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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的投资合同风险分析论文展示

论文作者:英语论文网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2-06-21编辑:lena ding点击率:1993

论文字数:2055论文编号:org201206211014169218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美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美国投资合同风险分析BOT合同风险

摘要:本文由英语论文网美国经济论文专栏整理提供,全文就美国的投资合同所涉及到的风险进行了相关的分析和研究,以下节选正文的两部分进行展示与参考。

小编导读:本文由英语论文网美国经济论文专栏整理提供,全文就美国的投资合同所涉及到的风险进行了相关的分析和研究,以下节选正文的两部分进行展示与参考。

 

一.美国法律体系简介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二.美国合同法简介
美国合同法源于英国的合同普通法,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不论是法律规则还是合同法理论,已经非常发达和完善。

(一).美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
整个19世纪,英美合同法的主要制度都得到了确立。美国合同法就其主体来说,与英国合同法保持着一致这个时期的美国合同法同西方各国的合同法的一致之处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通常被认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种效力一旦被确认就成为绝对的、不能由国家意志加以改变的。进入19世纪下半叶,随着经济放任主义向着极端的方向发展,维护私人自由缔约的权利已成为法律的首要目标。19世纪的契约自由,使私人的“自主意志”得到了充分的实现。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各国的合同法又经历新的改造。其结果是,以前“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运动开始转变为“从契约到身份”的社会运动。在美国,自进入本世纪以来,特别是3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以来,私人的缔约自由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今天,“身份”在决定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方面又重新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当代的美国合同法中,为交易中的弱方提供特别的法律保护,已成为一项贯彻始终的政策。美国合同法在现代的发展演变的过程中表现出的另一个特征是,传统的英国普通法以及其他法律中的制度和原则的影响正在减弱。这一点从《统一商法典》对英国合同法的传统制度的放弃和改造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二).美国合同法法律制度现状
1.美国是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没有“民法”的概念,合同法、买卖法、财产法、信托法等均属独立的法律部门。
2. 美国合同法的法律形式:判例法和制定法的统一。判例法(Case Law)被称为“法官创造的法”或“法官法”,在美国法律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且大量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存在于判例法中。从法律形式上看,美国的合同法,除了美国《统一商法典》外,一般变现为各州的普通法,即判例法、即使是对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法院也在这个适用于商事合同的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了大量的判例法来解释《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与制定法相比,判例法的优点在于其不受某个制定法在立法时立法者的“有限理性”的局限。制定法的立法者即使非常优秀,但是由于时空的局限,不可避免地对现实和未来情形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法律规则及其各种例外无法预见到各种可能性。相比之下,判例法在其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司法资源,即凝聚着一代代法官、律师和法学家们的智慧和心血。这些为判例规则乃至制定法的发展提供了任何个人或若干精英的努力所无法替代的实证研究资料。
3.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与州之间的分权关系非常复杂,在法制上也体现为联邦与州并行的二元结构,各州之间的法律冲突非常多。

 

(三).中美合同法律制度结构差异
由于合同发展历史的原因及中美政治制度之差异,使得我国与美国的合同法律制度相比较,具有一些特点:我国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而《合同法》在中国所有地区都普遍适用。这一点无论是在首都北京还是在西部省份都没有任何不同。我国的《合同法》是按圆形轴心结构起草的。先规定基本原则,后面是一些比较具体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投资合同等等。这样就以基本原则为轴心,并以此辐射出很多具体的合同来满足不同的交易需要。
美国的政治体制不同于中国,美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也与中国不同,致使在美国,立法机关不可能通过具有以上两个特点的法律。美国没有统一合同法也没有州际合同法,自然也就不会有统一的买卖合同法。美国的政治体制式是联邦制,反映到法律制度上就是联邦与州并行的二元结构。所以美国不可能有联邦的圆形轴心结构立法。基本上每个州都制定有本州的合同法,并且有责任发展它的基本原则。本州的合同法不仅适用于本州的法院,有时候对联邦法院也有拘束力。换言之,只要有州立合同法存在,联邦法院就要适用它。当然,有50个不同的合同法在调整同样的法律事实,法院就会遇到这样的难题,即如何才信B取得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性?还必须注意到在美国合同法是由法院而不是立法机关发展出来的。我们都很熟悉普通法的概念。普通法形成于英国,后来传到了美国。普通法的合同观念是经过很长时间才形成的。他们的法官做出裁判并在判决书中发表观点。现在这方面一个最大的例外就是《美国商法典》(UCC)。美国商法典是统一的立法。在美国,各州都制定有本州的法律,但这些法律不能覆盖所有的交易。它们有的涉及到几项财产交易,比如商品的买卖和租赁,也有的涉及到银行业务、证券交易、电子商务等等。但建设工程合同、不动产合同是由商法来调整的,因为适用不同的州的法律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如果国会通过一部圆形轴心结构的法律的话,这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因为它能把所有的交易都纳入到一部法律的调整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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