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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英语中的语义连贯特点

论文作者:英语论文网论文属性:本科毕业论文 Thesis登出时间:2012-06-20编辑:huangtian2088027点击率:3191

论文字数:5618论文编号:org201206202051233283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法律英语指称衔接

摘要:文章根据法律英语语篇的内在逻辑,代写英语毕业论文对其中的衔接手段特点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并就其作用进行了探讨。

浅谈法律英语中的语义连贯特点

 

近年来,衔接理论对于重构目的语的语篇语义的作用逐渐为人们所认识。不过,以往的研究多以文学性文本为对象,代写英语毕业论文其结论对翻译实践只具有广义的指导作用,对于专门用途英语(ESP)的翻译,尤其是法律英语的翻译实践的指导作用十分有限。因此,非常有必要将这个理论引入法律英语翻译的研究中来,以期为日渐频繁的法律英语翻译工作提供更加可靠的理论保障。  

本文以《美国宪法》正文为主要语料,就Halliday所提出的五种衔接手段之一的指称在英语法律文本中呈现的形态特点进行探讨。  

共性和个性是一切事物所固有的本性,共性决定着事物的基本属性,而个性则在揭示着差异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有体现着共性,二者之间是一种辨证统一的关系。这种辩证统一关系同样体现在衔接理论之中。Halliday和Hasan有关衔接的研究是围绕英语的普通文本展开的,其描述的特征在英语的各类文体中具有一定的共性,但尚不足以说明指称在其他文体中所表现出的衔接特点。因而,描述其在法律语域所具有的衔接特征则成了本文的任务。  

一、法律英语中的人称指称特点  

英语中的人称代词、所有格限定词和所有格代词共同构建了英语语言的人称系统,而这个系统中的每个指称项目(如I,you,her, theirs等)又通过某个事物在话语情景中的功能或作用与之形成指称关系。传统上,依据话语角色的不同,指称项目又可以分为三种,即第一人称、第二人称和第三人称。Halliday认为只有第三人称才具有固有的衔接作用,表现在第三人称形式通常回指语篇前部分的某个项目。而第一和第二人称形式根本就不涉及语篇,他们的指称由讲话者和听话者的话语角色所确定,所以他们常常是外指,即涉及情景来表达。[1]39  Halliday描述的人称指称在普通文体中所具有的衔接特点在法律文本中同样有所体现。客观地讲,法律语篇中人称指称的使用频率低于文学性语篇,这主要是出于立法者防止误解和歧义的考虑。但是,在上下文清楚不致引起误解的情况下,法律语篇也会使用人称指称。在法律语篇中具有衔接功能的也仅限于第三人称。

与普通文本不同的是,法律文本较常使用第三人称通常为阳性和中性。以美国宪法正文为例,使用频率最高的人称代词是he(25次),其次分别为their(20次)、it(14次)、they(12次)、his(6次)、him(3次)。它们无一例外都是以回指的方式与前文提及的项目形成衔接而实现语义的连贯。阴性人称代词she及其宾格her均未出现。  例1:The executive power shall be vested in a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He shall hold hisoffice during the term of four years, and, together withthe Vice President, chosen for the same term, be elec-ted. (《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  

尽管到目前为止,美国还没有哪位女性担任过总统之职,但是美国法律并未禁止女性参选总统的权利。因此人称代词he在法律文本中的性别色彩应该予以淡化。这点恰恰也反映了法律英语的一个重要语言特征,那就是落后性和保守性。  

行文简洁和避免重复为很多文体所推崇,但是法律语言对其文体的最高要求却是准确无误和消除歧义。因此,与普通文体相比较而言,法律文体难免会出现大量的词语重复现象。词语重复通常有两种方式,即名词的重复和人称代词的重复。人称代词的重复有时可能会造成语义不清。为了消除这种语义理解上的障碍,法律文体中的词语重复往往采取名词重复与代词重复交替出现的方式。  

例2:Every bill which shall have passed the Houseof Representatives and the Senate, shall, before it be-come a law, be presented to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States; if he approve he shall sign it, but if not he shallreturn it, with his objections to that House in which itshall have originated, who shall enter the objections atlarge on their journal, and proceed to reconsider it. If aftersuch reconsideration two thirds of that House shall agreeto pass the bill, it shall be sent, together with the objec-tions, to the other House, by which shall likewise be re-considered, and if approved by two thirds of that House,it shall become a law.(《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七款) 在例2中代词it出现频率很高,名词bill和代词it之间存在着回指关系。但是,在篇幅较长的情况下,由于指称词与指称对象之间距离太远,如果作为指称对象的名词仅出现一次显然会对读者语义连贯的形成产生消极影响。因此,指称对象bill在后面的交替出现就显得十分必要。  

另外,法律条文中的“条”(article)和“款”(section)可以看成是组成法律内容整体的不同位阶单位。条与条之间以及款与款之间构成并列关系,这种并列关系也能起到语篇衔接的作用。如果表示指称对象的名词出现在前一个并列项时,那么下一个并列项中的人称代词则可以多次重复使用,其回指的对象,无一例外地都是位于前一个并列项中的那个名词。  

例3:Section 3. He shall from time to time give tothe Congress information of the state of the union, andrecommend to their consideration such measures as heshall judge necessary and expedient; he may, on ex-traordinary occasions, convene both Houses, or either ofthem, and in case of disagreement between them, withrespect to the time of adjournment, https://www.51lunwen.org/lawenglish/  he may adjourn themto such time as he shall think proper; he shall receiveambassadors and other public ministers; he shall takecare that the laws be faithfully executed, and shall com-mission all the officers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  

例3中人称代词he重复了7次之多,而表示指称对象的名词却没有出现。其实,指称对象在前面的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均已出现,因此,在与之形成并列关系的第三款中可以不出现而只需重复使用人称代词,使之与前面的指称对象形成回指关系。  

另外,one作代词时,也能与前文的指称对象形成回指的衔接关系,但这种衔接往往局限于句子内部,一般不能形成句与句之间的衔接关系。  

例4:The electors shall meet in their respectivestates and vote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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