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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论文网:法律英语教育存在的问题研究与对策分析

论文作者:英语论文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1-12-06编辑:huangtian2088027点击率:2467

论文字数:4394论文编号:org201112062237487998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律英语教育改革

摘要: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现状决定了中我国法律英语教学存在的问题,并就此提出一些建议与对策。

英语论文网:法律英语教育存在的问题研究与对策分析

 

【摘要】 本文针对中国现行法学教育的现状,对我国法律英语教育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研究,使得法律英语教育有一个恰当的目标定位,最大限度地发挥它在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关键词】 高等教育 法律英语 教育改革

 

一、国际化背景下中国的法律英语教育

(一)国际型法律人才的机遇与挑战。全球化的发展缩短了国与国之间的距离,世界对以语言为核心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有增无减。中国加入WTO以后,越来越多的外商前来投资,产生了很多涉外的法律关系,也出现了很多新的法律领域,如知识产权、反倾销等方面。中国法律人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强烈危机与挑战,复合型商务法律人才成为全社会的抢手资源。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指出:“当今时代,世界各领域的激烈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竞争。”他呼吁:“我国入世后,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加大力度,培养出一定数量的熟悉世贸组织规则及相关国际公约,娴熟掌握涉外案件审判技能,具有健全的法官职业道德素养和心理素质,知识结构合理、政策水平较高和精通外语的专家型法官。”当然,面临严峻现实的决不仅仅是法官,而是整个法律职业。中国入世,国际型法律人才匮乏的问题更加突出。据统计,我国85%的法律职位要求应聘者熟练掌握法律英语,有近64%的涉外案件因通晓法律英语的法律工作者严重匮乏而极少有人问津。但是中国既然选择了WTO,就意味着承诺遵守WTO规则。中国要在法律制度上与WTO接轨,也同时要求中国与西方法律制度接轨。它要求我们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要能够站在与西方法律职业人平等对话和交流的水准上参加公平竞争。

(二)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现状。高等法学教育的任务之一是培养高层次、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而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注重英语、法律和专业知识三者的有机结合。然而,在英语、法律和专业知识三个方面,中国现行法律教育基本上只停留在“法律”教育这一层面。正如德国汉堡大学教授罗夫·斯托博认为:“过去二十年来,中国的法律教育主要以发展新的法律院校和培训中国的法律体系为主。”这就使得中国法律人才知识结构比较单一的基本状况在未来一段时间很难有根本改观。然而,无论是经济贸易领域还是文化交流、争议的解决,都成了全球性的问题。在英语作为世界语的霸权地位已经确立的今天,纷繁复杂的涉外法律业务使得对法律英语的熟练成为每一位从业人员的必备条件。遗憾的是,现在全国能熟练运用外语和法律知识与国外客户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的人很少,熟知国际法、国际贸易法和WTO规则的律师更是稀缺。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在熟悉国内法律事务的同时,还需精通英文或法文,掌握国际通用的法律,特别是商法。然而,国内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是教育部门统一规定的,对所使用的教科书、开设的课程,教育部门都有严格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僵化的法学教育体制限制了国内精英法律人才的培养。

 

二、法律英语教育面临的困境

(一)目标定位不明确。长期以来,法律英语并没有成为法律人和语言学家共同关注的对象。正如梁治平所言:“在中国的知识界,……法律人似乎并不关心一般知识分子所讨论的问题,普通知识分子也不了解法律人所作的工作。”法学家一心研究法学而不关心语言学的问题;语言学家一心咬文嚼字而不知法律为何物,真正能操一两门外语进行法律教学和研究的法学家寥若晨星;能把语言学理论运用于立法、法律解释和法律研究的语言学家屈指可数。这种学科的脱节已经造成了不良后果。如:中国《海商法》参照了《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有关规定,其中关于提单的定义来源于《汉堡规则》,而《汉堡规则》并没有明确将记名提单涵盖于提单定义之中,而是特意回避了记名提单的问题。中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的前半部分与之前半部分一致,而后半部分在文字表述上却有细微差别,即将“按照记名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改为(或许是翻译为)“向记名人交付货物”。这样一来,条文的含义出现了很大的差别[2],导致中国记名提单情况下承运人是否应该凭单放货具有不确定性,引起很多的纠纷。所以,作为培养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关键课程———法律英语不应处于法学家和语言学家研究的真空地带。法律是一个有机的理论体系,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法律英语是表述法律的工具。任何人为地割裂法律英语课程的整体和内在联系的做法都是不明智的。

(二)重视程度不够。在许多高等院校,法律英语仅仅作为一门选修课,甚至有一些高校认为法律英语课程的开设可有可无。这种理念在课程设置、师资配备、学分计算等方面充分体现出来。在课程设置上,只有一个学期,大班上课,课时总量有的不足二十节课;在师资配备方面,轮流坐庄,学分也只有一分而已;在科研方面,我们对于法律英语教育缺乏系统的研究,从来就没有一个稳定、科学的定位。一般情况是只零零碎碎地在政法院校开一门“法律英语课”,在外语院校开一、二门英语法律课。学生没有经过长期严格的培训和打磨,对法律英语没有起码的概念,更谈不上在实践中的应用。

(三)中外法律制度的差异。基于若干国家和地区的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可以划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以德国和法国为典型代表。我国近现代法律长期受日本、德国和前苏联为蓝本的大陆法系的影响,更多地表现为大陆法系的特征。但是,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英美法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对世界各国影响都非常大。如我国大多数学者研究提单问题都是从英美法入手,因而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documentof title”的含义的理解。“title”一词本身涵义丰富,在不同的场合、从不同的角度可能有不同的理解。英国学者ChalesDebattista博士在论及“documentof ti-tle”中“title”一词的涵义时指出:“该词是最为善变的法律术语,其意义随上下文的改变而改变,对于其涵义,人们尚未达成共识。在不同的场合,人们使用该词来表示所有权、占有权、诉权以及风险。”[3]这说明,要对其达成一致意义,本身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更何况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又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此法律术语无法翻译。究竟是哪位学者在哪个场合或哪部著作中第一次将“docu-mentof title”历史性地译为“物权凭证”已经无法考证,因为多年来对这译法或称谓一直鲜有反对,导致“物权凭证”这一译名在理论研究和认识方面存在许多误区。

 

三、法律英语教育改革之设想

(一)自身定位要准确。法律英语在西方国家被称为法的语言,对法律英语的研究就是对法律本身的研究,在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如法语、拉丁语)。[4]其实,英语与国际(外国)法律两方面的知识是相互连带的。21世纪是信息时代、网络时代,随着信息网络的不断发展,资源共享是这个时代的鲜明特征。作为交流载体的主要语言———英语,以其毋庸置疑的姿态凸显其中。遗憾的是,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中国人的英语能力是比较弱的。但是在学术领域,不管你是主张法律移植还是法律本土资源,都面临着对西方法律的进一步了解。只有这样,至少才可以知道引进什么或不可引进什么。纷繁复杂的涉外法律事务根本离不开法律英语的使用,因此法律英语决不是一门边缘学科,而是法学教育中一门不可或缺的重要课程。

(二)更新教育理念。目前和本世纪前半期,我国整个法律职业团体将始终存在两大矛盾:一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批法律人才而我国法律人才十分缺乏的矛盾;二是国家需要大批既懂法律又懂科技等其它学科知识、既懂中国法又懂外国法、而且能熟练运用电脑技术的高层次的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与国家缺乏这样的人才之间的矛盾。[5]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培养学生的实务技能,是每一位从事法律英语教育工作者应该思考的问题。传统的教育方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法律英语教育应以方法为导向,倡导“诊所式”教学法,“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Think like a lawyer)”[6]。利用网络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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