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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辨析 [2]

论文作者:www.51lunwen.org论文属性:学术文章 Scholarship Essay登出时间:2013-03-25编辑:hynh1021点击率:3842

论文字数:10500论文编号:org201303242252312250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破产程序债权人

摘要:不同种程序的功能不同。破产清算是为了对债权人进行公平的清偿,作用是能使债务人在现有的资金条件下及时的清偿债务;破产和解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履行协议内容来避免债务人因为资不抵债破产;破产重整程序是通过企业重整,使得本来面临破产的企业得以拥有喘息之机,从而达到保护商事活动中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在实务中债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总是受到各种不同程度的侵害。本文结合破产法,辨析在破产程序中怎样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得到真正的实现。

。众所周知破产清算组评估机构等部门的公正执法是破产得以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而实务中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督,这致使法院对破产案的处理存在随意性和不公正的现象。由于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受理,一审即为终审判决,一律不得上诉。这就导致了执法中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严重。一些地方法院为保护本地债务人和债权利益,不惜损害国家银行和外地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对债权的赔偿要求设置重重障碍,比如不承认债权人的抵押贷款、担保合同,而且在破产企业资产评估时,对一些财产不作价,不纳入全部财产范围。甚至有的地方政府在企业破产时把原来财政对企业的拔款改为借款,并且还加收利息。优先偿还,这些做法都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综上所述,破产过程中的种种违法行为难以受到追究、仅仅依靠法律起不到应有的警示、惩戒作用。四、笔者的关于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个人建议
 (1)加强宏观调控,减少行政上对破产案件的干预
 政府对商事活动是具有风向标的影响的,我国应当加强对企业破产的宏观调控,通过不断的完善破产法规,逐条逐句的明确破产法所涉及的各种具体的数额和时间,不让我国的破产出于盲目的,无序的状态。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差异,所以指定法规的具体数额上要有差异,不能一刀切,给地方法院执行破产上早成压力。对于还有挽救希望的企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出企业出现困境的主要矛盾,通过解决矛盾来使企业在破产重组中得到转机,这样对于实现债权人的权利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企业的破产是一种市场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我国应该行政方面减少在破产程序的过分干预,转变政府在破产中所发挥的职能,创造出适合破产制度发挥的有利环境;在破产案件的过程中要保证法院能依法独立的行使审判权,不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干预和影响。还有在对清算组的活动上要加强监督。
 (2)完善法律法规,填补现行破产法的法律空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之前提过我国的破产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商事活动日益发展的同时要尽快完善破产法中规定的法律空白,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尽快制定出法规调整在实务中出现的各种纠纷。让破产程序在实际执行中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同时对于一些钻法律空白的行为要尽快的制定法规进行规制除了刑法之外,要加大对破产法人和责任人的惩罚力度。防止一些人恶意破产的行为。
 (3)对于先行的破产法,建议延长行使撤销权的溯及期间。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破产欺诈行为,不仅侵害了债权人利益,也破坏了经济秩序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打击破产欺诈行为,新破产法完善了撤销权制度,规定可撤销行为发生的法定期间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至破产宣告之日。但笔者认为,这个期间显然过短,使债务人规避法律的余地较大。破产实践也一再证明,一些债务人很容易规避这一规定,在破产程序前一年以外实施有损破产债权人的行为。所以建议将这个期限延长到2年为好。


 结语


 优胜劣汰是企业的生存法则,在商事活动中企业的破产是市场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单单依赖于法律对于破产的调整是不够的, 良好的破产机制的运行更需要一个诚信的市场环境,我相信随着我们一代又一代法律人的不懈努力,我国的破产法会更有力的调整商事活动中面临的各种纠纷,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能得到公平,合理,合法的待遇。“买卖不成人情在”相信我国的经济市场环境能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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