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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英语国家法律术语的翻译比较

论文作者:英语论文论文属性:本科毕业论文 Thesis登出时间:2012-06-12编辑:huangtian2088027点击率:1862

论文字数:2357论文编号:org201206122120157029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法律术语翻译法律概念

摘要:文章阐述了完美地翻译法律术语需要翻译者具有通常的翻译技巧和特定法律领域的术语和基本的法律概念,英语毕业论文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探究英语国家法律术语的翻译比较

 法律术语翻译的常见问题之一:代写英语毕业论文不知所云英语法律术语反映的是普通法系的法律文化和历史背景,这就要求翻译者对此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如果只注意字面的意思而忽略该法律术语隐含的背景和文化,那么错误的翻译就是不可避免的了。比如美国两个法律术语的翻译: https://www.51lunwen.org/lawenglish/ “yellow-dog contract”翻译成“黄狗合同”;“cat out of bag”翻译成“出袋之猫”。

由于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没有“黄狗合同”和“出袋之猫”这两个概念,这使得汉语读者很难理解这两个术语的意思。其实“,yellow-dog contract”指的是“懦夫合约”,即签订了此约的雇员如果加入工会就会因违约而被开除。“cat out of bag”指的是已经泄露的证据。采用释义的方法把这两个法律术语分别译为“禁止员工参加工会的劳务合同”和“已经泄漏的证据”效果会好很多。

英国的法律术语“:solicitor”翻译成“沙律师”“;barrister”翻译成“巴律师”。如此翻译法律术语的话,看的人肯定是一头雾水,不知所云。事实上,这两个法律术语源自英国的“律师二元制”(Bifurcated Bar System)。英国的律师职业分为两个门类:即solicitor和barrister。solicitor是指通过律师事务所实践培养,与代理人直接交往,负责接案和收取诉讼费,只可在高级法庭以外的初级法庭出庭辩护;遇到须在高级法庭辩护的案件,得恳请barrister替其出庭辩护。barrister是学院派律师,不与当事人直接交往,从solicitor处分得诉讼费,应solicitor的请求负责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出庭辩护。在美国,律师协会只用bar association来表示。

对于研究过英国律师制度的专业人士来讲,理解英国的法律术语并不是一件难事,但是我国的律师既不属于barrister体系,也不属于solicitor系列,所以如果法律翻译工作者不对此进行必要的了解,或者在翻译过程中没有足够的解释,那么读者自然是看不明白译文的意思的。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求翻译者要了解英美法律文化中特有的知识和价值取向。其次,在翻译过程中,可以采用创造新词,或者增加注释、前缀等方法。在有必要的时候,应该采取对原语文化特性进行诠释。

在翻译过程中以译入语或读者为中心,才能使译入语准确地表达原语的真正含义,才有可能减少译文信息的流失。

法律术语翻译的常见问题之二:望文生义法律术语中使用了大量的常用词,容易使翻译者犯望文生义的错误,原因就是一些词语虽然是普通的词语,但用在法律上就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不能随便翻译或更改。英、美法律中有许多由普通单词组成的词组或词组搭配,它们的实质含义与其普通的字面含义相差甚远。例如,BabyAct是“规定未成年不承担某些责任的法律”,如果译者对该法律术语不是十分了解,很可能会将其直译为“婴儿法”。再如,对material evidence的翻译,《基础英汉词典》(2002年4月版)的释义为“物证”,这其实就是犯了望文生义的错误。

证据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可以有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之分。“物证”指的是实物证据,是 https://www.51lunwen.org/lawenglish/ “physical evidence”,也可以用“real evidence”,或者“tangible evidence”。“materialevidence”指的是直接影响确定案件性质、代写英语硕士论文改变案件审判结果的证据,可以译为“实质上的证据”。在翻译过程中出现望文生义的错误是因为翻译者的麻痹大意造成的,也是英语法律术语翻译中最常见的错误。普通词汇在英语法律术语中的含意往往发生很大变化,千万不能想当然,翻译者必须非常谨慎。当我们看到一个用在法律术语中的普通词汇的时候,不能不假思索地以为这个词的意思就是普通的含义,因为作为一个法律术语,这些一般用语已经被人们改造了,赋予了特定的法律含义,成为了精确、明确、用法固定的法律专业术语,翻译者只有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在翻译时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错误。

法律术语翻译的常见问题之三:盲目直译法律英语中除了英语特有的法律术语和普通用语形成的法律术语外,还有一些是可以完全对等翻译的法律术语。表面上看这类法律术语最好翻译,其实,就某些看似对等的法律术语而言,如果不从法律概念的角度仔细考察,就有可能造成翻译错误。以“陪审”这一术语为例,尽管我国大陆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于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不相同“,陪审”这一概念与英、美法系的“陪审”概念是很不一样的。陪审制度广泛存在于当代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它最早起源于奴隶制时期的古罗马和古希腊。

陪审制度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在世界各国并非一个模式,更不是永恒不变的。陪审制度经过数千年的变迁和发展,逐渐形成了两种形式: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陪审团制度是指由非法律专业人员组成的陪审团参加法庭审判活动,在审查证据基础上通过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做出法律性裁定来协助法庭审理。适用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在审理时陪审团单独认定事实,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但无权解决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参审制则是由专业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判,共同做出判决。在参审制情况下,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共同解决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陪审员和专业法官一样具有平等的表决权。我国的陪审制度应该属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

如果简单地用人民陪审员去翻译英、美法庭上的陪审团成员,就会导致两种概念的混淆和歪曲。Assessor的意思更接近于我国陪审制度下的陪审员,英、美法系的陪审员则应该翻译为juror或者juryman。对看起来可以完全对等翻译的法律术语而言,翻译者除了要考虑该对等词的原意,还要考虑该术语在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下的细微差别,这就要求译者应具有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否则这类错误是很难避免的。

摘要:完美地翻译法律术语,留学论文不仅需要翻译者具有通常的翻译技巧,而且要求翻译者非常熟悉某一特定法律领域的术语和基本的法律概念,才能对英语国家法律术语的翻译比较成功。

关键词:法律术语;翻译;法律概念

参考文献:

[1]基础英汉词典.外研社,2002.

[2]韦氏法律词典.1996.

[3]杜金榜.法律语言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4]罗德立,赵秉志.香港刑法摘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5]饶艾,蒲娜娜.论我国陪审制度及其完善-兼与西方两大法系比较.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1.

[6]陈忠诚.法窗译话.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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