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是世界上最早实施教育立法的国家之一 ,其教育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初的英属殖民地时期 ,几乎与其宗主国英国教育法产生于同一时期。与普通立法一样 ,加拿大早期的教育立法沿袭欧洲法律传统 ,从地方开始教育立法。首先在较早殖民化的东部各区 ,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地方教育法规。地方政府通过教育立法 ,逐步确立并强化政府干预教育的功能。
1801年 ,在法裔为主的下加拿大地区(现魁北克省) 通过了第一个教育法案 ,授权政府在魁北克地区建立公立学校制度。1807 年 ,在英裔为主的上加拿大地区(现安大略省) 通过了 《区立公学法案》 。该法案规定 , 在八个大学区中按照英国公学教育模式各自建立一个文法学校 ,由政府出资提供8个文法学校校长各100英镑的年薪 ,授权每个文法学校独立招生并收取学费。这两个法案的产生 ,标志着加拿大教育立法的开始 ,同时标志着地方政府干预教育及加拿大中学教育制度的开始。加拿大从此步入政府依法管理教育的时代 ,政府干预教育力度逐步加大。上加拿大地区又于 1816 年通过了 《普通学校法案》 ,于1824年、 1829 年、 1832 年和 1836 年相继颁布了四个教育法案。以上六个法案奠定了19世纪上加拿大地区的基础教育制度。1808年 ,新斯科特颁布了第一个教育法案 《鼓励创建学校法案》 。于1811年和1816年又分别通过了两个文法学校法案。1816 年 ,纽不瑞克颁布了第一个教育法案。1825年 ,爱德华王子岛通过了第一个教育法案。1836 年 ,纽芬兰通过了第一个教育法案。至此 ,加拿大东部各区都出台了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教育事务开始纳入地方法制管理和政府管理。
1841年 ,联合的加拿大国会在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 《普通学校法案》 ,将原有的上加拿大和下加拿大两种教育制度合并成统一的教育制度 ,并试图统一全加拿大的教育制度 ,以加强中央对地方教育的管理。这一促使中央集权管理教育的努力 ,两年后因遭受各方抵制而宣告失败 ,此法案遂被废止。 这一法案的失效 ,对以后形成的加拿大教育管理体制产生重大影响。此后 ,中央政府不再插手地方教育事务 ,教育事务完全由地方负责管理。地方立法机构制定本地区教育法规的传统也由此逐渐形成。加拿大地方政府素有重视教育的传统 ,尤其将重心放在普及基础教育、 推进义务教育方面。各地方政府在 19 世纪相继颁布义务教育法 ,强制推行免费的基础教育 ,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新斯科特是最早实行免费基础教育的地区 ,它于1808年颁布的 《鼓励创建学校法案》 中规定 ,凡开办学校者 ,每年可获得地方财政税收拨款 50 英镑和政府拨款 20英镑 ,但前提是所有入学者的教育必须是免费的。该法案标志着加拿大免费义务教育的开始。 1865年 ,新斯科特又通过 《免费学校法案》 ,进一步在新斯科特推广实施免费的小学教育。爱德华王子岛从1852年开始着手研究实施所有小学由政府经费维持 ,并试行所有教师应接受不低于5个月的师范教育后才能进入小学任教 ,8 - 13 岁的儿童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12周的教育。于1877年正式颁布法律实施 8 - 13岁每年12周的义务教育 ,并规定所有学校除学习圣经外全部接受世俗教育。1871 年 ,安大略颁布法律 ,对 7 - 12 岁的儿童实施每年4个月的义务教育 ,由各学区依法提供免费教育。1871年 ,纽不瑞克通过 《普通学校法》 ,该法案重申学校的世俗性原则 ,规定所有被政府资助的学校对所有学生免费开放。1873年 ,不列颠哥伦比亚通过了第一个义务教育法 ,要求政府制定地方教育法规 ,实施 7 - 14 岁义务教育。1876年 ,曼尼托巴颁布法案 ,准许省和地方政府强迫 7 - 12岁的儿童入学接受小学教育。1888 年 ,西北地区也实施了类似的义务教育。 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 ,各省相继颁布了义务教育法。爱德华王子岛对7 - 13 岁儿童实施每年 20 或 30 周的义务教育;纽不瑞克对7 - 12岁实施每年至少 80 天的义务教育;新斯科特授权地方实施7 - 12岁全学年义务教育;安大略实施8 - 14岁的全学年教育;曼尼托巴、 萨克斯通和不列颠哥伦比亚实施7 - 14岁的全学年的义务教育;阿尔伯特实施 7- 15岁全学年义务教育;魁北克实施 8 - 14 岁的全学年的教育。二战以后 ,义务教育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学年义务教育 ,并将义务教育的年限分别扩大到 14 岁、 15 岁和16岁。由此可见 ,各地方政府在早期教育立法方面 ,重心放在制订和完善义务教育法上 ,用法律手段大力推进基础教育的迅速发展。
1867年 ,英国议会批准了 《不列颠北美法案》。该法案成为加拿大建国的基本法律文件 ,后来此法案被称为加拿大1867年宪法 ,它不仅奠定了加拿大现代联邦制度的基础 ,也是加拿大联邦法制的基础。它在充分考虑加拿大现实国情的基础上 ,明确了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形成地方分权的国家管理体制。该法案在教育上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明确了地方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教育管辖权 ,将主要教育事务划归地方管理。该法案第93条对教育管辖权做了具体规定 ,授权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教育事务 ,联邦政府仅管理土著居民教育和军事教育。此条规定 ,对加拿大现代教育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奠基作用。从联邦法的角度 ,它不仅保证了地方管理教育的合法性 ,而且确定了加拿大教育体制是以地方办学为主的格局。加拿大从此走上联邦化道路 ,教育发展具有清晰的轮廓 ,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各司其职 ,互不干涉各自教育事务 ,地方教育合法地成为地方的主要事务之一。地方各省按照此条规定 ,依法施教 ,进一步加强了各自的教育制度 ,形成地方特色 ,地方教育法制也逐步完善。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强化教育的公益性和全民性 ,将地方教育行政单位— — — 学区的主要成员 ,改由地方选举产生 ,以代替政府任命。
1982年的 《权利与自由宪章》 是加拿大1982 年宪法的主要部分。它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人权 ,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被加拿大人奉为 “加拿大最高法律” ,具有最高法律权威 ,任何法律都不能与其相抵触。 宪章明确了公民的广泛权利 ,规定: “每个人生来平等 ,不因种族、 肤色、 宗教、 性别、 年龄和身心残缺而受到歧视 ,平等地享有法律保护和合法权益。 ” 同时 ,保护公民信仰、 表达、 宗教、 生命自由、 人身安全等权利。宪章的颁布 ,不仅对加拿大社会具有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而且对加拿大教育影响深远 ,被加拿大学者认为是对当代加拿大教育最有影响的宪法部分。1867 年宪法只对各级政府的教育管辖权及如何管理教育做出规范 ,并没有对公民个人受教育方面做出任何规定。因而在宪章之前 ,各省对公民教育的权益规定各有不同 ,联邦法院对来自各省上诉的教育案例也无教育法律规范可循。宪章颁布之后 ,教育不仅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而且被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各级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每一位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公民依据宪章有权要求政府履行相应的教育义务。因此 ,联邦政府和各地方政府必须按照宪章的规定 ,共同保护公民的教育权利 ,并认真履行各自所承担的教育义务。 宪章的制定不仅完善、 丰富了教育法的权利内容 ,而且对各省教育起到了整合作用 ,推动了教育的联邦化。在宪章制定之前 ,地方教育的管理被严格地限制在各省范围之内。各省对教育权益有不同的规定、 表述和解释 ,同一教育案件形成的地方教育判例也不尽相同。宪章颁布后 ,任何地方教育法规与宪章内容相违背必须加以修改 ,使之服从宪章。同时 ,宪章赋予联邦法院在教育方面新的权力。联邦法院对任何有违宪章的地方教育判例 ,都可以展开听证调查;对各地同一教育案件形成的不同教育判例予以整合 ,形成统一的教育判例;对任何上诉到联邦法院的教育案例都可以按照宪章的法律规范做出终审判决。 加拿大联邦制以地方分权为主 ,各省的教育立法在加拿大教育法体系中举足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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