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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学家及其19世纪英国法学的转变

论文作者:www.51lunwen.org论文属性:硕士毕业论文 thesis登出时间:2012-12-06编辑:lgg点击率:6320

论文字数:40000论文编号:org201212041113562993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英国价格:$ 33

关键词:普通法学家19世纪英国法学

摘要:英国司法体制从二元分立到初步融合用了半个世纪的时间,这相对于其数个世纪的司法传统与及其保守风格来说,已经是进展迅速了。但是,在上文中也提到,二元体系的融合只是在制度组织和程序层面的上初步融合,在原则、权利义务、救济方式等各方面,它们的界限依然是存在的。

第一章 英国法学转型概况


第一节 司法改革与英国法学转型
早在 1830 年代前,英国的司法改革已经悄然启动:1800 年政府颁布法令强化领薪治安推事制度;1813 年,设立助理大法官一职以减轻大法官法庭的案件积压; 1830 年,创立独立的统一的财务上诉法院,来受理对三个普通法法庭判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以上这些改革措施延续着英国传统的保守主义色彩, 形容为“小修小补”也不为过,通过它们当然很难解决深层问题,因此,在这个时期,议会还另外任命了几个司法调查委员会,试图通过广泛的深入调查,为进一步的改革做准备。


一、诉讼程序的改革
19 世纪 30 年代至 50 年代,司法改革进入一个新时期,鉴于前一阶段所采取的措施未能取得预期成效,并基于司法调查委员会的相关调查,这一阶段的改革措施主要是以简化诉讼程序为主要内容。1830 年代以后议会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其中,以《1852 年普通法诉讼条例》(Common Law ProcedureAct 1852)与《1854 年普通法诉讼条例》(Common Law ProcedureAct 1854 https://www.51lunwen.org/ygwxlw/)这两个法令最为重要。《1852 年普通法诉讼条例》主要有四大改革之处。第一,它废除了英国传统的回复不动产之诉,取而代之的是土地追索之诉;第二,它催生了一些新法律,如契约法和民事侵权行为法等;第三,它废弃了古老的令状诉讼形式,创立了新的程序规则;第四,它将原先由大法官法庭独揽的因拖欠租金而丧失土地租赁权的诉讼授权给普通法法庭,拉开了两种法庭诉讼程序的大融合序幕。这个条例是所有这些法案中规定最全面,同时也是影响最大的一个法案,令状诉讼形式的废弃和授权给普通法法庭管辖原先由大法官法庭管辖的案件,这都是对传统两大体系壁垒的重大冲击,从此条例起,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间的壁垒开始坍塌,两大封闭体系的走向融合、妥协。
紧接着,《1854 年普通法诉讼条例》进一步加快了两大诉讼程序的融合过程。该条例规定:经诉讼双方当事人同意,普通法法庭的法官可以不用陪审团审理案件;赋予普通法法庭某些衡平司法权;将陪审制引入衡平法庭的诉讼程序,允许大法官在某些案件中运用。几个世纪以来,陪审制都是普通法法官们最引以为傲的普通法特征之一,而衡平法院也一直对这种低效率、高花费的诉讼制度避之唯恐不及。然而,到了 19 世纪的中叶,情况却发生了华丽的逆转,普通法庭可以不用陪审团了,而衡平法庭可以适用陪审制了,原先两者的最大不同之处反而渐渐趋同,两大体系的融合已经势不可挡。


二、司法组织的改革
其实早在 19 世纪 40、50 年代的时候,法院的组织就已经进行过一次小调整,即:设立完善了郡法院的功能,以方便当事人提起诉讼;另设遗嘱检验法庭与离婚法庭,专门处理婚姻家庭诉讼,从而最终将教会法庭的司法权彻底剥夺,实现了世俗权力对司法权的完整行驶。而在 1873 年的《司法法》(The JudicatureActs1873)及 1875 年的《司法制度改革法》(Judicature Act 1875)中,普通法与衡平法两套司法体系最终实现了合并,这时的合并已经是组织体系、诉讼程序、诉讼原则等多层面上的融合:普通法法庭和衡平法法庭最终合并;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基本原则得到统一;诉讼程序在之前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对上诉程序进行了统一改革,等等。


第二章 转型时代的英国法学家——以波洛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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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世纪的英国法学流派众多,各派学说众说纷纭。因为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交通运输的大进步使世界各地的交流越来越方便,来自欧陆诸国与美洲大陆的法学思想在这里汇集,或尖锐交锋或融合交流,不仅在英国本土诞生了一批这些思想的拥护者,也促进了一批新派普通法学家。这其中就有奇蒂、布莱克本、爱迪生、波洛克、安森、斯蒂芬等人。而在他们当中,波洛克尤具典型意义。弗雷德里克 波洛克(Frederick Pollock),生于 1845 年,逝于 1937 年,出身法律世家,先后受教于伊顿公学与剑桥大学三一学院,1871 年取得律师资格,1883 年至 1903 年任教于牛津大学,1885 年成为法律评论季刊(Law QuarterlyReview)第一任主编,1894 年成为英国作家协会主席,1911 年成为枢密院成员。其一生著作等身,37从 19 世纪 70 年代起陆续出版了一系列影响深刻的著作,从而直接参与了这场英国法转型。波洛克给人最深刻的印象是与梅特兰合作了《爱德华一世之前的英国法律史》(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I.)以及与霍姆斯大法官长达 60 年的通信。
但事实却远非如此,如果我们试图理解英国法学转型的前因后果,试图探究现代法学研究方法何以发端,试图了解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那个变革的时代,试图走近那个时代的法学家,那么,波洛克无疑是绝佳的研究对象。因为他博学多才,涉猎颇广,且对法律理论、法学方法、法学教育、司法实践以及政治理论等各领域均有独特贡献,从他的著作中我们能够看到英国法学转型深刻的社会、经济以及思想背景;还因为他长寿岁久,经历了维多利亚时代中后期以及爱德华时代前期,见证了英国法学转型的全程,他的生平经历以及各个时期的著作就是研究英国法学转型的最好历史材料;更因为他对现代英国法理学、契约法、侵权法、法史学等法学部门都有开创性的贡献,他的著作可以成为我们考察法学转型内容与意义的直接对象。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欠缺对波洛克的研究对那些想了解 19 世纪、20 世纪英国法学的中国学者来说是一大遗憾。


第二章 转型时代的英国法学家............................ 26-36
    第一节 波洛克所处时代与所受教育............................ 27-30
        一、 维多利亚时代............................ 27-28
        二、 名门之后、名校精英 ............................28-30
    第二节 波洛克的多重身份............................ 30-36
        一、 著述家............................ 30-33
        二、 教授与主编 ............................33-36
第三章 转型的具体考察............................ 36-49
    第一节 契约自由与古典契约法 ............................36-38
    第二节 波洛克的《契约法原理》............................ 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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