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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模糊词语的隶属度及形成原因和法律英语翻译中的运用

论文作者:毕业论文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2-05-16编辑:huangtian2088027点击率:3229

论文字数:3017论文编号:org201205162119167698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法律模糊词语隶属度法律翻译语境限制

摘要:文章就法律英语翻译问题作出了详细的探讨,同时就模糊词语法律文本中的效用以及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运用进行了分析。

分析模糊词语的隶属度及形成原因和法律英语翻译中的运用

 

摘 要:模糊性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模糊词语在语言中大量存在,其中包括以“准确”为灵魂的法律语言。代写英语毕业论文本文分析了模糊词语的隶属度及形成原因,并以法律模糊词语为研究对象,论述其在法律文本中的效用以及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运用。

 

关键词:法律模糊词语 隶属度 法律翻译 语境限制

 

模糊现象是语言的本质属性,语言的模糊性是绝对的。美国控制论专家札德(L. A. Zadeh)受模糊语言的启发,于1965年在《信息与控制》(Information and Control)杂志上发表“模糊集合”一文[1],标志着模糊集合论学说的创立,奠定了模糊学的基础。模糊语言学亦是其中之一[2],是将一般模糊理论和方法具体应用于语言学研究的一门学科。法律英语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语言的分支,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特点,毋庸置疑,其中最重要、最本质的特点就是用词准确[3]。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英语词语中不存在模糊现象。模糊语言能够适当弥补法律精确性的不足,在体现立法语言的科学性,规范司法语言的实践性及完善法律解释的不足性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模糊词语理论

(一)模糊词语的概念模糊词语指词义所表现出的一种词义不确定、界限不分明、亦此亦彼的性质,词语本身和它们所概括的对象之间的联系是模糊的。模糊词语没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4]。

(二)模糊词语的隶属度在模糊集理论中存在隶属度(gradience)这一概念,它是用来表示抽象的函数、距离和关系的概念,它打破了传统的以“1”和“0”为集合的“非此即彼”的二值逻辑。模糊集合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一个隶属度与之相对应,这个隶属度就构成了这个模糊集合关于它的元素的隶属函数。集合成员形成一个以原型(prototype)为中心向两边延展到一定界限的连续统(continuum)。其中模糊词语的隶属度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隶属度越高,模糊性越小。在连续统的两端边缘部分,其词语的隶属度低,模糊性大。

(三)模糊词语的形成原因对于模糊性产生的原因有许多争议,但都不能完全解释模糊性存在的原因[5]。笔者受语义三角理论(图1)的启示,认为可以从这个角度来解释模糊词语的形成原因。如图2所示,模糊词语的形成是由词语本身、主体的概念认识及客体这三个要素同时决定的,而这三个要素本身又各自具有模糊性。首先,自然界事物(thing)是存在模糊性的,主体在认识“事物”并得出概念的过程中(①)受到“事物”自身模糊性的影响,其概念认识也就沾染了模糊性,继而,在过程②中,“词语”的出现无可避免的或多或少具有了模糊性。这样在过程③中,词语和其所指事物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模糊的对应关系,整个流程①②③实现了一种模糊平衡。从顺时针来看,亦是如此。

二、法律英语模糊词语的运用法律英语的翻译的最高标准是精确,即通常所谓的“信”,这是不言而喻的[3]。表面上好像这个“信”的标准由于部分法律模糊词语的存在而难以达到,实际上,正是这些词语使得法律文本能够更科学并合理化的表达意志。下面笔者将结合实例来解读法律模糊词语在实践中的运用。

(一)隶属度中模糊词语的等值翻译在模糊词语理论部分提到了隶属度问题,隶属度是模糊集合论应用于实际问题的基石[6]。把词语的隶属度运用到法律模糊词语的翻译中,可以收到积极的效果。在英汉同一个模糊词语的连续统中,各两端边缘的模糊词可以进行等值转换,科学的实现“信”的标准。如汉译英:“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的提高……”“Joint ventures established within Chinese territory shall beable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and……”汉语中的“应当,能够”就是表示情态的模糊词语,其隶属度为“...可以,能够,必定,应当,或许,大概,…”那么反映到英语中,情态动词也存在一个隶属度递变排列顺序。“…could, shal,l can, must, be able to, may, might,…”这样,在英汉模糊词语的隶属度中,“应当,能够”也就大致上等值于“shal,l be able to”。因此采用隶属度中模糊词语的等值翻译可以很好的达到“信”的标准。

(二)“模糊”词语向相对“准确”的转换“准确”这一形容词本身,就具有模糊性[7]。因此,要将“模糊”的法律语言进行“精确”的理解,将模糊语言转化为精确信息则需要在语境和人的认知能力共同作用下进行[5]。这里,笔者将尝试做出一些解读。汉语有“……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英文有“…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of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butnotmore than ten years.”以上下划线词语就是典型的法律模糊语言。首先将“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用公式表示为“10<确切天数<15”,即在120小时范围内取一个相对合理的数字。那么在实际判案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案犯的态度及违法程度来裁决,一般都是在60小时(即2-3天)左右选择,这是人们遵循的一种潜规则,不会相去甚远。对于法律主体的双方来说,都认为“相对准确”,这样就达到了法律有效实用的目的。

(三)模糊词语在语境限制中的翻译语言环境也是确定模糊词语意义的主要因素之一。一个语言形式只有放在某一特定的社团、特定的语言环境中才能有其确切所指[7]。因此模糊词语在不同的语境中会有不同的翻译。比如“law”就是一个模糊词语,受具体语境的限制可以有不同的翻译。如:The post-1984 ActLaw[8],首先“Act”是“一部立法”,如果将“law”也译成“法律”,那么这个标题就译为“一部1984年后的立法法”。显然根据下文内容这是不正确的。这里的“law”应该等同于“authorities”,即“判例”。著名法学家霍姆斯先生在《普通法》(1880)里推出一法律格言“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been logic; ithas been experi-ence”。之后几乎所有译文都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笔者认为这种译文是不准确的。毋庸置疑,严格的逻辑推理使法律或者判决具有了理性和科学的色彩,各个法律派系都要有逻辑推理作为支撑。因此霍姆斯先生肯定法律发展的过程是逻辑的,那么显然“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个翻译是不准确的。这里的关键词是“law”,一般人都理所当然的将“law”译成“法律”,实际上这是不科学不准确的。这里的“law”应该放到整个法律派系的语境中来翻译。

在法律派系中,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遵循着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大陆法系重法律概念,讲究用法律逻辑将各个法律要素串联起来;普通法则重判例和经验,而这些判例和经验的直接创造者是普通法系的法官们。霍姆斯自己就曾担任美国麻省最高法院的法官。宋雷教授译为“普通法之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准确的译文。受具体语境的限制,“law”的译文具有面面观:court of law(普通法)法院; law of reports(普通法)判例汇编legal estate(普通法)不动产权益;remedies翻译为“法律救济”,而legal remedies则译为“普通法上的救济”因此法律译者在翻译中不仅要理解原文本中词语的系统意义,更重要的是要在特定的法律文化和法律语言文化中掌握其外指意义,实现法律语言的准确翻译。

三、结语

语言的模糊性是普遍存在的,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很大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法律模糊词语进行阐释,指出了其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这对于科学合理的理解法律文本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另外,在翻译实践中,当文本词语使用了意义模糊的词语来传情达意时,译者可以在理解原文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取其语境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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