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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法律英语翻译过程中“左右逢源” [2]

论文作者:英语论文网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2-04-27编辑:apple点击率:2966

论文字数:3567论文编号:org201204271602254643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对等翻译原则法律英语词汇翻译

摘要:本论文探讨了法律英语是一种语域变体,是普通法系国家的律师、法官、法律工作者所使用的习惯用语和行业语,在动态对等的翻译中,“译者应着眼于原文的意义和精神,而不拘泥于原文的语言结构,即不拘泥于形式对应”。

f Incorporation)等文件中,有 initial agent for service of process 一术语,指注册登记时指名的公司负责收受法院文件以及负责公司法律责任等的代表人,其含意基本等同我国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奈达的“对等翻译原则”,翻译的首要之点,是翻译信息的内容。因此,语言信息或语义的翻译在翻译中处于优先地位。那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该译为:corporation’s initial agent for service of process 为宜吧。
(三)奈达认为翻译好第三类词应处理好形式对等和功能对等的关系。“动态对等”的核心在于着眼于原文的意义和精神,而不拘泥于形式对应。在形式完全由人的情况下,改译也不失为一种翻译方式,以保存原作的内容,必要时改变表现形式。
由于英汉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英美实行普通法系,而中国历来传承的欧洲大陆法系,体制不同必然导致形成大量不同内涵的法律术语。而西方法律源远流长,无论从数量还是精巧程度上都造就了相当多的法律概念和内涵。因此,在法律英语中,有相当一部分词汇在法律汉语中压根找不到相近的含义,更不要说在翻译的时候搞形式对应了。利用奈达的“对等”翻译原则来看,我们必须将功能的视角纳入其中,即,首先翻译语义,然后考虑风格。一个经典的例子就是“巴律师”和“沙律师”译语的由来。英国律师严格分为“巴律师”(barrister)和“沙律师”(solicitor)两种。巴律师的资格由四大律师学院(four Inns of Court)授予,如严重违纪,也由其取消资格(disbar); 相比较,沙律师资格由沙律师协会(Law Society)授予,如严重违纪,则由一根据议会立法专门成立的纪律委员会(Disciplinary Committee)予以除名。这是在中国完全不可能复制的历史造就的法律文化。故在翻译时,以音译为主,引出内涵的翻译方法,亦不失为一种记录文化特色的良好方式。

 

三、结束语
词汇是语言意义的主要载体(束定芳,2000,《现代语义学》,52)。奈达的对等原则,这一理论给了我们一些不可否认的重要启示:语言是通过语言形式承载信息的,语言形式中信息被正确传达了,语言的功能也就实现了。在原语中语言的形式和功能是统一的,但在翻译中译文的语言形式与原文的语言形式不一定一致,而译文的语言形式与功能必须统一,即译文的语言功能必须实现,准确传递原文的信息。翻译工作者在掌握两种语言的同时,还要掌握好两种不同的文化,和其他必要法律知识,这样才能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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