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法律英语教学中的问题
论文作者:留学生论文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0-06-20编辑:lisa点击率:1526
论文字数:2600论文编号:org201006201733147316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法律英语法律英语测试终结性评价形成性评价
摘 要:近年来法律英语的相关研究方兴未艾,但是法律英语的测试则少有文章提及。虽然高校对于法律英语教学投入了较大精力,但对教学效果的检测缺乏重视,因而当前法律英语测试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测试手段较为单一;测试内容相对简单;测试原则模糊不清;测试信度、效度与区分度难以保证;以及采用单一的终结性评价等。
一、法律英语与法律英语测试 语言是法律的媒介,正如Maley所言,“一旦准则及诉讼记载下来并标准化和制度化,那么一种特殊的法律语言就成形了,它代表着一种专业化的功能模式”。[1]而法律英语在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2]它不是指一切涉及法律的英语,而主要指普通法国家的律师、法官、法学工作者所用的习惯语言。外语测试是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它通过研究各种外语考试和测验的内容、方法、命题技巧和对测试的评价及成绩的评估,探讨外语测试的规律。[3]法律英语测试的有关研究则是最近二十年来形成发展起来的,主要是为了评价法律英语课程学习者的应用能力,为提高法律英语教学质量,培养优秀的法律英语复合型人才服务。
二、法律英语测试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现在,高校普遍存在法律英语教学和测试相脱节的问题。Hughe s认为教学与测试是“伙伴关系”,两者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测试既为教学服务,又直接影响教学内容和教学效果,对教学产生正向或负向的反拨作用。法律英语测试的不够重视导致了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测试手段较为单一;测试内容相对简单,覆盖面窄。绝大多数开设法律英语课程的高校仅仅只是将法律英语课程设为选修课,如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等高校。即使是对该课程课时设计最长的广东外语与外贸大学,法律英语课程也只有两个学期,共72学时。在此背景下,教师采用的测试手段比较单一。测试内容相对简单,覆盖面窄。在测试中,写一篇小论文和翻译是最常用的两种方法。而对论文或者翻译的评判很大程度上依赖评判者的主观因素,因此测试的可靠性存疑。还有些测试只侧重对法律英语专业术语和知识的考查,虽然测试比较客观,但比较机械,同时测试内容简单,无法全面考查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
(二)测试原则模糊不清。虽然法律英语的研究日益深入,但研究法律英语测试的文章则非常鲜见,探讨测试原则的更少。法律英语的相关研究注重教学内容和手段,却往往忽略教学效果的检测。就好比工厂注重改进生产工艺和提高工人技能,却没有科学严格的检测制度对原材料进厂和成品出厂把关,要生产出合格产品确实难上加难。法律英语测试原则的缺乏,导致法律英语测试原则模糊不清,从而使法律英语教学有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充分发挥法律英语测试的正向反拨作用。法律英语测试与教学脱节制约了法律英语课程的发展。
(三)没有建立一套有组织有体系的组合测试模式,也就是没有在现有的终结性考试的基础上,加入形成性考核。法律英语课程的教学课时非常有限,远远不能满足教学要求。因此,现有的高校法律英语测试均是终结性评价,没有补充采用形成性评价。1976年斯克里芬Scriven提出与终结性评价相对应的形成性评价概念,他认为形成性评价要开展以调节教育过程,保证更好地实现教育目标的评价活动。布卢姆B.S.Broom认为形成性评价是“在教学过程中为了获得有关教学的反馈信息,改进教学,使学生对所学知识达到掌握程度所进行的系统性评价,即为了促进学生掌握尚未掌握的内容进行的评价”。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的主要区别在于目的,形成性评价的目的不是为了“对学习者分等或鉴定,而是帮助学生和教师把注意力集中在为进一步提高所必须的特殊的学习上”。
(四)测试信度、效度与区分度难以保证。效度和信度是语言测试及其他教育与心理测量质量评价的根本要求。[4]信度,也称可靠性或一致性,指的是测试结果的可靠性或者测试分数的稳定性和一致性程度。它要回答:考生的成绩在多大程度上可信?同时作为考试结果的分数要有一定的离散度,要呈中间大,两头小的正态分布。[5]效度是指“一个测验能测出预定要测量的事物的程度”[6],即考试是否测量了它所想要测量的东西:考试是否达到了目的?考试所考的内容是否就是想考的内容?效度是测试的核心问题。如果测试信度很高,但并没有考到应考的内容,这样的考试效度就不高。[7]由于现在法律英语测试的内容比较简单,测试的信度与区分度难以保证。此外,我国并没有法律英语课程的具体的教学大纲,因而无从判断测试是否达到目的,当然也无从保证测试的效度。
结语:法律英语测试不仅是法律英语教学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而且也是选拨法律英语人才时评估其法律英语水平的重要手段。当前法律英语测试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严重阻碍了法律英语课程的发展,无法有效的利用测试的正向反拨作用,也就无法促进法律英语的教学。这些问题知道引起开设法律英语课程的高校相关教师和机构的重视,积极思考改进措施,真正达到法律英语的教学目的。
参考文献:
[1]MALEY Y.The language of the law[M]//GIBBONS J. Language and the Law.London:Longman,1994:11.
[2]Debra S.Lee,J.D.美国法律英语[M].密歇根大学出版社.1999:42.
[3]左焕琪.外语测试的发展和改革[J].外语教学与研究.1985(2) .
[4]李清华.语言测试之效度理论发本
论文由
英语论文网www.51lunwen.org整理提供展五十年[J].现代外语.2006(2) .
[5]葛福东.语言测试的信度、效度与题型关系的研究[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6(4) .
[6]牛强.现行高校英语测试中的问题[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1(2).
[7]杨惠中.《语言测试的设计与评估》导读[A].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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