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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引入沉默制度的思考

论文作者:佚名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04-18编辑:黄丽樱点击率:3928

论文字数:4916论文编号:org200904181740347259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沉默权米兰达规则无罪推定原则刑法处罚

[摘要]:沉默权制度是西方国家诸多国家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障人类尊严不受侵犯的法律手段之一,是刑事司法公正的标准之一。在我国法学界,关于“沉默权”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分歧。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即有利被告原则或曰“疑难从无”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这两项规则已融入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沉默权问题,亦即“不被强迫作不利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吸收。相反却在《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自1998年10月5日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对于该公约第14条中规定的人人完全平等地享受有“不强迫诉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被承认犯罪”的最低限度标准。法学界及司法实际部门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我国立法是否规定沉默权已成为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   一、沉默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沉默权制度产生于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此起彼伏的时代,崇尚人权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提出了许多让人振奋的思想。康德、黑格尔的“人的主体性学说”,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斯宾诺莎的“言论自由学说”等人权理念激起了人们对封建司法专横粗暴的愤怒与抗争,成为沉默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人们开始觉醒,反对过去那种国家权力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国家权力滥用的司法体制,反对纠问式的诉讼方式。英国以判例法的形式在西方国家中最早确立了沉默权制度,成为沉默权制度的发源地。美国是第一个在宪法中肯定沉默权的国家。二战后,沉默权制度不仅为诸多西方国家所接受,也为许多国际条约所认可,沉默权成为国际人权法上的一项基本人权。   说到沉默权,就不能不谈西方沉默权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米达兰规则。1963年3月3日,欧内斯特。米达兰因被控犯有抢劫和强奸罪被警方逮捕。在未被告知有权请辩护律师,也没有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了有罪供述并最终被送上了法庭,法庭作出了有罪判决。宣判以后,米兰达以警察的询问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5条(基本内容:公民享有沉默权,不能强迫其自证其罪)为由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1996年6月13日,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对米兰达的原判决。理由:警方在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事先告知他有3种权利;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聘请律师的权利,如无力聘请则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否则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可采信。这就是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米兰达规则”。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保障了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地位和权利,使其有权自主决定怎样作对自己有利,而不再负有帮助国家司法机关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而在沉默权制度确立之前,被告人通常被视为诉讼的客体,作为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工具,其人权在刑事诉讼中被肆意践踏。   二、沉默权制度的内涵与价值判断   (一)沉默权制度的内涵   沉默权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有权利保持沉默。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沉默权制度应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诉方和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拒绝回答的权利。警察、法官、检察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决。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就案件事实做有利或不利于自己陈述的权利。需要强调的是,这种陈述必须出于被讯问人真实的意思,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官不得把非自愿、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的陈述作为定案根据,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和选择权利。   (二)沉默权制度的价值评判   1、沉默权制度是程序正义的体现。诉讼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法之外的自身程序的价值,司法机关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才有权与予以定罪。只有当程序的价值得到保障,那些利益会受到程序结果直接影响的人才能被视为受到基本公正的对待,经过这样的法律程序产生的实体结果才能视为是公正的。沉默权制度通过不自证其罪、陈述的选择权、保持沉默且法官不得据此作出不利裁决等途径体现程序正义。这样,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有罪,他也会由于程序正义并给与其充分尊重而心服口服,进而唤起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的认同感,自觉承认和执行法院的裁判、服从国家司法制度的权威,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制秩序。   2、沉默权制度是保障人权的需要。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强大的国家机器相比。处于弱势。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赋予被告人辩护权、沉默权、回避权等一系列诉讼权利,要求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其目的就是为了真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完整性,确保其拥有足以与国家追诉相关相抗衡的能力,使国家追诉权得到适当的限制,确保司法公正。   三、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一)沉默权制度与我国的立法选择   现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接受了沉默权制度,有些国家在宪法或诉讼法中规定了沉默权。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尚未确定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法学界,关于沉默权制度一直存在较大的分歧,大致有三种主张:一是主张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做出陈述。既然陈述是一种权利,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放弃,即享有沉默权。二是主张形势诉讼法应当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如实回答,有利于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惩罚犯罪保护无辜。三是主张立法上对此不作明确规定。 众所周知,1996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体现了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这一原则在刑事诉中引申为三条重要规则:举证责任、疑罪从无和沉默权。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一项基本法律准则,已超越了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法律传统的界限,成为各国普遍承认的诉讼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吸收了这一原则:任何人在未经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有罪之前,推定或认定其无罪。《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举证责任和疑罪从无的内容,但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但是,我国《宪法》第35条关于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刑事诉讼法》第43条关于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第46条关于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刑法》第247条关于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都可以视为沉默权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所以说,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是是沉默权制度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有学者这样评论无罪推定原则与沉默权的关系:“只有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才能使沉默权得到落实。即法律上规定沉默权,使无罪推定原则的自在要求。许多学者都提出疑问,我国《刑事诉讼法》既然已经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为什么不规定沉默权呢?   (二)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然性   1、建立沉默权又利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基本人权的程序保障,促进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民主化。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格尊严的重要保障,也是其作为诉讼主体的主要标志之一,还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所必不可少的一项程序法措施。中国这样一个封建意识比较浓厚的国家,确立沉默权制度有助于减少各种司法专横现象,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落实,从而促进诉讼制度向民主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   2、建立沉默权制度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目前,我国政府已经认同或者签署的国际签署的国际公约或国际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由沉默权或者可以从中必然推导出沉默权的,至少有以下五个: (1)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反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2)1984年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侮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3)1985年的《联合国少年私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节第一条规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应保证基本程序方面的保障措施,诸如无罪推定、指控罪状通知本人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4)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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