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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毕业论文:《法律英语的词源特点与文化语境探究》

论文作者:英语论文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2-03-24编辑:huangtian2088027点击率:3256

论文字数:4764论文编号:org201203242124586600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法律英语词汇翻译文化语境

摘要:文章针对法律英语的翻译策略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研究,与此同时就法律英语的词汇特点的翻译进行了重点探究。

法律英语毕业论文:《法律英语的词源特点与文化语境探究》

 

摘要:随着中国入世,法律文本的中英互译显得日益重要。本文分析了法律英语的词源特点,同时认为法律词汇的不确定性使得在法律英语词汇的翻译中只有根据具体的法律文化语境才能确定其等价术语。

 

关键词:法律英语 词汇翻译 文化语境

 

法律翻译属于双语研究的范畴,存在着两个重要的问题,一个源于语言,一个源于文化。研究语言问题为主的学者,探讨相关语言系统的独特性及不同语言之间的异同,包括一种语言内不同方言;在法律应用中,方言不但指地域方言,也指社会方言。[1]而文化的差异不仅是大文化之间的区别,更应注意次文化(尤其是法律文化本身的差异)对法律语篇翻译所起的重要制约作用。法律语篇的翻译应是置于语境之中的翻译,而不象Neubert(1992)所说的“翻译是一种错位的和脱节的交际形式”。[2]在法律语篇的翻译中所涉及的语境包括情景语境与文化语境。由于情景语境主要是针对口语语篇而言,本文拟主要讨论法律文本中法律词汇的翻译问题,同时法律概念/词汇具有不确定性使得法律词汇的翻译只有置于法律文化语境中才能得以正确进行,所以将讨论文化语境在法律词汇翻译中的重要意义。当然,语言与文化又是密不可分的,尤其是法律的语言变体特点与法律次文化往往会存在重合,所以本文同时又对法律英语词汇的词源进行尝试性探讨。法律制度的共性与语言的普遍性为法律语篇的可译性奠定了理论基础,而各种语言的特殊性与具体法律制度的差异性及本土性又为法律词汇翻译提出了新的课题,即探索法律词汇的法律文化语境及其具体的处理方法。

一、法律英语词汇的词源法律英语,与其它专业英语一样,许多词汇来自于日常用语,同时也有本专业所特有的专门术语、行话。由于法律英语最初作为法庭(上层社会)用语,外来词的借用与中古英语的使用就显得尤为突出。拉丁文及法语在法律语言中的大量出现,这与英国历史上把语言作为阶级划分和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有密切关系。在英国,拉丁文被视为个人深造的基础,而法语更被视为西欧上层社会的语言。可见,在英国,“法言法语”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

(一)拉丁词汇由于中世纪的欧洲(包括英国)在法庭上使用的语言是拉丁语,在法律英语中随处可见拉丁词汇就不足为奇了。AB INITIO (最初) it should be said that thereis agood prima facie (初步/表面看来) case forthedecision of Lord Irvine, the Lord High Chancellor,to simplify the language used in court as part of thecivil law reforms which bear the imprimatur(印迹)of the Master of the Rolls, Lord Woolf. From April26[1999] Lord Irvine wants lawyers, pro bonopublico (为了公益), to be much morestraightforward in the way they speak pendente lite(中止审理).Out will go, inter alia(特别是),hearings in camera(秘密地)or ex parte(偏袒地).In will come heatings in private or without notice.Plaintiffs will be replaced by claimants. Newspapereditors will no longer live in terror of writs. Insteadthey will tremble at claim forms. Mr Anton Pillerwill soon be forgotten except in cobwebbed oldtomes. The eponymous legal term will besucceeded, ad infinitum(永久地)and sine die (无期限地)by a plain old search order.在这篇145字的部分判决书中,共出现了10个拉丁词汇。

(二)法语虽然很难划分哪些法语词汇是法庭专门用语,哪些是庭外(普通)用语,也很难确定某一法语词汇成为法律英语词汇的确定时间,但诺曼征服给法律英语词汇带来的巨大影响是确定无疑的。就很多的词汇而言,只有法律专业人士才了解其特定含义,非专业者则是对这类词汇的一般意义的理解。此外,许多法学家认为某些法律词汇只有通过法语才能得以适当表达。(The law was not expressible properly in Englishuntil the lange du paiis had appropriated to itselfscores ofFrenchwords.)因此,在法律英语中仍可见诸多的法语词汇,如:attentat(谋害,谋杀)、clause commissoire(如不履行即使合同失效的条约)、court en banc(全体合议庭)、de factomarriage(事实婚姻)、fait accompli(既成事实)等。

二、法律概念/词汇的不确定性法律词汇的翻译的目标是确定等价术语—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之间表示同一概念的术语;而等价术语只有根据上下文关系(即语境)、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才能确定。而法律的不确定性更是突出了在语境中翻译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一般认为,法律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法律规则的不确定,违法责任确认的不确定。就翻译而言,主要考虑的是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正是因为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在法律词汇的翻译中只有在具体的法律文化语境中才能确定某一词汇的准确含义。法律是以语言为载体的,而语言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这就导致了法律概念的不确定。由于语言的丰富与精妙程度还不足以反映自然现象在种类上的无限性,自然力的结合与变化,以及一个事物向另一个事物的演变,而这种演变具有我们所理解的客观现实的特征。因此,不管我们的语言是多么详尽完善、多么具有识别力,现实中会存在着严格、明确的语言分类也无能为力的细微差异与不规则的情形。在法律中,语言也不可能把每一个具体概念都用一个独立的词语加以表述。具体经验的无穷性与语言资源的相对有限性使得立法者不得不把无数的概念归到某些基本概念之下,或者甚至用同样的语言文字符号(Form/Symbol/Word)表示不同的概念(Concept/Thought)。根据Odgen &Richards的“符号学三角形”理论[3],概念与所指存在着直接的联系,概念是客观事物在头脑中的反映。(AConcept/Thought refers to aThing)概念与符号之间也存在直接联系。抽象的概念只有通过表意符号/词才能表达出来,即词是用来表达概念的。(A Word/Symbol symbolizes aConcept.)而符号与所指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它们之间的联系带有任意性。正是因为词与所指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在翻译过程中确定某一法律词汇的语义时,我们主要研究的应是词与概念之间的关系。

三、文化语境语言学家与社会学家对文化的定义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采用Gudykunst&Kim(1992)的定义:文化是较大的某一群体共享的知识体系(culture as the systems of knowledgeshared by a relatively large group of people.)。文化又可以根据年龄、性别、种族、宗教、职业或地理位置划分为不同的次文化(subculture),而法律文化正是根据职业划分的一种次文化。语言是广义文化的组成部分,又是其载体之一。关于语言与文化的联系,Nida(1998)认为:一种语言在某些方面的确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化,但主要表现在语言的可选择性特征方面,即某些词汇等级体系的选择和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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