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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论文代写网:法律英语的语言形式的模糊性现象与解决策略

论文作者:英语论文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1-12-03编辑:huangtian2088027点击率:2253

论文字数:3467论文编号:org201112030651531129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法律英语模糊现象成因适用

摘要:文章中主要论述了法律英语的模糊现象成因与适用范围,同时并针对这些情况,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建议与对策。

英语论文代写网:法律英语的语言形式的模糊性现象与解决策略

 

摘要:法律用语以严谨精确著称,但是作为一种语言形式,它在实际应用中不可避免会存在模糊现象。本文主要分析说明法律英语模糊现象的成因及其适用范围。

 

关键词:法律英语 模糊现象 成因适用

 

1.引言

法律英语是以英语为母语的普通法国家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法律习惯语言。它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用语以及法律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使用的一整套规范性的法律公务用语。它作为一种规约性语言,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在措辞上,法律英语使用严谨准确的表达,以体现法律语言的严谨性;在行文上,采用平铺直叙的方式陈述事理;在修辞上,力求清楚明晰,以体现法律语言的严密性。然而,作为一种语言形式,法律语言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模糊现象。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一些模糊语言,可以使法律语言达到实质上的准确和广泛的适用。

 

2.法律英语模糊现象的成因

语言的模糊性是普遍存在的。早在1957年英国著名的语言学家琼斯(D.Jones)就开始察觉到语言的模糊性质。他说:“我们大家(包括那些追求精确无误的人),在说话和写作时常常使用不精确的,含糊的,难以下定义的术语和原则。这并不妨碍我们所用的词是非常有用的,……通常人们尽管使用不精确的表达和难于下定义的术语,但仍能相互理解。”1965年,美国电机工程和计算机科学家扎德教授(L.A.Zadeh)在美国《信息与控制》杂志发表了题为《模糊集》的文章,提出了模糊理论。他指出:现实的物体类别之间经常没有确定的界限,这种被称为“模糊集”的现象,表明了人类的认识能力具有一种模糊的特性。它们的存在,对人们的抽象思维和信息传递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语言学界在扎德模糊理论的启发下认识到:模糊属性同样地不可分离地存在于人类的自然语言之中。

我们知道,世界万物是丰富多彩的,而语言是有限的。人们用最少的语言单位来传达最大限度的信息量时,自然不能用一个精确的词来穷尽所要表达的内容,由此导致语言的模糊现象。语言的精确性和模糊性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法律语言不能脱离自然语言而独立存在,所以法律语言不可避免存在模糊现象。

法律英语的模糊性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这种模糊性是指某些法律条文或法律表述在语义上的不确定性,是法的类属边界和状态的不确定性,一般用于涉及法律事实的性质、范围、程度、数量无法明确的情况。它是法律工作者力求消除却难以消除的现象。Pearce(Maley,1994)指出,在澳大利亚和英格兰约40%的法庭活动需要对特定的立法条款的意义做出裁决。法律英语的模糊性由此可见一斑。

法律英语的模糊性的存在既有客观性,也有主观因素。在立法活动中,有意识地正确运用模糊语言,一方面可提高语言表达的概括能力与正确程度,以有限的立法资源尽可能涵盖复杂的法律现象和法律行为;另一方面,法律文本模糊性的存在也给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他们有机会将来利用自身的智慧,遵循“自由、公平、秩序、效率”的原则,创造法律,弥补成文法的局限,发展判例法。具体而言,英语法律语言模糊性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2.1法律语言概括性的要求

法律规范是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它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而非具体的、特定的。法律语言往往无法完整地将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精确地表达出来,加上法律语言的运用还要遵循固定的程式、表达方式,词汇大受限制,要找到准确反映立法意图的法律文字更加困难。所以在法律语言中运用模糊语言,能有效弥补人类语言表现力不足的缺陷,留给人们一个可能把握的空间。以美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第五修正案(AmendmentV)规定为例: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or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nor shall any person be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s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case tobe a witness againsthimself.(除非受到大陪审团之起诉,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回答死罪或其它重大罪行……任何人不得对同一罪名,受到生命或人身多重惩罚;也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强制作为反对自己之证人。)这里的模糊词汇“any per-son(任何人)与“any criminal case”(任何刑事案件)有着最大的概括性,有助于增强包容性。

2.2法律语言本身的特点

对于未知的法律现象,在人们有所认识之前,要用语言作出科学的预见,给予科学的理论和解释,这是不可能的。只有在法律语言中运用模糊手段才能用较有限的文字概括出复杂的法律现象。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表现在诸多方面和层次上,如词汇、概念、逻辑、文化等。词汇层次的模糊性最为明显。以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s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中的规定为例:

(1)The seller is notentitled on the provision of thepreceding paragraph if he knows of the right or claimofthe third party and the nature of it.(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和要求,以及此一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就无权援引上一款的规定。)

(2)The obligation of the sellerunder the precedingparagraph does not extend to cases where:a.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thebuyer knewor could have been unaware of the right orclaim; or…(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对方合同是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和义务或要求;或者……)

上述例句里,“知道”、“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是模糊用语。什么情况判断为“知道”、“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是无法一一加以表述的,只有用模糊词语来灵活处理,给执法者留有余地,让司法者来界定什么情况属“已知道”,什么情况属于“不可能不知道”,以此有效地防止法律漏洞。结构层次上使用“and”和“or”,使卖方的义务条款罗列得更清晰分明。

2.3交际的局限和文化的差异

在法律活动中,由于人们的文化差异、认知背景和对事物的看法等存在不同,所以在语言的使用上会存在着差异。如对“成年人”一词的理解,在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中含义各有不同。在中国、英国等国,满18周岁为成年人。而在法国、荷兰、意大利等国,满21周岁才是成年人。这是因为各国法律根据各自人民生理发育特点和文化等因素做出相应规定。又如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法律语言相同,但香港法律受英国普通法文化影响很深,不仅是规则的影响,而且是观念的影响。所以即使使用的法律语言相同,概念却是不一样的,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就是文化、政治等方面的差异。

 

3.法律英语中模糊词的适用范围

虽然在法律英语中不排除使用模糊语言,但准确性和严密性仍是法律语言中最突出的特点, 模糊语言的使用是有条件、有限制的。一般来说,模糊语言是在以下情况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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