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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英语毕业论文范文

信用证软条款研究

引 言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基本理论
  引 子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基本概念
  (二)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
  (三)信用证软条款的性质分析
  二、 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及分类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分类
  三、信用证软条款的效力分析
  (一) 信用证软条款的效力比较分析
  1、信用证软条款与“附条件”的法律文件
  2、信用证软条款与信用证欺诈
  3、信用证软条款和信用证诈骗及合同诈骗
  4、信用证软条款与信用证的可撤销性
  (二)国际商会及中国对信用证软条款效力的态度
  四、信用证软条款的救济
  引 子
  (一) 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是“信用证欺诈”的一种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也是信用证软条款欺诈救济的理论基础
  (三)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的救济手段及其限制
  五、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与信用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
  1、深入调查贸易伙伴的资信状况
  2、充分利用有效的识别标准和识别方法
  3、平衡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有关信用证条款的权利和义务
  4、谨慎约定合同条款
  5、仔细审核信用证条款及时采取措施
  (二) 发展和完善信用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1、国际商会应对信用证软条款问题进行明确界定
  2、统一信用证的格式和统一必须审核的信用证条款
  3、修改《UCP500》,设置“延付期”
  结 语
  典型案例附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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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运用最广泛最重要的支付手段,正像英国官方所反复强调的那样,跟单信用证是“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1]而信用证的软条款问题,却成为信用证正确发挥作用的障碍。信用证软条款问题在国内外多有研究,对其分类、定性、效力有多种理论,但多数情况是要么只看到一方面而忽略其他方面,要么只强调一方面而否定另一方面,比如,就信用证软条款的定性问题就各持己见,有认为是“欺诈”的,[2]有认为是“诈骗”的,[3]有认为是“合法的”,[4]等等,诸如此类。由于对信用证的软条款认识不足,定性不准,那么,对于此问题的处理当然所站的立场就各异。这种不客观的做法,势必会影响的信用证各当事人的权益,也会影响信用证作为支付手段应该发挥的应有作用。遗憾的是,世界上至今还没有对此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也没有指明明确的救济方法。[5]世界贸易在不断的发展,交易速度在高科技的推动下越发神速,信用证制度应更加趋于规范和统一。为了不断发展和完善信用证制度,以适应现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信用证软条款问题应有一个正确和统一的认识。本人从信用证软条款的基本概念、产生的原因、性质、分类、与其他问题的关系、效力、如何防范和救济等方面加以论述,以期达到对信用证软条款的全面再认识,完善信用证支付制度的目的。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基本理论

  引子

  信用证的软条款问题虽然引起了国际商会的注意,但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以下如无特别指定即称UCP500),并没有对此加以规定;[6] 有的学者认为,国际商会对软条款是持否定态度的;[7]有的学者认为根据合同法原理和国际信用证惯例,如果受益人对软条款没有作出明示的反对,即表示默示接受该软条款。因此,软条款可以视为是开证行和受益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这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部分。[8]但不管情况如何,信用证软条款给信用证功能的发挥制造了很大的障碍[9],给受益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如何定性信用证软条款,防范软条款,平衡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给受益人以充分及时的救济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基本概念

  由于国际商会至今没有对软条款问题进行界定,也没有对软条款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所以,世界上对软条款的定义和性质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有关信用证软条款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本论文英语论文网www.51lunwen.org整理提供根据不同的理解和侧面给软条款下了不同的定义,比较典型的是以下几种说法:第一种说法认为,所谓信用证“软条款”,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又称“软条款信用证。”[10] 第二种说法认为,所谓“软条款”即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申请人或开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付款约束,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的地位,导致其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简言之,软条款有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它单方面被申请人或开证行所控制,使得不可撤销信用证变为可撤销信用证,这对出口方来说是十分危险的;[11]第三种说法认为,“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征行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的信用证。如有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发修改书,开证人不出具证书或收据、不来验货、不通知船方公司名,或迟发证书和收据或签字不符都能造成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不能使用信用证或造成单证不符,其后果是导致卖方无法缮制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从而解除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的付款责任。[12]或认为,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名义上为不可撤销,但是开证行可随时自行免责的信用证;[13]第四种说法认为, “软条款”信用证就是开证申请人利用信用证这一银行信用工具,在证内开列一些灵活的、不明朗和不确定的,甚至受益人无法履行的条款,主动权掌握在开证人手中,使受益人不能把握和控制,处于被动地位,从而造成违约或不能完全执行信用证,进而达到骗取受益人的定金、质押金、预付款或内外勾结骗取购货款的目的;[14]第五种说法认为,信用证“软条款”可能在三种情况下出现,即信用证作为格式文本本身存在缺陷的“软条款”、信用证单据条款中的“软条款”以及其它附加条件中的“软条款”。原因是从信用证交易的整个过程来看,由银行提供信用证的格式文本,而其买卖的标的—单据则由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商定。另外,由于信用证交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意志的表示,有关的信用证交易惯例并不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因而当事人之间还可以作出一些与信用证交易惯例不同的约定。[15] 从上面的学者下的定义可以看到,学者们对信用“证软条款”问题认识的角度不一,所下的定义也各异,但不管是从哪个角度来探讨信用证软条款的定义,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信用证的软条款是申请人或开征行在信用证中所列的条款,而这些条款是受益人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难以收汇,而主动权始终控制在申请人或开证行手中,可随时引用该软条款,其直接法律后果是开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的责任。[16]
(二)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

  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既有信用证作为付款工具本身缺陷的内部原因,也有国际贸易大环境的外部原因。内部原因主要指信用证本身的缺陷。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工具不仅快捷,而且安全已经得到世界公认。[17]但它也有自己的缺陷。这里说它有缺陷,并不是指信用证基本原则有根本性的缺陷,而是指它在规范信用证软条款的问题上有漏洞。作为信用证赖以存在的基本原则—“独立抽象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是信用证业务的正常运作基石。“独立抽象原则”是指信用证一经开立,就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银行不受基础合同的约束,但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即在银行与买卖双方之间即建立起一种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关系。《UCP500》第3条对信用证的独立原则也作出了明确规定:“a.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b.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本论文由&t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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