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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专业英语的语言教学特点与课程实际理念

论文作者:英语论文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2-03-29编辑:huangtian2088027点击率:2366

论文字数:4913论文编号:org201203292047327529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法律英语语言特点课程设计

摘要:本文通过对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及其课程设计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的表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就法律英语教学提出了一些建议。

浅谈法律专业英语的语言教学特点与课程实际理念

 

摘要:随着中国入世,法律英语作为一门新兴的专业英语将在中国迅速发展,然而,传统的通用英语教学不能满足培养涉外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本文通过对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及其课程设计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的表述,谈对法律英语教学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法律英语 语言特点 课程设计

 

一、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法律英语作为专业英语(ESP)的分支学科之一,具有ESP的一般特点:1·课程设置是为满足学习者的特定需要;2·采用所服务的专业学科的教学研究方法和活动组织方式;3·学习重点在于与该专业相适应的语言(语法、词汇、语域)、技巧、语篇以及体裁;4·材料的真实性,即材料来于立法文件、司法文件以及法学家的论著。法律英语是法律科学与英语语言学的交叉,因此其研究应从两个视角进行探析。一方面,按照法律的观点、方法以及法律规范、法律文书的特殊需要来研究英语在法学理论及实践中的运用;另一方面,运用语言学,尤其是应用语言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的英语语言特点。法律英语具有以下语言特点:

(一)词汇特点

1·准确用词与模糊语言的同时出现。法律语言,尤其是立法语言常把准确性与模糊性这一矛盾纳入同一法律规范。根据严格解释原则,在适用法律时,书面文字是法官解释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据,因此法律语言用词造句必须十分准确。法律语言尤其是立法语言中很少使用描绘性形容词,而且对表示时间、范围、程度等副词使用极为严格,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歧义。同时,为了追求语意确切、论证周详,法律语言中常使用同义、近义词,如《香港刑法摘要》(Digest of HOng Kong CriminalLaw)第八章关于“参加暴动并阻碍船舶、飞机、或者铁路列车罪”中规定“It is an offence for anyperson taking part in a riot to unlawfully and withforce (a)prevent,hinder or obstruct,or attempt toprevent, hinder, or obstruct, the loading orunloading, or the movement of; or (b) board, orattempt to board with intent to do so; any motorvehicle,tramcar,aircraft,train or vessel.”然而在现实中,有许多案子是由于对法律文字的理解不一造成的,这就有赖于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如:某一民间贷款协议中写道“I will pay back in a year”,双方当事人对“in”产生不同理解,一方认为是“within”之意(在……之内),另一方则认为是“after”之意(在……之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指某些法律条文或法律表述在语义上不能确指,一般用于涉及法律事实的性质、范围、程度、数量无法明确的情况。法律模糊语言包括:(1)模糊附加词,即附加在意义明确的表达形式之前、可使本来意义精确的概念变模糊的词语,如about,or so。(2)模糊词语,即有些词及其表达形式本身就是模糊的,如reasonable,good。(3)模糊蕴涵,有的词概念清晰却含有模糊意义,如night[英国法律中为了区分夜盗罪(burglary)与为抢劫而侵入住宅罪(house-breaking),立法上采用了“night”一词,然后将其解释为“日落后一小时至日出前一小时”;然而各地所处时区不一样,实际中还是难以把握。]具体地讲,法律界人士在下例情况下常用模糊语言:①体现法律条文的预见性及适用性《香港合约法纲要》(Digest of Hong KongContract Law)中规定:要约在要约人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如果要约人没有规定期限的,要约在合理的期限内有效。合理的期限(a reasonabletime)在此是一个事实问题,受要约规定的条件影响。英国上诉法院曾裁定:在能够合理地推定受要约人已经拒绝要约之际,合理期限即告结束。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曾裁定:在可以推定要约人已经撤回要约之际合理期限即告结束。②体现礼貌原则在法庭辩论中的控辩双方律师或合议庭中的法官出于对他人的尊重及体现自身的修养,常使用委婉语或非直接用语以表述自己的不同意见。如my lord, I take the strongest possibleobjection to the course proposed by my learnedfriend。在此,strongest/opposition表达了不同意见,而possible/learned/friend显示了对他人的尊重。③自我保护在诸多合同关于数量、性质、时间的条款中,模糊词常被使用,主要是为了日后产生纠纷时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如一房地产商在其格式合同中写道: The greenery coverage will bebetween25%~35%。在此,房地产商就有较大的余地来确定绿地覆盖面积。④故意隐瞒信息当一项交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时其书面文字就可能含有模糊词。此外,一些虚假的商业广告也常用模糊语言。

2·冗词的大量使用尽管非法律界人士呼吁法律语言的大众化,但“法言法语”有其根深蒂固的历史渊源。法律界人士认为外来词、古英语及专门术语的使用可使法律语言显得高贵、庄重。①外来词的借用拉丁文及法语在法律语言中的大量出现,这与英国历史上把语言作为阶级划分和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有密切关系。在英国,拉丁文被视为个人深造的基础;而法语更被视为西欧上层社会的语言。英国、美国甚至中国(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都出版了关于这方面的词典。法律语言中的拉丁文比比皆是,如:actus reus(致罪行为)、ad diem(在指定日期)、statu quo(现状)、infra annos nubiles(未到结婚年龄)、naturalispossesio(自然占有)等。此外,也有许多法语出现在法律英语中,如:loi fondamentale(根本法)、questionnaire(调查表)、saisie(查封、扣押)、voirdire(预先审查)、writ de mesne(中间令状)等。②古英语及中古英语的使用古英语及中古英语词汇在现代英语中所剩不多,但在法律英语中却常有出现,如:therein(在其中)、thereinafter(在下文中)、thereof(其)、thereto(附随)、herewith(与此一道)、whereas(鉴于)、thence(从那里)、aforesaid(上述的)等。

为了显示本行业的特殊性,法律界人士对其有特殊的情结。③法律专门术语及行话的使用狭义上的法律术语指仅出现在或大多数情况下出现在法律文件中的法律科学的特有术语,此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在法律文体中的数量不多,如:garnishee第三债务人(指代被告保管财产并接到法院扣押令于诉讼未决期间不得处分所代管财产者)、imputed negligence转嫁的过失责任(指可和与行为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追究责任的过失);而广义的法律术语包括在法律文体中被赋予特定法律意义的常用词语,如:action(行动~诉讼)、party(党/晚会~当事人)。此外,还有大量行话,如:on the bench(担任法官职务)、take silk(担任王室法律顾问)。对于法律英语的初学者而言,在理解法律术语及行话时切忌望文生义。在理解法律语言中的同义和近义术语时,应予以特别注意:鉴于法律用语的准确性要求,它们彼此一般情况下不能替换,如solicitor…初级律师(在英国指为当事人所聘请的一般辩护律师,承办案件起诉和辩护等事物性工作)与barrister…出庭律师(在英国指有资格出席高等法院的律师),summon…普通传唤(以传票传当事人、证人出庭)与subpoena…拘传(强制到庭的或附有罚金的传票),complaint(民事起诉状或刑事自诉状)与indictment(公诉起诉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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