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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法律英语翻译过程中“左右逢源”

论文作者:英语论文网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2-04-27编辑:apple点击率:2962

论文字数:3567论文编号:org201204271602254643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对等翻译原则法律英语词汇翻译

摘要:本论文探讨了法律英语是一种语域变体,是普通法系国家的律师、法官、法律工作者所使用的习惯用语和行业语,在动态对等的翻译中,“译者应着眼于原文的意义和精神,而不拘泥于原文的语言结构,即不拘泥于形式对应”。

如何在法律英语翻译过程中“左右逢源”

Abstract: 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egal English, and from Nida's" dynamic equivalence transl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inciple, discussed its to legal English translation under the guidance of, and then summarizes the ways in which legal English vocabulary level implementation of "dynamic equivalence", in order to ensure the validity of legal English Translation
摘要:作者介绍了法律英语的特点,并从奈达的“动态对等”翻译原则的视角,探讨了其对法律英语词汇翻译的指导意义,进而总结了如何在法律英语词汇层面实现“动态对等”,以确保法律英语翻译的有效性。

 

关键词:对等翻译原则;法律英语词汇翻译

 

翻译,就其本质而言,是将储存于一种语言符号系统的信息转换成另一种语言符号系统的信息。但是,现实中并不存在两种完全对等的符号系统,各种语言在其组词造句、表达方式,特别是成语、典故、习语等方面都具有其独特性。法律英语是一种语域变体,是普通法系国家的律师、法官、法律工作者所使用的习惯用语和行业语,主要有以下特点:1.准确性。法律英语要求高度准确,各种法律文件用词必须精确、谨慎,能经得起推敲以防止误解或歧义现象的出现。2.正式拘谨性。力求语言准确严密、无懈可击,法律英语在词语的选用上要注意充分显示法律语言的庄严性和权威性。3.规范性。英、美国家因沿袭的是判例法,所以对各种文书、表格的要求都非常严格。4.晦涩难懂性。因此,在翻译过程中要想使原文和译文达到意义的绝对对等是不可能的,而只能达到相对的对等。那么,如何在跨文化的法律英语翻译中尽可能地消除隔阂以确切地传达原文的意义,就成为翻译工作者着力研究的问题,也是跨文化翻译的关键所在。著名语言学家奈达提出了动态对等。(dynamic equivalence)等一系列翻译理论,它对更好地理解并解决译作中的意义对等问题有很大的启示,对跨文化翻译的实践也有着现实指导意义。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奈达翻译理论及其对法律英语中词的翻译的意义作一番探讨。

 

一、动态对等翻译理论
美国著名语言学家尤金·A·奈达于 1964 年在《翻译科学探索》中首次提出了“动态对等”原则,即“动态对等也就是译文读者对译入语的反应程度大体上与原语读者一样。”该原则以社会学、社会语言学、符号学等学科为基础,强调语言信息在交际转换过程中的动态对等,而不是简单的、静态的形式上的对等。他将语言的交际功能分为表达、信息传播、祈使、表感及交感这五大系列功能,认为信息是内容与形式的有机统一体。原语的语义和风格应当同目的语的语义和风格尽可能的达到信息的动态对等。80 年代,他与中国学者金隄教授合著的《论翻译》一书中重新阐述了动态对等原则,即:这种翻译的动态特点取决于两种关系的对比,即目的语接受者与目的语文本的关系,应该大体上等于原语接受者与原语文本的关系,正是这种双重关系为动态对等提供了基础。为实现“动态对等”,译者可以通过在语言之间,文化之间寻找翻译对等,以适当的方式重组原文形式和语义结构来实现。
因此,在动态对等的翻译中,“译者应着眼于原文的意义和精神,而不拘泥于原文的语言结构,即不拘泥于形式对应”(谭载喜 1999)。奈达的“动态对等”原则,用交际学理论诠释翻译的过程和结果,将翻译研究与实践由局限于语言层面的静态行为,转化为用动态的眼光审视从原文信息到译文信息,从原文读者到译文读者的完整的语言交集过程,追求译语与源语的“效果对等”。

 

二、动态对等原则对法律英语中词汇翻译的指导意义
在原语与译语之间做到对等绝非易事,即使只是在词汇层面,也是困难重重。词汇的使用没有固定法则,以译语的词替代原语的某个词可能性颇多,而且,某个词在西方法律中的内涵与中国法律内涵可能大相径庭,因此,词的翻译恰当与否,对译文的准确性影响甚巨。奈达提出词汇的翻译分三种类型:1. 译语中有现成对等词的词汇,如河流、树木、石头、刀等;2. 作用相同,但在不同文化中形成不同的词汇,如“书”这个词,英语中指用纸张装订的印刷物,而《新约》时代却指用羊皮纸或草纸制成的卷轴;3. 记录文化特色的词汇,如《圣经》中的一些词:犹太堂、河马、伊福、有翼天使等。
(一)第一类词很容易翻译,不论哪种文化,这类事物完全一样,只需将译语词与原语词一一对应就行了。如:court---- 法 院 ;crime———罪 ;action———诉 讼 ;consideration———对价;party———当事人;sentence———判决; plead———抗辩。需要注意的是,一词多义现象在法律英语中十分普遍,很多普通英语单词在法律英语中被赋予了新的涵义。在翻译过程中,不能孤立地、静止地去理解,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贴切的词。
(二)针对法律英语中第二类词,即:此类词汇在两种语言都有存在,但由于文化背景差异,内涵却不尽相同。在法律英语翻译中,此类词汇的翻译,应引起高度重视。众所周知,法律意义对于法律事务意义非凡,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个词汇的错误理解,完全有可能决定法律事务的走向。
例如,marriage certificate 和 marriage license。这两个词是否就可以照搬,直接翻译为“结婚证”?在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故有结婚证一说。但实际上这两个词与我们心目中的结婚证书相距甚远。相比较,marriage certificate 是证明婚姻仪式已经举行,双方婚姻关系正式成立的一种文据,(an instrument which certificates that a marriage has taken place)(因国外的婚姻多注重婚礼仪式而非注册登记)。其含有婚礼举行的时间,地点等,并有双方当事人,证人(witnesses),主持婚礼之牧师(officiant)等签字,故其应为“婚礼证书”。那么 marriage license 是不是就是我们所谓的结婚证了呢?其实也不然。
marriage license 是由法定政府官员(legally qualified government official) 所签发的准允特定的男女结婚的一种官方书面授权证书,多发给主持婚礼者,为合法举行婚礼的先决条件,故其应为“婚礼许可证”。那么结婚证应该怎么翻译才恰当呢,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宋雷先生拟将其译为“marriage registration paper”,笔者认为较为妥帖。由此可见简单地追求形式对等,在翻译上不足取,在法律英语翻译中尤需摒弃。再如,mortgage 一词的翻译充分体现了奈达的对等翻译原则。过去,内地多将 mortgage 译为抵押。但 mortgage 一词的内涵是房地产按揭人将其房地产产权移转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但实际占有权却仍然为债务人所有,这就与我国所属的大陆法系的抵押含义有一定的差异。故在功能优先的“动态”翻译原则下,宜取香港的译法,翻译为“按揭”为宜。
又如,“legal representative”从形式对等的角度看,这个词常被人误当作企事业单位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在多种合同范本以及法律词典中出现。实际上,它的含义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含义相去甚远。它其实等同于 legal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指遗产继承中的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法院制定的遗产受托人,以及未成年人的财产或人身监护人。此外,它可在专利法中指专利权人的代理人或律师。此外,它也可以指企业,团体等的按授权委托书制定的法律事务的代理人。那么到底中国法律中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英语中有对应词吗?《美国加州公司法示范性章程》有关的公司组织大纲(Articles o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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