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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新西兰在森林采伐方面实施的分类采伐管理 [2]

论文作者:佚名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12-19编辑:lisa点击率:8342

论文字数:4089论文编号:org200912190955316175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新西兰采伐管理森林可持续经营

sp; 森林可持续经营计划为天然林地的经营、 采伐和利用提供了法律和技术基础。 《森林法 》 规定,在实施“ 森林可持续经营计划” 或拥有“ 森林可持续经营许可证” 的天然林中,禁止采伐天然林木。但这并不意味着暂时没有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计划或取得森林可持续经营许可证的、 尚未获得批准或登记的天然林可被自由处置或采伐。森林可持续经营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 1)明确该计划适用的具体区域范围 (用地图 /航空照片及文字描述 ) ; 2)明确土地所有者的姓名和地址; 3)参考所有适用的地区性或区域性计划 ,并确定《资源管理法 (1991) 》 中适用的所有条文; 4)明确计划的有效期限; 5)提供森林清查信息作为制定计划的依据; 6)明确不同树种的计划采伐量、 营林措施 (尤其是更新措施和对由采伐引起的损害的预防措施 )和森林保护措施; 7)明确物种保护和保护森林的防护功能和环境价值的预防措施。   
    森林可持续经营计划可由林地所有者或其代理人草拟 ,然后提交农林部批准。在农林部正式批准提案之前 ,农林部林业司必须征询主管环境保护的司长和毛利发展部 (视情况而定 )的意见(强制性的跨部门征询 )。根据对提案的审查和各部门的咨询意见 ,农林部林业司可要求申请者根据农林部的规定对提案进行修改 (尤其针对计划采伐量、 营林措施以及实际提供的信息 )。特别要指出的是 ,农林部林业司有权将天然林中的某一特定区域划分出来免予执行计划而保持原有的自然状态。  
      森林可持续经营计划的有效期限由林权类型和期限决定。林地所有者在第 1个可森林持续经营计划期满 10年后 ,才有可能实行第 2个森林可持续经营计划。但是当法令规定使林地所有者负担过重 (或无法实现 )时 ,根据农林部林业司的决定 ,可免除林地所有者的义务 ,并且不再继续执行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 ,可审查和修改森林可持续经营计划: 1)林地所有者和农林部林业司就审查和修改森林持续经营计划达成协议; 2)农林部林业司下令审查或修改该计划 ,防止计划的无效性和不可操作性; 3)每间隔一定时间 (通常是 5年 ) ,在获得林地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 ,农林部林业司或主管环境保护的司长可自行决定审查或修改。   
     2 . 5  森林可持续经营许可证  
      天然林地所有者也可以申请“森林可持续经营许可证 ” ,有效期为 10年 ,授权采伐量为特定区域的商用成熟林的 10% (规定了各类硬木树种和山毛榉的最大采伐量 )。为了保证可持续采伐水平与森林更新情况一致 ,《森林法 》 对森林可持续经营许可证的延期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一般而言 ,已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计划的区域不能获得森林可持续经营许可证 ,但是符合注册要求的森林可持续经营计划的土地所有者 ,可以申请获得“ 森林可持续经营许可证 ” ,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采伐木材。        森林可持续经营许可证中关于天然林采伐的基本内容包括: 1)有权按照林业司认定的数量采伐和加工木材。2)不颁发罗汉松、 杉木和耐荫落叶硬阔叶材树种的森林可持续经营许可证。如果林业司同意乡土树木的采伐和加工数量 (不管质量 ) ,可以申请和办理许可证 ,但采伐和加工数量不超过 250 m3。3)山毛榉和其他轻木硬阔树种的采伐和加工数量不超过 500 m3。4)活立木的砍伐和加工数量不超过所有者拥有量的 10%。5)只有在第 1个森林可持续经营计划期满 10年后 ,才有可能颁发第 2个森林可持续经营许可证。6)在森林可持续经营许可范围内 ,进行年度计划采伐时 ,在一个采伐区和另一个采伐区之间的距离小于已伐区宽度的情况下 ,已伐区的更新必须符合 2个条件,即大部分植苗平均高度达到 4 m以及造林后森林的蓄积量等于或大于采伐前的森林蓄积量。7)在森林可持续经营许可生效期间 ,采伐量不能超过许可中规定的数量。
     2 . 6  年度采伐计划
     森林可持续经营计划并不等同于直接授权实施森林经营管理活动。森林可持续经营计划要求天然林所有者向农林部林业司提供年度采伐计划 ,以待审批。根据农林部林业司对计划提案的审查和修改要求 ,年度采伐计划须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1)计划采伐区域的明确界限范围; 2)所应用的采伐技术 (包括定向采伐、 择伐、 低影响采伐和其他环境保护和营林的保障措施 ) ; 3)现有的以及计划建设的基础设施 (道路、 路轨、 转运场等 ) ; 4)水道及其他地形信息。
     2 . 7  采伐更新监督管理
      新西兰政府的林业政策是建立在长远发展基础之上的。政府规定 ,天然林砍伐之后 ,必须在原来的土地上重新造林 ,以保证资源的可持续性和周边的生态环境。对敏感型耐荫阔叶硬木树种进行择伐或少量采伐后 ,应优先考虑自然更新。如果自然更新不足 ,则应至少补植采伐量 5倍的树苗。同样的规定也适用于喜光硬木树种的重新造林。采伐更新区的定向造林必须满足: 1)大部分植苗平均高度达到 4 m; 2)造林树种的蓄积量等于或大于采伐前的森林蓄积量。在人工林采伐迹地 ,公司可以继续造林 ,也可以改变其用途形成牧场。林地内的多种经营 (养牛、 羊、 鹿 ,开展山地自行车和森林旅游等 )可由公司自行运作 ,无任何部门干涉 ,完全靠市场和经济利益驱动。 
     2 . 8  激励措施 
     根据农林部的资料 ,通过私营个体 (多数为农民 )的自发行为 ,商用林地资产仍在不断增加(小私人投资者和土地所有者不断建立并扩大生产性人工林面积 )。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对非林地造林的支持和激励机制 ,对此在《林业激励法(20 /1962) 》 、 《林业产权登记法 (42 /1983) 》 、 《永久性森林碳沉降倡议 ( PFSI) 》 以及《东海岸林业计划 》 中都有很好的体现。 《林业产权登记法 》 将土地所有权和林地上的树木所有权有效地分离开来 (如通过注册或签订盟约的方式 )。因此 ,即使林地所有者不愿承担森林经营的风险或缺乏从事林业管理的手段 ,也能有效促进商用林业的私人投资。对私有林地所有者或投资者的激励政策 (尤其是根据《 林业激励法 (1962)》 在“ 林业激励协议” 下可支付津贴)为双方自愿实施经营计划提供了机会。
     3  启示
     3 . 1  完善森林资源消耗管理途径我国现行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根据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的实际 ,总结建国以来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经验教训 ,吸收国际上林业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后综合制定的一项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管理制度。这项制度对合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 ,保证森林资源持续增长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林权制度改革和现代林业的发展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中国林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因素。新西兰对森林采伐虽然在全国没有规定一个控制总量 ,但也规定必须按照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要求 ,允许采伐小部分天然林 (约占全国森林采伐总量的10% ) ,绝大部分的森林采伐转到了人工林。而且对允许采伐哪一块天然林地和采伐多少都有明确要求 ,并规定必须持有农林部颁发的采伐许可证才可以实施采伐;采伐后必须更新 ,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与新西兰相比 ,我国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确有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目前重点要全面贯彻森林可持续经营原则 ,统一做好全国森林分类区划;确定全国的森林采伐总量;根据森林分类区划制定不同的限额采伐措施和分配采伐量;完善采伐规程 ,强化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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