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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教学中背景知识对法律英语学习的促进作用

论文作者:英语论文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2-03-27编辑:huangtian2088027点击率:2778

论文字数:5746论文编号:org201203272153006857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法律英语法律英语教学法系

摘要:作者在文章中就法律英语教学的一些背景知识作了简单的研究,与此同时从几个方面对法律英语教学提出了简单的建议。

法律英语教学中背景知识对法律英语学习的促进作用

 

摘 要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英语教学中应当思考的若干问题,并给出了笔者对这些问题的一些看法。全文共包括六个部分,主要讨论了一、关于法律英语教学中背景知识补充方面的问题;二、关于英语个词在不同语境间意义差别的问题;三、关于准确理解法律英语的长句结构及其逻辑关系的问题;四、关于习得拉丁语和其他外来语的问题;五、关于如何利用工具书、网络资源及如何看待手中所使用的法律英语教材的问题;六、关于正确看待法律英语学习中教、学角色的问题。

 

关键词 法律英语 法律英语教学 法系

 

法律英语是我国法律院系为高年级本科生和研究生所开设的一门课程。开设这门课程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阅读和使用英文法律文献、进行法律比较研究以及与外国法律学者直接进行沟通的能力。随着中国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对于涉外律师来说,掌握法律英语是其处理涉外案件的一个必备条件。大量的涉外经济、民事、刑事案件的解决不仅需要涉外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需要熟练掌握法律专业英语。法律英语教学不同于一般的英语教学,我们认为,在法律英语教学过程中,应不断思考,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法律英语教学中背景知识补充方面的问题我们认为,在法律英语教学过程中,适当补充与课文内容相关的背景知识,对帮助学生理解课文、准确掌握外国法律知识有着重要的作用。法律英语学习的内容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接近大陆法系,因而在法律英语学习中常常会遇到我们所不熟悉的概念和术语。这就要求教师在法律英语教学中注意引导学生关注两大法系法律概念间的区别与联系,要求教师在课下注意大量积累法律英语材料中有关的历史背景。

比如说,如果我们要想弄清楚英美法上的令状(writ),普通法(common law)与衡平法(equity)的关系,我们就必须要了解令状制度,普通法与衡平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如果我们要真正理解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们就要考察美国历史上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s. Madi-son)。如果我们要真正了解“沉默权”(Right to Remain Silent),就要了解“米兰达”案(MirandaVs. Arizona)及“米兰达警示原则”(Doctrine of Miranda Warnings or Miranda Rule)。在谈到“律师”(lawyer)一词时,美国人常用“attorney”来指律师,而“attorney”不仅指律师,还可以指检察官(prosecutor),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检察官被视为是政府工作的律师。而“Attorney Gen-eral”则是指美国检察总长。而按照英国传统的律师划分法,律师有barrister与solicitor之分。bar-rister传统译为“巴律师”,在香港为“大律师”或“出庭律师”; solicitor传统译为“沙律师”,在香港为“律师”或“事务律师”。再如civil law这个词组在我国法律体系乃至在整个民法法系中主要是指与刑法或商法相对称的,作为一个独立部门的民法;但在普通法法系中,这样的部门法是不存在的(沈宗灵, 1999: 151)。在英美法系下的法律人看来, civil law就是指大陆法系,而非我们所指的“民法”。又如,合同法(contract law)、财产法(property law)、家庭法(familylaw)、侵权行为法(tort law)等在大陆法系都属于民法,而在英美法系则是独立而平行的法律部门。此外,由于英美法上没有严格的民法与商法的概念,因此就没有大陆法上的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问题。但为了教学与研究的方便,英美法系国家也使用“商法”(commercial law)一词,但英美法上的“商法”一词概念宽泛,大致涵盖了大陆法上的民商法的内容。可是美国的《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中的商法却又是一个相对较窄的概念,因为这部法典是以1906年的《统一买卖法》(曾参考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为基础制定的,是以货物买卖为中心的。  

二、关于英语个词在不同语境间意义差别的问题法律英语博大精深,为了学习这方面专门知识,有时还得回过头来重新记忆早已认识的某一单词,以及须判断该词在legal context下是什么意思,该作何解释。鲁迅先生曾以“字典不离手,惶汗不离身”描述译事情景。在法律英语教学中,教师应当奉劝学生切莫望文生义,以免引起误解。下面我们举例说明。

1.法律英语与普通英语在意义与用法上的差别例如: assignment一词在普通英语里是指: (分派的)任务; (布置的)作业等。而在法律英语中,它是指(财产,权利的)转让。①Assignment refers to the act by which an assignor transfer a contract right to an assignee.转让是指转让人向受转让人转让合同权利的行为。在法律英语中,权利的转让用assign,名词形式为assignment。而义务的转让却用delegate,名词形式delegation,例如美国商法典2~210款(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CC), section 2~210)中有如下表述:“No delegation of performance relieves the party delegating of any duty to perform or any lia-bility for breach.”(“转让履行义务不解除授权方履行义务,也不解除违约责任。”)②下面我们再做一次比较:“While an obligee can rid itself of a right merely by making an ef-fective assignment, an obligor cannot rid itself of a duty merely by making an effective delega-tion.”(赵健、夏国佐, 2000: 28)“权利人只要通过有效的权利转让便可将其权利处置;义务人不能仅通过有效的义务转让摆脱其义务。”在法律英语教学中,这样的例子还很多,下面这些词在法律英语中的意思往往是,比如说ac-tion诉讼; avoidance宣告无效; battery殴击; check制约,牵制,支票; consideration对价,约因; construction解释; discovery调查证据; dishonour拒付; effects (pl.)财物、动产; execution(合同等的)签订;fee可继承不动产;instrument票据;limitation时效;minor未成年人;omission不作为。principal①主犯,②当事人,被代理人,本人; title所有权、产权书;还有诸如abstract(无因性), alien (动词,转让、让渡), avoid (使无效,废止), demise (遗赠,转让), executed(签名生效), hand (签名), securities listing (证券上市), the delisting of the company (上市公司被摘牌), master (雇主), motion (动议,提案), offer (要约), party (当事人), purchase购买(非继承所得), retainer fee (律师费) , tenement (物业单元)等等。

2.不同法系国家法律用语上的差异比如说,财产法中的动产和不动产,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用词上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用“personal property”和“real estate”表述动产和不动产,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用“movableproperty”和“immovable property”表述动产和不动产。又如侵权行为法上的责任原则,英美法系国家所说的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常常称之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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