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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论文发表:《subject to的意义、用法及其汉译情况调查》

论文作者:英语论文网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1-09-02编辑:sally点击率:7303

论文字数:5533论文编号:org201109021921027642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subject to法律英语用法译法

摘要:英语论文网:法律英语论文:本文探究了subject to的意义、用法及其汉译情况。

 

[摘 要] 在使用 subject to 搭配的语料中,法律英语实例最多,其中法律条文语言又是法律英语中使用这种搭配最多的次语域,这一搭配在法律语言中主要用于表达条件关系。对17部法律的英汉文本的对比调查表明,现有 subject to 的译法从意义表达角度看基本上可以接受,但是,占调查译例总量近一半的实例将原文对条件的正面陈述译成了反面的排除表达,欠准确;其他正面译法的具体表达方法过于繁杂,需要进一步统一、规范。

 

[关键词] subject to;法律英语;用法;译法

 

一、引言
张德禄教授认为,“法律语言的基本功能”“可由一种基本句式表示‘If X, then Y shall be (or do) Z’。“”法律英语的句子基本上都是这种句式,或这种句式的并列或复合。”[1](P350)
肖云枢教授认为“,在法律英语中,特别是在立法条文的英语中广泛使用条件句式  引导法律英语中的条件句式最常用的是if。where,provided that,subject to是其独特的用法。”[2]
在法律英语的学习过程中,笔者发现条件句的使用果然非常广泛,而且发现 subject to 的用法的确比较独特,也体会到为什么张德禄教授会说“法律英语语法结构的怪异可令外行人惊叹不已”[1](P350)。惊叹之余,笔者决定对 subject to 用法的独特性进行一番探索,也对这种独特甚至怪异结构的汉译进行一番观察。

 

二、subject to的意义和用法
作为单词,subject 含义多种多样,用法也“品种繁多”,但可以以 subject to搭配的形式使用的在词典中只有形容词和副词两种情况。以权威性较高、部头较大的《新牛津英语词典》[3]
为例,形容词 subject 第一类用法中在“predict”的语法性质说明和 subject to的搭配注释之后列示了3个义项:
1.likelyorpronetobeaffectedby(a particular condition or occurrence,typically an unwelcome or unpleasant one):he was subject to bouts of manic depression(.《新英汉词典》[4]
译释为“易受/常遭/易患  的”,但排为第2个义项。)
2.dependent or conditionalupon:the proposed merger is subject to the approval of the shareholders(.《新英汉》分为第3、4两个义项,译释为“有待于/须经/需要  的、可有/将会  的”和“取决于  的、视  而定的”。)
3.undertheauthorityof:ministersaresubjecttothelawsof the land.(《新英汉》列为第1个义项,译释为“臣服的、隶属的、从属的;服从的;受支配的”。)
副词只有一个义项,在搭配注释subject to之后《,新牛津》释义:
Conditionally upon:subject to the EC’sagreement, weintend  to set up an enterprise zone in the area.(《新英汉》释译为“在  条件下”,但在例句“We shall go ahead, ~ to your approval.”之后的译文却是一种“意译”的结果:“你一批准,我们就开始干。”)不难看出,不论是以形容词身份还是以副词身份,subject 与 to 搭配以后,其实际所指其实都是一种制约与被制约或者条件与结果的关系,只不过作为形容词时言说对象的范围更为宽泛,可以适用的语法结构种类也稍微灵活一些。
作为一个多义词,subject 似乎比较常用。在英国国家语料库之中,输入 subject 作为搜索项,统计出的语料有约2.3万条,而其中有约21%—22.8%含有subject to 搭配。在语料库两次随机提供的100条不同的含有 subject 的语料中,23条使用了 subject to这一搭配;而从语料的总体统计数据看,subject to的语料占含有 subject的语料总数的22.88%;从语料库随机提供的100条含有 subject to 的语料来看,真正使用这一搭配且不重复的语料有 9 2 条。但是如果将含有subjects(7645条)、subjected(1246条)和subjecting(111条)的语料也计算在内,语料库中使用 subject 一词的语料总数约3.2万条,那么含有 subject to 搭配的语料约16.45%。由此看来,subject to 搭配的使用率应该说比较高。
语料库统计资料还表明,subject to作为一种搭配应该说最经常用于法律英语。2.3万条含有 subject 的语料中随机抽取的100条中,仅有18条比较明确的法律英语语料,而在从5273条含有 subject to 的语料中随机抽取的100条中,92条96次使用了形容词和副词搭配,其中54条(使用 subject to搭配56—36次作为形容词搭配、20次作为副词搭配)属于法律英语用法。换言之,在使用 subject to 搭配的语料中,法律英语语料约占58.7%。
不出所料,subject to搭配在法律英语中的使用率并非平均分配。在102299单词的8个法律文本中,subject to 出现了104次(副词80次、形容词24次),出现率约为1.02‰;而在101097单词的国际法教科书内容(选自2本不同的美国国际法教材)中,subject to 仅出现28次(副词5次、形容词 23次),其中还有3次(副词2次)来自课本所引用的法律文本原文,出现率约为0.28‰。这次简易的使用率对比调查表明,虽然 subject to搭配在总体法律英语中使用率较高,但在法律英语语域内部却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在“原汁原味”的法律文本语言中,该搭配使用率较高,而且主要以副词搭配形式表示条件(笔者认为这种用法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某些行内人士所说的“复合介词”);但在阐释法律的法学著述语言中,该搭配的使用率却低得多,而且主要以形容词搭配形式描述条件关系。

 

三、subject to汉译情况调查
在法律英语学习过程中,笔者发现有关法律文件的现行汉语译本对subject to搭配的翻译不尽相同。为了弄清subject to 在法律汉译过程中现行的处理方法,本文对17部法律的英汉两种文本进行了对比调查。
在17部法律的英语文本中,subject to 总共出现181次,在相应的汉语文本中,subject to 的翻译主要有以下4种情况:
(一)译成“除 外”或类似词语。这种表达除外条件的译法使用最多,全部译自副词搭配,共有86次,约占总数的47.5%;出现于14部法律文本中。其中译成“除  外”和“  除外”68次、“除  以外”4次、“除  之外”5次、“除  例外”1次、“但  不在此限/例”4次、“以  为限”4 次。例如:
例01.Subject to sub-paragraph(b)of the first paragraph of This article, the document may always be served by delivery to an addressee who accepts it voluntarily.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外,均可通过将文书交付自愿接受的收件人的方法进行送达(《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
例02.Every trademark duly registered in the country of origin shall be acce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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