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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法制建设相对滞后

论文作者:www.51lunwen.org论文属性:硕士毕业论文 thesis登出时间:2013-03-29编辑:hynh1021点击率:3906

论文字数:12800论文编号:org201303251738542946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网络群体法制事件

摘要:法制不够健全,有一些新发生的事件处理起来无法可依,法制建设明显落后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法制建设的之后造成很多新的矛盾和问题无法找到法律作为解决依据。比如目前普遍存在下岗事业现象,却至今无失业法可循。这有恰恰是最敏感、与经济结构调整中利益受损人群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解决得不好就成为诱发群体性冲突的因素。

对于普通群众来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法》等一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新闻媒体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揭露和宣传,群众的民主意识和依法维护自己正当合法权益的意识明显增强。https://www.51lunwen.org/contractlaw/ 但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薄,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用民主、法律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用民主、法律方式解决问题的信心和耐心,在短期内问题如果得不到满意解决的话,往往会寻求一种激烈的、甚至违法的形式来发泄自己心中的不满情绪,向政府施压,期望以非常手段来解决问题,这种形式一旦被人利用,就极易形成群体性事件


(一) 网络信息、空间的特殊性是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外在诱因
首先, 网络信息具有传输快捷、信息量大和覆盖面广等特性, 网络世界中的每个个体对信息
的选择具有很大的自主性, 可以随时表达自己的观点。一些本没有什么想法的网民很容易产生群体压力下的从众心理, 出现盲从, 促使更多的人对某一事件产生共同的思想感情, 从而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其次, 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和非责任性等特点赋予了网民不受现实社会限制的绝对的表达自由, 很容易激发人们内心深处追求刺激、吸引人关注的倾向, 促使人类性格中较为极端的一面呈现出来, 形成群体极化现象, 使网民对某一事件形成盲目共识, 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


(二) 一些地方政府与公众对话机制不健全、不敢担责是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首先, 一些地方政府按照传统思维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 事倍功半。传统社会里, 信息主要
由主流媒体发布, 公众只能被动接受信息, 官方可以掌控信息,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政府也可以封锁信息。网络社会则完全不同, 网络世界是一个多元世界, 信息传播手段多样, 压制信息传播在技术上难以完全实现。政府按照惯常思维对网络上的不利消息进行封锁, 采取回避措施, 不仅不能降低网民的关注度, 反而会刺激人们对真相的渴求, 将更多网民吸引到对事件的评论之中。当政府这一权威消息源在网络社会消失, 网民中间便会出现各种不同版本的说法, 进而促使事件向极端方向发展, 形成规模浩大的网络舆论大潮, 给政府带来负面影响。其次, 一些地方政府不敢勇于承担责任。民主时代, 敢于负责是公众衡量政府的最重要标准, 也是公众评价政府的根本标尺。当前,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指向基本上是政府的责任问题, 如“杭州飙车”事件、“躲猫猫”事件等, 这些事件发生后, 一些地方政府不是勇于承担责任, 而是急于进行自我辩解, 甚至文过饰非。这样反而使媒体和公众觉得政府刻意隐瞒事件真相, 他们便怀着对事件本身的好奇心将各种和事件相关的信息, 在网络上分享传播, 导致对政府否定性批评迅速增多, 在网络上形成大规模聚集向政府施压。


(三) 民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制度供给不足是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首先, 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制度不健全, 使得一些地方公众对政府的行为不知情、不理解。许多地方对事关群众重大利益的决策和讨论将大部分公民排除在外, 相关利益群体在现实中很难寻求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其合理的诉求无法得到伸张, 从而使得当事人或者当事群体通过网络寻求支持, 进而引发成千上万人参与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其次, 监督制度不完备, 使得个别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利用权力侵犯公众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造成公众与政府对立, 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再次, 协商机制缺失, 社会组织不发达, 公众利益冲突缺乏有组织、有秩序的协商化解渠道, 冲突的解决缺少有效的制度缓冲。


2.公民社会的常规民意表达渠道不畅
      当前,由于社会阶层分化,理想和现实的差距极易造成民众“相对的被剥夺感”,引发情绪淤积,此时尤其需要畅通的民意表达渠道。在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民意表达渠道大致可分为几个层次:一是通过群众写信、上访、领导干部下访接访等形式,反映群众对某些具体问题的呼声。二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采集民意形成提案议案,对有关部门进行咨询、质询等方式来传达群众的关切。三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听证会,就某一事务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各地接待群众信访的效率偏低,限制了信访渠道的功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意上达作用尚不理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煤、水、电、气、油、公共交通等价格听证会,往往由于其程序、形式的不规范而流于形式,被老百姓称为“涨价会”。这些常规的体现政府公信力的民意表达渠道出现阻塞,各种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一旦人们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就会产生需求增长与满足相对滞后的矛盾,这种矛盾极易引起网民的关注和共鸣,进而酿成汹涌的网络舆论,最后就可能通过网络和短信进行联络、组织和策划,从而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网民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与不满的一种方式。


3. 社会公权力的失范
       所谓公权力是指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它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力实现的手段与保障。公权力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当前,公权力失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公权力失去信任。一般而言,民众对公权力的信任程度源于个人长期的生活体验,是自身对已往历史之经验沉淀的结果。随着转型时期社会矛盾不断增多,权力机关或官员行为失范现象不断曝光,许多民众通过自身的感受或间接的方式,已经积累了对一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公权力部门的不信任。为了质疑公权力,网民群体利用网络大规模地发布和传播事件中公权力的瑕疵之处,以制造舆论、发泄不满,最终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二是公权力监督失灵。为了防止腐败,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在我国,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方式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等。毫无疑问,这套监督体系对规范权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承认,有些监督对于防止权力越轨并没有产生应有的效果。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与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在权力监督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形下,民众开始利用网络围绕已发生的事件进行炒作并扩大其影响,形成规模浩大的网络舆论大潮,尝试以舆情监督公权力,最终达到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效果。


4. 网络的特性催化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在互联网出现以前,中国人获取信息基本依赖官方媒介和小道消息,广大民众在信息面前只是被动接受的对象。而互联网出现以后,它以其独有的特性给广大民众提供了一个变被动为主动的、无穷大的“电子广场”,从而在这里汇聚起不同于政府、也不顺从于传统媒体的社会民意。具体而言,一是现代网络从技术上解决了将松散的、潜在的集体行动参与者在短时间内动员并组织起来、统一行动的问题,这使得组织大规模、跨地域的群体性活动具有了可能性。二是网上发表言论的最大特点在于其自由度,https://www.51lunwen.org/ 每一个网民,无论其身份、职业、政治背景、信仰或党派团体,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不受过多限制地发表意见、观点,自由表达利益诉求,形成互相交流的“公共领域”。三是网络的匿名性给个人发表意见提供了一个安全保护,尤其是当个人处于明显弱势的情况下,网络可以让个人大胆地畅所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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