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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辨析

论文作者:www.51lunwen.org论文属性:学术文章 Scholarship Essay登出时间:2013-03-25编辑:hynh1021点击率:3832

论文字数:10500论文编号:org201303242252312250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破产程序债权人

摘要:不同种程序的功能不同。破产清算是为了对债权人进行公平的清偿,作用是能使债务人在现有的资金条件下及时的清偿债务;破产和解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履行协议内容来避免债务人因为资不抵债破产;破产重整程序是通过企业重整,使得本来面临破产的企业得以拥有喘息之机,从而达到保护商事活动中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在实务中债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总是受到各种不同程度的侵害。本文结合破产法,辨析在破产程序中怎样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得到真正的实现。

  一.破产程序是保证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公平的.最大限度的受偿。


    在现代商事关系中,破产是商事活动中重要的一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的保护,简单的说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应有的偿还而不是变成实现不了真正权利的泡沫。债权人的权利不仅仅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力纠纷,而且也包括多个债权人债权的公平.最大限度的受偿,避免分配不均的情况出现。从立法目的上来看,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统治关系和统治秩序的维护。破产程序本身就是为了这一目标而存在的。单从破产程序的演变来看,罗马法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手段比较严厉,在罗马社会中债务的执行标的甚至包括债务人人身自由或者债务人的生命。到了罗马后期, 虽然有了些许好转但是仍然流行用奴役抵债;到了中世纪,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农奴对债权的支付包括自己的全部财产,而且以自己作为债务人债务的劳动载体;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财产权利的保护更受到了统治阶级的重视,并且特别法人财产的有限责任原则也开始确立,渐渐的法人对债务的清偿已经不用包括经营者和劳动者的人身了,而且在范围上更加人道,不用再涉及法人财产之外的经营者个人的财产。而破产程序成为了清偿财产的最极端的手段。
  从对债权人权利保护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出,破产是保护债权人债权的有效的手段,而且就像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一样,破产法也是保护债权的终极手段。当债务人不能及时的清偿到期的债务的时候,破产制度能够急速有效的压制由于所以债权人相互为了先行实现自身债权的混乱局面。依据制定好的破产程序,各个债权人手中的债权只能依照申报债权的方式参与破产程序并依照程序获得赔偿。这就限制了债务人依照个人喜好进行任意清偿行为或者各个债权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的个别强制执行行为。受破产程序的调整,全体债权人在破产管理人的安排下,受到平等的受偿。债务人资不抵债的部分,损失部分也由债务人公平的分摊,这样由于有法可依,极大的减少了各个债权人之间因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纠纷,实现了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了公平的,最大程度的保障。


二.在破产程序中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几种方式
   (一)债权人不能在实际上真正获得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权利。我国《破产法》第7条.第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中可得知,债务人和债权人享有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但实务中是大多数破产案件都是因为债务人资不抵债而由债务人提起,甚至是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企业领导为了个人的利益秘密向法院提起的,由于对债务人经营状况难以全面了解,同时破产法也未规定企业资不抵债的时间长度,即对企业欠债数额达到多少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间多久后应当采取强制其破产等等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就使本来已达破产边缘的企业法人在债权人因为种种情况没有申请破产而本企业也没有申请破产的情况下,企业的财产状况持续恶化,这无形中使得债权人无端的承受了扩大了的,其本不应当承受的损失。    (二)债权人难以实现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合法权利。依据我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功能为“讨论和通过破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但在现今发生过的案例中来看,债权人的该项职权落实不了。法院和破产清算组确定什么方案,就实施什么方案,根本不用得到债权人会议通过,只要交上去法院也不会多加干涉便裁定予以执行,这就产生了很多可以让个人取巧投机行为实施的机会,债权人的意志得不到体现,债权人的权利也会收到影响。    (三)地方小型企业的“假破产真逃债”行为,也是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这些小型企业的资产状况一般只有该企业的法人和该企业的会计清楚状况,扣除确实由于破产企业无产可破的情况之外,债务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变着法的低估起企业的破产财产价值,压低偿债比例,转移企业资金。有些企业将财产转移到其他的账户上,再由另外的账户另立公司;有些企业把资金转到其他的单位,让在台面上只剩下空壳的企业破产,等破产清算结束于债权人清算完毕之后,用转移出来的资产为基础重新开张,有些地方无法无天到一边对外破产,另一边偷偷准备开业的现象出现;有的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利用破产清算中得到的优先受偿费(数额很大)重新组合到其他入股联营建立起来的新的企业;还有一些地方政企不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部门.政府为资产频临破产边缘的企业出谋划策,使这些企业起死回生,在有些地区企业的破产竟成为了负债的债务人的最好选择。这些的破产方式使得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有些破产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故意制造抵押权人之前的合法有效抵押为无效抵押的假象,剥夺了有效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其中有的甚至包括银行),给债权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五)破产案件执行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得不到有力的执行,债权人受偿财产得不到落实,债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也很多见。由于破产一般情况下都是财务状况恶化资金周转不了到极点才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的财产在扣除掉各种费用之后再加上破产清算组的花销,剩下不了多少。很多破产企业财务管理十分混乱,会计账目跟实际根本不符,给清算造成了很大的困难;现今,企业要债难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有钱的就是爷,欠债的就是孙子。”债权人的破产企业债权很难兑现,债权全部收回的难度很大,财产难以准确评估,评估了之后及时到帐又成了问题,而实践中不能因为一两笔债务没有收回就停止进行破产程序,这样走完程序的结果就是直接降低了债仅人的受偿率。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三.破产程序中侵犯债权人权利的原因


 (一)中国破产法的法规不健全
 1、在破产申请的阶段,没有规定企业申请破产的标准。我国的破产法在与世界其他国家的现行法律对比中还只是起步阶段,法律是用滞后性和局限性的,比如在规定企业具体达到负债多少数额和企业在欠债多少日之内申请破产的具体细则还没有具体规定到,这就使得不少不懂法律企业法人根本不清楚他们的企业到了什么程度确实需要对企业进行破产申请;这无形之间会导致他们的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及时的得到实现。
 2、在破产清算方面,《破产法》中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15日内才成立清算组,那么在这15天之内,并没有规定由谁负责企业财产的审查和清算工作。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人员的组成由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等部门及有关专门人员中指定组成。并没有债权人代表参与破产的清算过程,那么在清算的过程中债权人对破产财产真正有多少根本心里没数,在整个过程中基本上也是受制于人的;就算主持清算工作的人员与破产财产并无利益关系,也有可能因为出于对破产的企业及地方利益考虑较多,在清算估价和分配方案等环节难以做到公平、公正,这样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3、到了破产财产分配的环节,我国的破产法虽然规定了分配的顺序,但是没有相应标准与之对应,这就给了其他人侵害债权人权利的机会:比如一些清算租在破产管理的过程中高收费,胡乱消费,本来所剩不多的企业资本在这么挥霍完之后也就所剩无几。这直接的导致这种破产的效率更低。
 4、法律对于破产违法责任的规定还不健全,除了构成犯罪的还算有力度之外,《破产法》对于破产的法人和责任人的处罚显然制裁太轻了。对于破产法人和责任人的违规行为没有经济责任,使得债权人的损失也得不到清偿。而且,该法虽然规定了对于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但是破产犯罪在刑法中对破产犯罪的具体行为,罪名和量刑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就使得依靠法律对一些违法行为(比如故意转移和隐匿财产的行为)的打击不力,这些都是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弊端。
 5、实务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现象严重。在破产程序的过程中,有许多债权人权利的难以实现其实是有关部门肆意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致。如依据破产法第37条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而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不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就直接裁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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