人员在发现了物质的新治疗用途的前提下,为了避开专利法(例如《欧洲专利公约》)对于治疗方法的限制而作出的权宜之计。随着研究人员对于治疗行为的不断研究,人们发现了很多药物的使用方法也会对治疗效果产生影响。因此,在上述瑞士型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又产生了许多新的类型。


第二章 我国瑞士型权利要求的适用


瑞士型权利要求与治疗方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离开治疗方法论述瑞士型权利要求则失去了意义。因此,本章讨论我国目前对于治疗方法和瑞士型权利要求的态度。


第一节 排除治疗方法专利保护的分析
在中国,一般认为治疗方法不具有重复性,从而不具有工业实用性,所以不能授予专利权。有学者认为:“它不是自然规律产生的技术方案,而是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直接应用于产业上,因其在临床上的具体运用不同,所产生的结果也有所不同,不可能具有产业制造或者使用上的再现性,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第二节 对于瑞士型权利要求的专利保护分析
尽管我国排除了治疗方法的可专利性,但是我国在专利实践中并没有排斥瑞士型权利要求。根据现行《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瑞士型权利要求作为物质的制药用途,显然符合专利法第二条中关于“方法”的定义。其次,在 2010 版的《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化合物 X 作为制备治疗 Y 病药物的应用”或与此类似的形式可受到专利法保护,即可以授予专利权。因此,虽然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瑞士型权利要求可以获得专利授权,但是在我国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已经明确规定“瑞士型权利要求”可以获得专利权。例如,著名的“伟哥”专利所涉及的权利要求就是典型的瑞士型权利要求。“伟哥”的主要成分西地那非原来是一种用于治疗心血管疾病的药物,但是后来意外发现西地那非用于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在美国辉瑞公司发现该新功能时,西地那非本身已经公开并丧失了新颖性。因此,辉瑞公司将西地那非的新医药用途撰写成瑞士型权利要求,“伟哥”专利于 2001 年 9 月 19 日获得中国专利授权,专利号 ZL94192386.X,其权利要求为17:


第二章 我国瑞士型权利要求的适用................................. 14-20
    第一节 排除治疗方法专利保护的分析................................. 14-15
    第二节 对于瑞士型权利要求的专利保护分析................................. 15-16
    第三节 专利申请中瑞士型权利要求的适用................................. 16-18
    第四节 司法机关对于瑞士型权利要求的评价................................. 18-20
第三章 欧洲瑞士型权利要求的新动向................................. 20-26
    第一节 以治疗对象为区别技术特征.................................20-22
    第二节 以给药方式为区别技术特征.................................22-23
    第三节 以给药方案为区别技术特征.................................23-26
第四章 缩小瑞士型权利要求限制的分析和建议................................. 26-32
    第一节 缩小瑞士型权利要求限制的必要性................................. 26-31
    &nb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共 1/2 页首页上一页12下一页尾页

英国英国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 美国美国 加拿大加拿大 新西兰新西兰 新加坡新加坡 香港香港 日本日本 韩国韩国 法国法国 德国德国 爱尔兰爱尔兰 瑞士瑞士 荷兰荷兰 俄罗斯俄罗斯 西班牙西班牙 马来西亚马来西亚 南非南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