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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关于市场操纵的立法与实践 [2]

论文作者:蔡奕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8-06-13编辑:点击率:5966

论文字数:4250论文编号:org200806131345149955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 33

关键词:市场操纵市场滥用fsa英国市场操纵立法实践

面要求具有以操纵为目的不正当传播信息的行为外,还特别强调构成不恰当传播信息的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的核心是确定将不恰当传播信息行为与市场上证券交易行为相联结的纽带。如果无法证明信息披露主体虚假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影响证券交易,那么FSA只能以“虚假陈述”来处罚信息披露主体,而不能追究其市场操纵的法律责任。FSA在执法实践中发现以现有的技术和监管能力,要举证证明信息披露主体具有市场操纵的主观故意是很困难的,因此其采用的是一种推定性标准-“重大利益”(material interest)标准。该标准要求对相关投资品种具有重大利益的市场主体在发布和传播信息时,必须对信息的真实性尽到“合理注意”(reasonable care)义务,如果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发布了虚假信息,并且与投资品种具有重大利益(如本身持有该投资品种或与投资品种持有人之间有利害关系等),即可推断信息披露主体在发布信息时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   根据上述条件,可以将正常披露信息的记者或市场评论家排除在市场操纵的主体范围外。虽然他们的声明或观点对市场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有影响,但只要他们和相关投资品种之间没有重大的利益关系,就不属于守则的规范范围。   二、英国对市场操纵的监管体制   在1998年6月1日之前,英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监管权能涉及到英格兰银行、财政部、证券与投资管理局、贸易工业部等政府部门。在金融证券法领域主要有9家具体监管机构,分别是英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SSBE)、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私人投资监管局(PIA)、投资监管局(IMRO)、证券与期货管理局(SFA)、房屋协会委员会(BSC)、财政部保险业董事会(IDT)、互助会委员会(FSC)和友好协会注册局(RFS)。这些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英国的贸易工业部则从公司法层面对违反公司法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这些机构对金融业进行指导和约束所依据的法规主要有:(1)《1979年信用协会法》;(2)《1982年保险公司法》;(3)《1986年金融服务法》;(4)《1986年建筑协会法》;(5)《1987年银行法》;(6)《1992年友好协会法》。   具体到市场操纵行为而言,在1998年之前,英国证券市场上市场操纵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是证券与投资管理局和贸易工业部。根据1986年《金融服务法》的规定,证券与投资管理局有权对证券业务和大部分的投资活动行使监管权,是证券市场的日常监管机构,但实践中证券与投资管理局将大多数监管权授予私人投资监管局(PIA)、投资监管局(IMRO)、证券与期货管理局(SFA)等自律机构行使。贸易工业部虽然也有权参与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监察与管理,但其介入的角度不同,它主要是从违反《公司法》的角度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等证券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1998年之后,英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998年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成立,将上述除英格兰银行外的8个监管机构合为一体,全面整合了原先各机构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权限。英格兰作为纯粹的中央银行,不再承担对金融业的日常监管职责。至此,FSA成为英国金融行业唯一的监管机构,其内部职能部门设置分为金融监管专门机构和授权执行机构两大块,前者包括银行与建筑协会部、投资业务部、综合部、市场与外汇交易部、退休基金检审部、保险与友好协会部,后者有授权部、执行部、消费者关系协调部、行业教育部、金融罪行调查部、特别法庭秘书处。   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进一步强化了FSA作为“超级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能。根据《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规定,FSA的职能主要包括:(1)保持公众对英国金融系统和金融市场的信心;(2)向公众宣传,使公众能够了解金融系统及与特殊金融产品相连的利益和风险;(3)确保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保护;(4)为发现和阻止金融犯罪提供帮助。FSA作为英国唯一独立行使金融监管权的执法机构,拥有制定金融监管法规、颁布与实施金融行业准则、给予被监管者以指引和建议以及制定金融监管的一般政策和准则的职能。但值得注意的是FSA并不是政府行政机构,不隶属任何行政机关,而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的监管组织,其经费收入直接来源于它所监管的金融机构。   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英国金融监管采用的是“自我管理”的方式,通过“道义劝说”对证券业的业务活动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1986年《金融服务法》颁布之后,英国逐渐运用法制手段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较为严厉的监管和处罚,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颁布明确了FSA作为法定专门机构对市场滥用案件的执法和惩处权,而且对调查、审裁和复议程序作了缜密的规定,使英国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逐渐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英国对市场操纵案件的调查权力和审裁程序   (一)FSA的信息收集和调查权限   1、FSA收集信息的权力   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165条的规定,FSA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被监管对象提供特定信息或特定信息的叙述,或者制作特定文件或文件的特定阐述。信息或文件必须在特定的地点,并且在特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前提供或制作。FSA可以要求被监管对象以合理的任何形式提供其所要求的信息,并要求其所提供的信息经过某种程序的核实或鉴证,比如经交易所核实的交易记录、经清算所核实的交割记录等等。法律授予FSA的调查权是独立自主的权力,不受来自其它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预,FSA调查权的独立性对查清市场操纵案情具有重要的意义。   2、专业人士的报告   由于市场操纵涉及许多复杂的技术问题,监管机构有权要求相对人按监管通知规定的格式要求提交报告。制作报告的人必须经监管机构提名或许可,并具备制作报表的相应专业水准,被监管对象必须给予制作报表的专业人士以合理必要的协助。如果相对人拒不提供由专业人士出具的报告,FSA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令”(injunction)要求相对人实际履行该义务。   3、调查程序的进行   FSA的调查程序有一般调查与特别调查之分,对市场操纵案件的调查适用特别程序,即由国务大臣或FSA任命一至两名适格人员代其进行独立调查。调查员有权要求被调查人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回答调查员提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调查员为调查目的要求的任何信息。FSA可以通过向调查员发布指令,来控制调查的范围、期间、具体运作和报告程序。   被调查人的范围一般是确定的,但如果监管机构或调查员依法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文件,而该文件属于第三人所有,则监管机构或调查员的权力可延伸至第三人。监管机构或调查员有权要求当事人就所提供的文件提交复件或摘要,或者要求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关于该文件的解释性说明。   4、调查程序的终止和中止   为了维护调查的统一性,避免其它机构进行的调查干扰FSA调查程序的进行,FSA在必要适当的时候,可以终止、中止或限制交易所或清算公司依其规则进行的调查。这种指令必须以书面命令的形式发出,并可以在FSA职权范围内以强制令的方式实施。   5、不履行配合调查义务的法律责任   如果被调查人未履行信息提供要求,则调查员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法庭证实上述违法事实,法庭如认为违法者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则推断其为藐视行为(in contempt)。如果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则行为人可能面临有罪指控,除非其证明并非有意隐瞒调查事实:   (1)伪造、隐藏、损坏或采取其它方式处置可能与调查有关的资料的行为;   (2)其指使或允许的伪造、隐藏、损坏或采取其它方式处置可能与调查有关的资料的行为;   (3)明知在重大事项上存在虚假或误导的文件而提供,或是过失提供在重大事项存在虚假或误导信息文件的行为。   上述行为人可能依违法程度或性质的不同,承担两类不同的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的,经简易审判,处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单处或并处不超过法定最高限额的罚金;情节严重的,经过陪审团审判,处不超过两年的监禁,单处或并处罚金。此外,在法庭已签署令状的情况下,任何人如有意阻碍执行令状的行为,将经简易程序被处以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单处或并处标准幅度五倍以下的罚金。   (二)民事制裁和警示通知   当违反法定义务的市场操纵行为发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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