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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法律英语课程教学实质和教学目标的关系

论文作者:英语论文网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2-05-22编辑:huangtian2088027点击率:3174

论文字数:6442论文编号:org201205221230177598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法律英语教学实质教学素材教学方式教学目标

摘要:文章针对法律英语的教学课程的作出了一定的分析和研究,并通过自己的一些理解和认识,对法律英语教学目标作了阐述。 http://www.51lunwen.org/lawenglish/

分析法律英语课程教学实质和教学目标的关系

 

[摘要]从实际经验出发,提出并分析了分别指涉法律英语课程教学实质、教学素材、教学方式和教学目标的四大关系,代写英语论文认为法律英语课程的教学实质在于法律而非英语;在教学素材方面教师应当选取一些著名的判例进行讲解,以充实课程的内容;在教学方式上可以遵循“提问—讲解—评论”的授课过程,增强师生之间的互动;在教学目标上应当强调学生“译”的能力,并以此带动学生其他方面能力的提高。

 

[关键词]法律英语 教学实质 教学素材 教学方式 教学目标

 

法律英语是一门英语与法律相结合的课程,既不同于单纯学习语言的一般英语课程,也不同于单纯学习法律的汉语法律课程。与一般英语课程相比,法律英语具有专业性的特点——以法律专业知识为内容;与汉语法律课程相比,法律英语具有语言性的特点——借助英语来学习法律。结合个人经验和理解,笔者在本文中提出并分析了法律英语教学中的四大关系——英语与法律的关系;课文与案例的关系;讲授与提问的关系;听、说、读、写、译的关系。这四大关系分别指涉法律英语的教学实质、教学素材、教学方式以及教学目标,既可以从“教”的角度来看,也可以从“学”的角度来看,毕竟“教”与“学”从来就没有而且也不可能分家。

一、英语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在学习法律英语时,英语是第一道关卡。一般而言,学习者(特别是初学者)英语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学习法律英语的效率。这是因为,一方面,在学习法律英语时,我们首先面对的是一门外国语言,这门语言从读音、构词、造句、篇章再到思维和表达习惯都不同于汉语,如果学习者不具备基本的英语语言知识,特别是关于语法和表达习惯的知识,就往往难以弄懂一些结构复杂的句子;另一方面,法律英语(特别是英语法律条文)在语言风格上极度追求简练,为了达到以最少的词句表达最丰富的内涵这一目的,与表达其他知识内容的英语相比较而言,其往往是以复杂的句式和烦琐的结构而著称。例如,在《法律英语》第七课中,出现了下面一句:...,a legal concept was recently developed and enunciatedby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regarding jury selec-tion in capital cases that will make jury imposition of the deathpenalty much more difficult to obtain.[(1]下划线和着重号为笔者所加)在这一句子当中,中心词concept的修饰语为后边下划线以及着重号所标明的部分,一个是介词短语,一个是定语从句,这属于英语语法上的定语后置现象。如果看不到这一点(当然还要结合相关的英美法律背景知识),对整个句子的理解则会变得面目全非。

再如《,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or otherwiseinfamous crime,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Grand Jury,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orin the Militia,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danger;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ce to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nor shall be compelled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nor be depri-ved of life,liberty,or property,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nor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https://www.51lunwen.org/lawenglish/2012/0522/1218424877.html 这一冗长的条文包括了完全否定、被动、插入、倒装、省略等语法现象,如果不对此进行细致地分析,对该条文的理解就会“差之毫厘,谬之千里”。为此,笔者在讲授法律英语时,总是不断地提醒学生:具备基本的英语语法知识是学习法律英语的一个必备的前提条件,否则,随着内容不断加深,语法知识欠缺者的学习必定难以为继。如果说英语是法律英语这门课程的形式内容,那么法律知识则是其实质内容。法律英语作为一门课程,最终的落脚点在于英美法律知识,而非英语语言知识。英美法律作为一种专业性的知识,有自己的知识传统、专门术语和表达习惯。对于哪怕是具备较高英语能力的人来说,情况往往还是“词是那个词,语法还是那些语法,但就是无法理解”。例如,在法律英语中,action和suit有“诉讼”之义、act有“法律”之义、bill有“法案”之义、sentence有“判处”之义、capital有“极(刑)”之义、House有“国会”之义、government除“政府”外还有“政体(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之间的关系架构)”之义,这些特殊词义有别于我们平常所接触到的普通词义。

因此,对这些看起来似乎是非常简单和熟悉的词,我们绝对不能轻易地望文生义,否则就非常有可能会贻笑大方。此外,法律英语当中还时常夹杂着许多拉丁语、法语等语种的生僻词汇,对此,如果不借助专业工具书的帮助是很难理解的。法国著名思想家米歇尔·福柯早已指出“词”与“物”之间的关系是流变的[2],法国的另一位著名思想家雅克·德里达甚至认为语言之间是不可互译的[3],这在极大程度上揭示了“掌握外语难,掌握外语所表达的知识更难”的事实。对于法律英语学习者而言,掌握“词”(英语)是一个基本前提,弄懂“物(”法律)才是最终目的;只有到了能够熟练地运用“词”来正确表达“物”的境界,才算是真正掌握了法律英语。

二、课文与案例的关系问题就所编排的内容而言,法律英语教材主要是收录了一些概述性的介绍文章和若干典型法律条文。由于英美是判例法国家,在法律发展的各个时期他们(特别是美国)都有一些著名的里程碑式的判例,例如美国宪法上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刑事诉讼法上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Arizona)以及民权法上的布郎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Board ofEducation)等;因而,在介绍每一部门法时,课文都不可避免地要提到一两个甚至更多的判例。但由于篇幅所限,课文对判例往往只是蜻蜓点水地一笔带过,根本就无法展现英美法院判决意见(court opinion)所蕴涵的那种特有的法律传统、法官智慧以及精彩论述。在这种情况下,讲课时如果还一概遵照课文内容,泛泛而谈,浅尝则止,这往往就难以满足那些具有强烈求知欲的学生的要求,他们会因此而觉得法律英语“太空了”、“从概念到概念,没有现实感”。而且,由于缺乏现实内容作为例证,这也不利于他们理解相关的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所以,要上好法律英语课,就不能过度拘泥于课文而照本宣科。

为此,笔者在上课时有意打破教材的内容限制,从互联网上下载了若干在美国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典判例(包括案情介绍、法院判决意见以及相关评论性文章)以及诸如《美国联邦宪法》这样重要的经典法律文本,复印给学生,使其人手一份。事实表明,通过让学生正面接触原汁原味的美国法律素材,这些材料在极大程度上开拓了他们的视野,而且更重要的是,一种法律现实感也油然而生,更有利于加深其对美国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例如,在讲到美国宪法时,论文范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享有的违宪审查权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当今世界各国相关法院所行使的违宪审查权或多或少地都是对其进行模仿的产物。美国的违宪审查权最早起源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该案同时也是美国法律史上“最为经典的一个判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现任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Rehnquist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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