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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英语术语教学的重新思考-----英语论文范文精修 [2]

论文作者:英语论文网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2-05-06编辑:sally点击率:2489

论文字数:5922论文编号:org201205062212098642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法律英语术语整体语言教学比较教学法

摘要:本文在“整体语言教学”理论的指导下,结合“比较教学法”对法律英语术语教学进行了重新思考和阐释,并提出了一套适合中国学生学习法律英语术语的教学模式,以此试图对目前法律英语术语教学提供新的思维方法。

试用“比较教学法”来进行法律英语术语教学。 比较分析是语言教学的重要方法。 近几年来,国内不少学者把“比较教学法 ” 运用到语言教学中并取得了成功(如刘富华, 1999;苏立昌,2001;刘春蕾,2005;刘汾,2006)。 在国外 , 芬兰的莱普兰大学 (University ofLapland) 在其开设的法律语言学课程第三部分讲授“英语与芬兰语法律概念对应词语的比较方法”,同时还利用欧盟法律 CELEX 数据库来分析英语法律术语的专门意义和普通意义[11]。任何教学法和教学手段总是为具体的教学目的服务,为了达到教学目的,就必须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进行教学。在运用比较教学法进行法律英语术语教学时,要注意以下原则:
3.2.1 可比性原则        
两词相比,必须彼此相当,有共同点,具有可比性,否则比较就失去了意义。我们绝不能把彼此并不相当的术语放在一起强行比较,或主观地把两个形似但毫无关系的术语扯成同等关系,进行“比附”。
3.2.2 适应性原则比较具有一定的适应性,我们常说教师备课要吃透两头:一要吃透教材,二要了解学生。 因此,“比较”也就赋予了丰富的内涵,不可能一成不变。不仅不同的教学内容和不同的教学对象, 在比较时程度、范围和方法各不相同,即使相同的教学内容和相同年级的学生,虽有共同的规律可循,但因为具体条件不同,也不能满足于固定不变的比较模式。
3.2.3 启发性原则        
在法律英语术语教学中,教师要尽量少用演绎法,尽可能通过运用归纳法来启发、诱导学生自己对相关术语进行比较。
3.3 法律英语术语教学模式     
在非英语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中国大学生英语交流技能比较薄弱,因此在向他们教授法律英语术语时, 教师必须采用与中国学生的基础英语能力,英语学习背景相适应的教学法。笔者尝试以整体语言教学理论为基础构建了一套适合中国学生学习法律英语术语的模式,即在“整体语言教学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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