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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以法律形式建立符合国情的地震保险制度 [2]

论文作者:佚名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11-30编辑:lisa点击率:7027

论文字数:2000论文编号:org200911301343363057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地震巨灾保险巨灾保险准备金保险业

损失补偿能力的首先是基金 ,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强制征收的保险费以及基金在市场投资中获得的收益。居民向保险公司购买房屋或房内财产保险时 ,会被强制征收每户每年约 60新元地震巨灾保险和 80新元火灾险保费 ,由保险公司代为征收后交给 EQC。[ 6 ]此外 , EQC还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 ,从而分散风险。当巨灾损失金额超过EQC支付能力时 ,政府将发挥托底作用 ,由政府负担剩余理赔支付 ,而 EQC每年会支付给政府一定的保证金。
    (二 )保险公司承担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    保险公司承保居民住宅及住宅内财产价值超过地震委员会最高责任限额部分的地震险。在具体处理上 ,保险公司一般将全国各地按地震风险的程度不同划分为 315个区域。聘请专业咨询评估机构 ,根据各区域地震灾害的历史记录 ,分析风险程度 ,并充分考虑建筑物的结构、 强度、 高度以及使用年限等因素 ,厘定不同的费率。[ 7 ]各保险公司的地震保险费率和具体的承保内容不尽相同 ,没有统一规定 ,完全由保险公司依照市场规律自己决定。
    一旦地震发生,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具体来说,对于索赔金额在地震委员会最高责任限额之内,全部由地震委员会赔偿;索赔金额超出地震委员会最高责任限额,限额内的部分由地震委员会赔偿,超出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此外,通过协商,地震委员会不承保的首饰、 现金、 宝石、 游泳池、 网球场等,保险公司可以承保。
     (三 )保险协会实施保险应急计划
     保险协会的保险应急计划是针对地震、 洪水、暴风雨等巨灾风险出险后应急措施的计划。一旦巨灾发生 ,应急计划立即启动 ,各有关单位会按照事先协议的有关内容提供有关灾情数据 ,提供人力资源和设备等必要协助 ,以迅速对巨灾做出反应 ,发挥各方而集体协作的优势 ,尽快解决灾后救援、查勘、 定损、 赔偿或重建等问题。[ 7 ]该计划包括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 ,迅速收集有关巨灾风险的数据 ,包括灾害发生的地点、 损失的严重程度、 人员的伤亡情况等 ,数据来源是国防部、 地质和核科学学会、 地震委员会、 当地地方政府等部门;另外 ,从保险公司还可获得有关索赔案件件数、 索赔金额等数据。第二阶段 ,根据灾情报告利用计算机绘制灾情图 ,并且为保险公司提供有关理赔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查勘定损师 (既有本国的也可能有外国的 ) ;第三阶段 ,理赔专业技术人员和查勘定损师集体协作 ,完成查勘定损 ,向保险公司报告;第四阶段 ,理赔专业技术人员和查勘定损师完成工作 ,返回各自工作岗位或回国 ,保险协会统计有关灾情和保险赔偿的数据 ,作为以后进一步分析的历史记录 ,应急计划到此结束。     这一计划的优势在于能够动员社会各界甚至国外的力量参与巨灾的灾后处理。平时 ,有关部门和人员从事自己的日常工作 ,似乎与保险协会或保险公司没什么联系;一旦巨灾发生 ,应急计划启动 ,有关部门会马上作出反应 ,收集报告数据 ,有关人员会从四面八方迅速汇集 ,参与查勘定损工作 ,有关单位也会提供相应的技术设备 ,这样 ,平时节省了成本 ,灾时提高了效率。
     三、 借鉴新西兰经验 ,构建适合我国的地震巨灾保险机制
     我国也是一个多地震和多震灾的国家。去年发布的《国家防震减灾规划 (2006—2020年 )》 指出,我国占全球陆地面积的 7%,但 20世纪全球大陆 35%的 71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我国; 20世纪全球因地震死亡 120万人,我国占 59万人。我国大陆大部分地区位于地震烈度Ⅵ 度以上区域; 50%的国土面积位于Ⅶ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区域,包括 23个省会城市和 2 /3的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据统计, 2005年中国大陆地区发生 11次地震成灾事件,共造成约 20814万人受灾,地震灾害总的直接经济损失约 2613亿元。2006年共发生 5级以上地震 14次,地震灾害共造成大约 6617万人受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8亿元。2007年共发生 5级以上地震 6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12亿元。[ 8 ]今年的汶川地震,损失更是惊人,截至 5月 25日,四川全省有 22428家企业受到不同程度灾害,经济损失超过 2000亿元。[ 9 ]可见,面对巨灾,建立适合我国的地震巨灾保险机制,是当务之急之事。笔者认为,在分析我国地震保险的现状的基础上,借鉴新西兰成熟的地震保险经验,对于我国防震抗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我国地震巨灾保险的现状
     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刚刚起步 ,基础比较薄弱 ,社会对地震巨灾保险的认知程度还有待提高 ,地震巨灾保险的规模小 ,保障面窄 ,保险在地震巨灾风险应急管理中的作用还比较有限 ,远未充分发挥。总结起来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成熟的、 完备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中国的地震保险发展几经周折。建国初直至 1958年 ,国内仍有保险公司从事经营 ,但并未开设地震保险险种。1958年保险业务在全国范围内停办 ,直至 1979年恢复。由于唐山大地震的影响 ,中国在恢复保险业务后的第二年即 1980年 ,就开办了地震保险。然而仅 6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自 1986年 7月 1日起将地震保险列为“ 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 ” ,不予承保 ,事实上中止了地震保险。     1988年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其中第 25条规定 ,“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 ,据此保监会同意“ 关系国计民生 ,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大型项目 ” 可扩展地震责任 ,并报保监会批准 ,据此各保险公司纷纷制订了扩展地震责任的范围和条件 ,将地震保险附加于财产保险内 , 2000年 7月 ,保监会正式确认将地震附加险列入附加险种。可见 ,我国地震巨灾保险目前只具有附加险地位 ,成熟的、 完备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
      二是保险公司欠缺经营地震巨灾保险的能力。一方面 ,地震附加险只是被列入附加险种 ,这样 ,保险公司因为地震险风险大 (如 1993年普洱大地震中 ,中国人保一次性赔付了 1300万元 ,超过了该公司在当地十年的保费收入之和 ) ,往往在推荐附加险种时回避地震附加险 ,甚至在一些地区 ,某些保险公司索性在保险品种中删去“ 地震附加险 ” 选项。另一方面 ,由于经营地震巨灾保险涉及地质、 地理、气象、 土木工程等多学科的专业技术知识 , 技术门槛和投入成本相对较高。目前 ,我国保险公司对培养巨灾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的投入力度还有一定欠缺 ,保险公司无法对地震可能造成的损失有一个相对准确的衡量和把握 ,致使保险公司无法开发设计出合适的地震巨灾保险产品 ,因此对经营地震巨灾保险业务采取谨慎保守的态度。
    三是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需要引导和提高。在我国 ,由于地震保险不是强制险种 ,许多建筑 (尤其民居 )不在保险范围 ,且收费较高 (附加地震险要在主险收费标准上加 10% ) ,许多客户选择放弃。同时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国家财政支持的中央政府主导型地震巨灾风险管理模式 ,致使灾后对于政府和社会给予的经济援助依赖性过强,一定程度造成社会公众风险及保险意识淡薄 ,人民群众自发购买地震保险的意识和意愿不强烈 ,制约了地震巨灾保险投保面的发展。
      (二 )借鉴“ 新西兰模式 ” ,构建适合我国的地震巨灾保险体系    我国地震巨灾保险的现状表明,当前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地震巨灾发生后 ,政府部门承担了大量的后续工作 ,财政压力巨大。可见 ,如何借鉴新西兰的地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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