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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英国 “在家上学”的现状与问题

论文作者:留学生论文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0-07-02编辑:lisa点击率:4020

论文字数:3000论文编号:org201007021704305220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英国义务教育在家上学

[内容提要]本文对英国义务教育学龄儿童 “在家上学” 现象产生的背景、 法律依据、 现状和问题进行了介绍和分析 ,并提出了其对今后义务教育发展可能的影响。
       提起义务教育 ,人们一般会想到家长有义务送学龄子女到学校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 ,地方政府有义务为本学区学龄儿童提供足够的学校和设施。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 ,当前却出现了许多家长选择在家教育自己的子女 ,而不是送孩子去传统的学校 ,政府也在法律层面对学龄儿童在家上学做出了一些规定。这些发展 ,对于传统意义上对义务教育的认识是一个突破 ,如不再要求学生的义务教育在学校进行;义务教育更加强调学生的个别化学习(Learning) ,而并非一定是传统的学校教育(Schooling) ;义务教育在借助学校实现数量普及之后 ,学校如果在学生个别化教育方面没有突破 ,将导致家长和社会的信任危机 , “在家上学” (home schooling)就会成为家长的一个选择。本文主要以英国为案例 ,对 “在家上学” 现象的背景、 法律依据 ,现状与问题进行介绍和分析 ,并探讨其对今后义务教育发展可能的影响。 
   一、 背景
   “在家上学” 现象的出现 ,来源于义务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对学校教育的种种不满。在义务教育发展初期 ,各国政府的政策重点是数量的发展 ,如开办更多学校以提升义务教育的普及率、 不断提高义务教育的年限等。家长们更多的是考虑自己的子女能否在学校中获得学额。在这个阶段 ,学校教育以 “大班教学” 、 “统一标准” 和 “齐头并进” 的方式 ,带来了义务教育的迅速普及。不过 ,即使在义务教育发展初期 ,人们对 “工厂化” 的那种学校教育的抱怨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在思想层面 ,早期就有 “进步主义教育思潮”,其上游思想来源于卢梭、 杜威 ,甚至更早。进步主义教育批评学校教育中的反个体主义现象 ,强调尊重学生个体的兴趣、 天赋和需要 ,在二战之前 ,就有许多教育家在实践层面加以推动。此后 ,特别在20世纪60年代 ,英国出现了所谓的 “开放学校运动”,使学校教育在尊重学生个体需要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尽管如此 ,到了20世纪70年代 ,不满学校教育的呼声再次响起 ,那些对学校教育的整个体制, 包括课程和教学方式不表认同的人士 , 提出了 “去学校化运动” (de -schooling) 。20世纪80年代之后 ,随着新自由主义思想的抬头 ,英国在教育方面更是将学校(教师)和学生(家长)的关系定位为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提出 “消费者至上” 作为教育制度改革的出发点 ,极大地改变了以往学生(家长)在教育制度中的弱势地位。上述情况说明 ,学校教育作为普及义务教育的主要渠道 ,存在许多先天的缺陷: (1)庞大的班级人数限制了教师的个别化教学 ,学生的个体需要容易受到忽视; (2)统一的学业标准使学生个体的潜能很难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3)教学安排机械刻板 ,缺乏必要的相关性(relevance)和灵活性(flexibility) 。当然 ,针对学校教育的这些缺陷 ,英国政府也一直努力在通过各种教育改革加以改进 ,如工党政府在 1997 年上台之后 ,提出削减班级规模 ,也就是我们所称的 “小班化”,采用个别化的课堂教学策略 ,课程标准更具灵活性 ,教学安排也努力贴近学生的需要和生活实际。但是 ,还是有许多家长仍然对学校教育缺乏信心 ,他们宁愿放弃学校 ,在家亲自担负起教育自己子女的角色。
    二、 法律规定英国目前并没有针对 “在家上学” 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 ,不过父母为其子女选择 “在家上学”,拥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家长和地方教育当局在涉及义务教育学龄儿童 “在家上学” 方面的法定责任 ,主要有下述几个方面。11家长的责任结合自 《1944年教育法》 颁布以来历年的教育立法 , 《1996年教育法》 第 7 条明确规定: “每个义务教育学龄儿童的家长都应通过正常入学 ,或其它方式 ,使其子女接受符合其(a)年龄、 能力与倾向 ,和(b)任何可能出现的特殊教育需求的、 有效的全日制教育。 ”根据上述条款 ,父母在法律上有责任确保其处于义务教育学龄的子女接受有效的和适当的全日制教育。至于教育方式 ,除正常入学 ,如进入当地的公立学校或各种类型的私立学校之外 ,也可采用 “其它方式”,如在家上学。这项条款传达了这样的精神 ,即 “义务教育是强制性的 ,而到校入学则不具强制性。 ” [1 ]至于上述条款中提到的 “适当的教育”,在法律上没有给出一致的定义。不过在后来的几桩诉讼案件中 ,法官对何为 “适当的教育” 做出了各种具体的解释。如在本文出自www.51lunwen.org,在代写英语毕业论文留学生论文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如果需要原创英语论文英文论文请联系 QQ:9499250411981年沃切斯特(Worchester)法庭的一项诉讼中 ,法官宣示 “适当的教育” 是指 “(1)为儿童在现代文明社会的生活做准备; (2)帮助学生发挥他们最大的潜能。 ”在1985年另一项类似的诉讼案件中 ,法官指出 , “适当的教育是指为学生在当地社区中的生活 ,而不是整个国家的生活做准备 ,只要它不妨碍儿童日后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其它生活方式。 ” [2 ]任何家长都有权选择在家教育自己的子女 ,不论其种族、 信仰、 收入、 社会地位和自身的教育水平。他们不必拥有任何教师资格文凭 ,不必遵循国家课程的规定 ,不必遵守与学校同样的作息时间表 ,不必采用正规的上课方式 ,不必事先制定详细的方案和固定的教学时间表 ,不必让儿童参加义务教育各主要阶段的全国统一考试(K ey Stage tests ,简称 SATs) 。 [3 ]家长选择在家教育自己的子女时 ,也不需要得到任何机构的批准 ,不需要通知地方教育当局并与他们保持定期的联系。21地方教育当局的责任虽然父母对子女教育方式的选择拥有充分的自由 ,但是他们在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时 ,仍然要受到地方教育当局的监督 ,地方教育当局在法律上有责任确认父母为儿童提供了适当的教育。如 《1994年教育法》 第37条规定 ,“如果发现义务教育学龄儿童的父母并没有履行责任时 ,地方教育当局有责任提出警告 ,要求家长符合地方教育当局的要求 ,让儿童通过正常入学或其它途径 ,接受适合其年龄、 能力和倾向的有效的全日制教育。 ” 《1996年教育法》 第437条第(1)款也明确指出 , “如果地方教育当局认为其辖区内某一义务教育学龄儿童没有通过正常入学或其它方式得到适当的教育 ,就应该向其家长发出书面通知 ,要求家长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使他们确信该名儿童正在接受适当的教育。 ”如果地方教育当局就某一儿童的教育问题非正式地要求家长提供信息 ,家长可以以多种方式证明该儿童正在接受有效的和适当的教育 ,如递交一份报告、 出示儿童的作业样本、 邀请一位督学在儿童在场或不在场的情况下来家里访问、 带着儿童或单独在其它地方约见督学、 出示由公认的第三方机构认可的教育方案或以其它适当的方式出示相应的证据。在 1998 年 6 月发布的题为 《儿童在家上学:英格兰和威尔士》 (Educating Children at Home ,England and Wales)小册子中 ,英国教育和就业部(DfEE)指出: “然而 ,地方教育当局不是当然有权进入家长的住所。家长可以拒绝在家会面 ,如果他们能够以其它方式证明他们正在提供适当的教育 ,如出示作业样本或同意在其它地方会面。 ” [4 ]当义务教育学龄儿童没有在学校接受教育 ,而地方教育当局又对家长所提供的教育持有强烈的疑问 ,地方教育当局可以非正式地要求家长提供相关信息。当家长提供了这些信息 ,地方教育当局据此认为家长为儿童提供了适当的教育 ,就不应采取进一步行动。如果地方教育当局在征求家长信息并给予家长一定的时间改进自己的教育安排之后 ,仍然认为儿童没有受到适当的教育 ,那么他们就可以向家长下达入学令 ,不过这项行动要通过法院进行 ,如果家长通过各种证据使法院确信他们提供了适当的教育 ,那么这项入学令就有可能被法院封杀。31撤消注册对于已经在学校入学的学龄儿童 ,家长可以撤消注册 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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