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隐喻对法律英语教学的启发作用
论文作者:留学生论文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0-06-25编辑:lisa点击率:5141
论文字数:3000论文编号:org201006250955028705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法律英语术语隐喻
摘 要:隐喻作为人类认知和思维的一种重要方式,对法律语言的影响也很深刻。通过对法律术语隐喻剖析,我们根据隐喻术语始源域的概念特征对英语法律术语进行分类。对隐喻的认知分析后,我们发现法律英语术语隐喻同时也存在其局限性。据此,我们最后讨论隐喻对法律英语教学的启发作用。
一、引言
赵艳芳(2000)在《认知语言学概论》中指出语言中70%以上的词汇意义源自隐喻。语言学家和认知研究者认为隐喻不仅是种修辞现象,还是人类的认知方式。认知语言学者认为“隐喻不仅是一种修辞格,而且是一种特殊的心理映射,它影响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如何思考、推理和想象” 。 (Gibbs 1997)20世纪80年代,Lakoff &Johnson(1980)从认知的角度将隐喻研究从语言层次转到思维层次,从而展开了隐喻机理的研究,其影响最大的是其认知领域映射的假设。他们指出“语言是隐喻性的,它在日常生活中无所不在,不仅存在语言中,也存在思想和行为中。我们用于思考和决定行动的常规概念系统在本质上是以隐喻为基础的。我们的思维方式及每天所经历的和所做的一切都与隐喻密切相关。 ” 语言整体上是隐喻性的符号系统,人类所形成的隐喻概念系统直接参与人类的认知过程,影响人类的行为和语言,是人类认知新概念、表达新思想、创造新意义的主要途径。我们用于思考和决定行动的常规概念系统在本质上是以隐喻为基础的。通过隐喻的心理映射,人们将对此事物的认识映射到彼事物上, 形成了始源域向目标域的跨越。 法律英语作为ESP的重要分支,在英语教学和科研中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隐喻理论作为认知科学和语言学的重要成果应及时地引入法律英语的教学和研究。本文试图通过对法律英语术语的隐喻剖析,根据隐喻术语的始源域概念特征进行分类,分析其认知过程,并讨论隐喻对法律英语教学的启发。
二、法律英语术语隐喻分类 隐喻作为一种认知世界的方式,本质上是认知系统从始源域向目标域所作的一种心理投射或映射。法律隐喻,一般情况下,多数是法律术语通过与其他语域词语的组合,根据词语义之间的某种联系,补充进具体语境信息后,再把自身的语义传递到另一语域的某个概念,映射法律语义之外的语义。这种联系关键是二者的相似性,通过这种相似性,使得两个不同语域的词语义之间相互映射和激活。根据法律隐喻术语的始源域的概念特征,分类如下:
1.源于颜色的隐喻 有了比喻,我们给了法律以颜色。法律英语中,很多专业术语命名使用了颜色。在英美法中,黄犬契约(yellow-dog contract)是来源于劳动法的一种术语,意指企业雇主在雇用劳动者时,以“劳动者不得加入工会,或者脱离工会”为条件,与劳动者签订的契约。其目的在于限制劳动者的自由结社权,并削弱工会与企业主进行抗争和谈判的实力,侵犯了劳动法和宪法中规定的劳动者基本权利,因此世界各国普遍禁止企业签订黄犬契约。黄犬与契约看似是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不同范畴,好像没有任何相似点。其实不然,由于英文中的“yellow dog”有卑鄙奸诈的含义,因此用来比喻为破坏劳动者的团结,使之屈服于企业雇主的压力的行为。根据黄狗与企业雇主之间在卑鄙奸诈的语义联系,补充到劳动契约关系的语境后,就映射出黄犬契约字面之外的语义。 再看“蓝天法” (blue sky laws) ,是指美国各州对投资公司、经营公司的债券买卖进行监督和保护投资者免遭欺诈的 《公司证券欺诈防治法》 之俗称。 蓝色法规 (blue laws) ,原来是美国殖民时期书写在蓝色文件上的为清教徒所订的法律,禁止在星期天跳舞、喝酒等。现代的蓝色法规比喻为禁止公务员涉足酒家、舞厅、夜总会、或不该接受款宴等有关个人行为的严格规定。中文法律的“红头文件” ,是对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俗称,它比喻具有至高无上、无可辩驳的权威和公信力的文件。 又如“黄色书” (Yellow Book) ,其实,黄色书源于英国。说是因为 1894-1897 年间,英国有一个黄皮季刊叫《黄色书》 (The Yellow Book) ,里面有些比较夸张放荡的美术作品, 以及被视为颓废的唯美主义的文学作品。封面颜色的选择,据说是首任主编有意借用法国当时时兴把内容淫荡的书籍包在黄纸里的做法。黄杂志也好,“yellow book”也好, “黄色”就比喻为性、色情、恶俗等等概念。
2.源于战争的隐喻 法律隐喻来源于传统法律文化。 抗辩制度 (adversary system)是英美法系诉讼制度和诉讼文化的核心。法院程序被带上了战争或竞赛的标签,抗辩制度是对抗双方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而相互竞争。Lakoff &Johnson(1980)举出的第一个隐喻概念即为“辩论就是战争” (Argument is War) 。其中,辩论是目标域,战争是始源域,这个以战争为始源的隐喻是个经典结构隐喻。人们往往用跟战争相关的词语来描述辩论,辩论比喻为一场战争。例如: Your claims are indefensible.(你的观点不堪一击。 ) He attacked every weak point in my argument.(他攻击了我论点中的每一个弱点。 ) He shot down all my arguments. (他驳斥了我所有的观点。 ) 我们不仅用战争术语辩论,还把与我们辩论的人看成敌人。在辩论中做的许多事情在一定程度上都是按战争概念加以构造,尽管没有任何物质上的战斗,但确实有语言的战斗,在此意义上, “辩论就是战争” (隐喻)构造了在辩论时的行为。Lakoff &Johnson(1980)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很有价值的观点:隐喻的本质就是用一种事物或经验去理解和体验另一种事物。从某种意义上讲,对律师而言,法庭就是战场,诉讼就是场战争,诉讼主张就是战争的目标,律师则代表交战双方。在法庭上,攻击、防御、攻防、防卫、胜负、胜败、讼争、争讼、争辩、争执、武器都是律师常用的战争术语在法律领域的体现。这些表达都是人们在思维中用战争概念来构造辩论概念的结果。 战争对语言起着怎样的影响,西方学者对此作过探讨。法国思想家 Foucault 在《权力与知识》一书中写道“赋予我们以生命并操纵我们命运的历史形态是战争而不是语言:它是权力的关系,而不是意义的关系。
”尽管此说忽视了语言在人类的集体生存斗争中所起的协商和调节的重要作用,Foucault 以犀利的目光捕捉到战争对人类产生的深刻影响。社会意识形态对语言的意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前苏联语言哲学家Volosinov对此有过精辟论述,他认为“语言的意义与社会意识形态密切相关,或者说,语言就是意识形态,它凝固着人的利益,记载着对我们的生存至关重要的经历。 ” 从战争到社会意识形态,再从社会意识形态到语言,战争对语言具有根本性的影响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战争概念域中的各种语言表达异常丰富、细微;二是该概念域中的表达极易向其它概念域投射。 所以Game is war, Business is war, Love is war 等较为普遍的隐喻概念,都论证始源于战争的结构隐喻的普遍性,虽然其手段并非暴力,但却与战争有同样目的——迫使敌人服从我们的意志,这些概念域最易吸收战争词语来丰富自己的表达。
3.源于植物果实的隐喻 法律英语术语中,来源于植物果实的隐喻词汇同样存在。如毒树之果(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理论,这个隐喻中包含两个次隐喻:一是毒树,其本体为非法取证,喻体为毒树(the poisonous tree)就是在执法中的非法逮捕、搜查或讯问过程获取的证据,这个违法取得的证据为毒树;另一个是毒树之果,其本体为非法取证而衍生出的证据,喻体是毒树之果,是指而基于该证据再以合法手段间接取得的证据为毒果,该衍生证据(毒果)也不得使用。毒树毒果侵犯了公民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毒害了司法人员的心灵,与查明个案真实情况所能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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