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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所有权保留制度

论文作者:www.51lunwen.org论文属性:硕士毕业论文 thesis登出时间:2012-08-28编辑:jiao点击率:5467

论文字数:30000论文编号:org201208282203493808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 33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权期待权取回权

摘要:在我国,所有权保留买卖方式被广泛地运用于实践中,同时我国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言
    在我国,所有权保留买卖方式被广泛地运用于实践中,同时我国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符合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基本内涵,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与使用相分离。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通过以上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这是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部分规定,如果要构建整个所有权保留制度,尚有不完整的地方,本文试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阐述,并对涉及的法律问题

进行研究。
第一章所有权保留制度相关基础问题
第一节、所有权保留的基础理论
一、理论基础
    首先,在物权变动的三种模式下,即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债权意思主义的模式下,都认可所有权移转与物之交付是可分的。《

德国民法典》采用物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所有权的移转,除了买卖契约的登记或者交付外,还需要一个对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物权变动合意,由此可见,所有权移转与物的交付是可以分离的。在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下,除了债权外,通过登记或者交付的方式发生物权变动,但是不影响所有权移转与物的交付的分离。在债权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下,所有权移转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依据,因此所有权的移转与物的交付是可分离的。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受领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同双方约定,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或者完成约定条件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
    其次,是所有权的“弹力性”原理〔”。就是说只要是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并没有发生,在所有权人手里,仍然对标的物享有控制权,所有权继续存在。其他权利曾经存在于物上,当此种权利消灭,所有权人仍然享有完整的权利。基于所有权的弹力性,买受人可以对标的物行使权利,在买受人不能履行约定时,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使其所有权仍回归于出卖人,极大的保障了出卖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附条件法律行为理论在所有权担保功能中发挥重要作用,因为附条件法律行为理论限制了所有权的“弹力性”效力,在一定程度上说,出卖人的取回权因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存在依其实现只是一种可能,出卖人基于这种可能促使买受人完成所附的条件,因而就使所有权保留具有了担保的功能。
二、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从买受人的角度看,可以用较少的资金或者相对简单的条件获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从出卖人角度看,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能够加快资金的流通和更快速的融资,因此,双方都能够充分利用标的物,进而实现利益最大化。出卖人可以通过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来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不需要买受人提供担保,买受人只需依据合同规定履行,而不需要考虑其他的事项,无论对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是简捷,快速的,因此所有权保留具有其他担保方式所没有的优点,这也是所有权保留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之一。
    三、所有权保留的概念与特征
    所有权保留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在买卖双方进行财产所有权转移过程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原所有人享有,但是财产的占有归于对方当事人,待双方约定的特定条件实现时如价金支付完毕,那么,此时财产的所有权才转移为对方当事人,此时,财产的占有和

所有归于一体的制度【’l。
    所有权保留制度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第一、买受人占有和使用标的物。出卖人依合同规定将标的物交与买受人占有、使用:买受人并未完全支付全部价金且没有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这区别于一般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第二、出卖人在约定的款项全部付清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通过这一约定,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达到权益的平衡。从出卖人的角度看,在买受人未履行约定时,出卖人可以基于标的物的所有权取回标的物;从买受人的角度看,买受人通过占有、使用可以达到购买标的物的目的,所有权人在行使所有权是受到很大限制,必须容忍对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买受人在支付全部价款后或者万成约定条件后才‘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
第二节、所有权保留的类型和客体范围
一、所有权保留的类型
    在实践中,所有权保留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简单的所有权保留,即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出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方,在买受方付清价金之前,出卖方人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2、扩张的所有权保留,又称延续的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中所担保的债权扩张到了出卖人以及其他的相联系的人,不仅仅限于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也就是说出卖人或者其他相联系的人因为其他合同甚至其他理由产生的债权,也在所有权保留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除非这些债权得到清偿,否则出卖人仍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一般分为以下两种:
      (1)、往来帐户的所有权保留,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清偿了所欠出卖人的债务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待全部偿还之后,出卖人所享有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这一类型的所有权保留与简单的所有权保留的区别在于:买受人对出卖人履行的债务不仅仅限于本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而是对出卖人的一切债务。往来账户的所有权保留一般适用于合同双方经常性的业务往来,连续性的交易也很常见。这一类型,对出卖人的保障度较大,买受人未清偿所有的债务,出卖人仍保留所有权。
    往来帐户的所有权保留被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的某些国家如日本等采
用。
      (2)、康采恩式的所有权保留,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人约定,在合同价款清偿以前,以及买受人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清偿出卖人包括其母公司全部债务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不移转于买受人。这种所有权保留方式仅在德国被采用。    3、延长的所有权保留,在出现标的物被

买受人进行处分如转售,或者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加工、附合、混合等行为时,且买受人的行为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那么所有权保留的客体不限于标的物,会扩大到买受人对标的物转售时取得的利益,对标的物进行加工、附合、混合等添附行为所得的新物。
    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与简单所有权保留的区别主要在于:所有权保留的客体不仅仅限于买卖标的物的本身,还包括买受人转受所得的收益、买受人对被转售人的价金债权及添付物,即将其价金的担保延伸到其他标的物或者新的债权上。其与扩张的所有权保留的主要区别:延长的所有权保留是对所有权保留的客体的扩大,扩张的所有权保留是对其所承担保价金的扩展。
    延长的所有权保留,“因为标的物会经过转售、添附或者改变形状,此种情况下会丧失其独立性,也可能导致出卖人不再享有所有权,所以一般适用于买受人是制造商或者中间商的情况,简单的所有权保留不利于对债的保留,所以,如果将所有权保留的客体加以延伸,如延至添附物、转售所得或者对被转售人的价金债权,这样就能够更好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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