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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严守原则与交易实质公平理念的调整

论文作者:www.51lunwen.org论文属性:硕士毕业论文 thesis登出时间:2013-03-14编辑:hynh1021点击率:2538

论文字数:12600论文编号:org201303111744201978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 33

关键词:契约原则合同法

摘要:契约严守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旨在保障私法自治和促进交易安全。然而,在缔结合同后,如果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使得合同履行发生严重困难,如果仍坚持契约必须严守,则有害于交易的实质正义。

   一 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及适用条件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由于非归因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得情势发生重大变更,如果仍维持原合同的效力可能显失公平,或者可能导致当事人行为的目的不能实现,此时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这里所谓的情势是指作为合同赖以成立的社会经济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如货币汇率、物价、社会和平状态等。https://www.51lunwen.org/strategy/ 变更则是指合同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环境或基础发生了异常或重大的变化。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与功能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发生变更所引起的不公平后果,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维护社会公平和保障商品交易安全。


   (二)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各国法律对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等都有规定。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对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规定较严,并且适用范围较窄,法律后果一般为解除原法律关系。大陆法系的国家,对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有的规定较严格,有的规定较宽泛,并且适用的法律范围也比较广范,民法、商事法以及合同法都有适用,并且法律后果多为变更或终止原法律关系。但各国法律都严格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只有完全满足这些条件时才能适用。这是因为如果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不加以限制,社会经济情势一旦发生变化当事人就主张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就可能会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借鉴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有关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我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情势是指法律关系成立后,存在于当时的与订立法律关系相适应的有关社会环境或基础等的事实状态,它是客观的,不受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所认识为转移。变更是指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或重大的变动,以致于当事人预期的目的无法或难以实现。这种变更可以是自然的或人为的、剧烈的或缓慢的、暂时的或永久的变化。法律关系以当时情势的存在或继续为背景而存续。法律关系成立后,如果社会经济环境或基础发生重大的变动,从而致使当事人预期的目的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就产生情势变更的事实。例如,货币大幅度贬值,物价在短期内大幅度增长,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等。但是对于如何认定变更的程度,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15条第4款规定:“费用的增加本身并不能免除履行合同,除非该费用的上涨时某种改变履行的实质性的而又无法预料的意外事件所引起的。”[   ]近年来,我国情势变更的情形主要表现在:其一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造成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困难或须承受严重的经济损失。例如,某铝锭的价格由签订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5000原上调到每吨1.6万元这种因原材料价格的异常变动即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其二,因外币大幅度的贬值或升值,导致合同的对价关系被破坏。其三因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以及各种行政管理措施的施行,致使合同基础丧失或对价关系失衡。[ ]根据我国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国有关情势变更的立法尚不完善的现状,应当以情势发生根本性变化作为变更的客观标准。
   2.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许多国家法律都有这一要件的规定。情势变更的不可预见须是完全不能预见,如果当事人能有某种程度的预见则不能适用该原则。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某些公认的高风险的投机行为例如股票、期货买卖等,因当事人可预见其风险,当事人应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情势变更须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这也就是说,必须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才可主张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国外法律也有此类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第3款规定:“因债的关系发生后产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以致给付不能时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如果发生在法律上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发生严重困难,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处责任,而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免除责任。
   4.情势变更须是使当事人行为的目的不能或无法实现,如仍维持当初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效力则显失公平。这一要件是判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核心要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情势发生变更使原法律行为所预期的目的无法实现,二是如维系当初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将显示公平。对于显示公平的标准,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尽相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认定是否发生显失公平时须注意以下三点:第一一般情况下应以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效果或履行合同双方双方当事人所得收益大致相当为基础,过分超过或过分低于此标准均为显失公平。第二因情势变更使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造成当事人一方履行债务严重困难或一方当事人受领严重不足的客观事实。第三情势发生变更与显失公平的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5.情势变更须发生在法律关系成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以前。因为,一方面如果合同订立时就已发生了情势变更的事实, 那么订立的合同是以已变更的事实为基础成立的。如果当事人基于已变更的事实而订立合同, 表明其已自愿承担因此带来的风险, 以后不得再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如果已经变更了的情势使一方当事人处于不利地位,当事人仍继续履行了合同全部内容,应视为当事人自愿承担该风险,也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另一方面,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以前才能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合同履行终止后,情势才发生变更,因合同关系已经终结,所以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在合同订立后履行终止前情势发生了变更,当事人没有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了对方的履行,可视为当事人抛弃了主张情势变更的权利,也不得提出情势变更的主张。另外,如果因为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在迟延履行期间情势发生变更,也不得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债务人须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6.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须由当事人提出请求。应当由有请求权的当事人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请求。如果当事人明示或默示放弃其权利,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当事人对适用该原则发生争议,应当由人民法院确认裁决。
   以上有关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六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只有完全符合这些要件时方可适用该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通常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予以变更,即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不全部改变合同,仅变更合同中的不公正地方,https://www.51lunwen.org/ 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趋于平衡,例如对合同的标的、数额、期限、履行方式等予以变更。二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即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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