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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写OFFER LETTER:有关OFFER LETTER 的几个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作者:留学生论文论文属性:留学文书登出时间:2011-06-02编辑:anterran点击率:5692

论文字数:1241论文编号:org201106021324116035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有关OFFER LETTER 几个法律问题OFFER LETTER

有关offer letter 几个法律问题
(一) 代写OFFER LETTER的性质
  OFFER LETTER 是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向劳动者发出的一份有关录用信息的信函。在该录用信函中,用人单位一般会向劳动者明确报到的时间、地点,薪酬福利以及职位等信息,劳动者收到该录用信函后,如果同意录用,则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内将签名后的录用信寄至或传真至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虽然受劳动法的专门调整,但是劳动合同首先仍是合同,目的是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意而形成劳动关系。《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因此,对于劳动合同中劳动法未加以规定的部分,仍然适用合同法的原则和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签发OFFER LETTER 以及劳动者签回OFFER LETTER 的行为,一般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因此,OFFER LETTER 在法律上应受民法、合同法调整,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offer”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并且载明了薪酬、签订时间等具体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样的offer应当认定为要约。

(二)offer letter 的效力

 offer letter的中文名称,有 “录取通知”、 “录用信”等。法律英语中的“offer ”,中文含义是“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法律要求要约应当内容具体明确,并且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就要受到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如果要撤销的话,必须在承诺作出之前。 要约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和变更。要约人随意撤回、撤销或变更要约,构成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效力和缔约过失制度都做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代写OFFER LETTER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42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因此建议劳动者在收到offer letter之后仍要谨慎从事,同时建议用人单位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以诚信为本,在offer letter上清晰注明该要约的有效时间和撤回条件。建议双方事先约定offer撤回后的协调方式,或者企业取消发送offer的做法,直接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劳动合同,该条件即为受聘方解除原有劳动关系。

(三)OFFER LETTER不是劳动合同。

OFFER LETTER不是劳动合同,因此在劳动者到岗之后,用人单位应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因为发过OFFER LETTER就掉以轻心,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可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四) OFFER LETTER 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一般用人单位会在OFFER LETTER中明确,该录用信的有效期,以及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即劳动合同签订后,该录用信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是失去效力。但也有很多用人单位发出的OFFER LETTER 中没有写明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那么在发生争议时,如何认定两者之间的关系?
  1、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涵盖了OFFER LETTER 的内容,则不会出现两者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况;
  2、如果OFFER LETTER 的内容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或相冲突,由于劳动合同签订在后,相当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同一问题另行做了约定,变更了OFFER LETTER 中的约定,因此,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
  3、如果OFFER LETTER 中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体现,则该部分内容仍然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五) OFFER LETTER 与规章制度的关系
  无论是集体合同、代写OFFER LETTER劳动合同还是OFFER LETTER,都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所作的特别约定。这一本质特征是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所不具备的。在两者不一致时,应当以双方的约定为准。OFFER LETTER 是双方的特殊约定,应当优于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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