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论文网

留学生硕士论文 英国论文 日语论文 澳洲论文 Turnitin剽窃检测 英语论文发表 留学中国 欧美文学特区 论文寄售中心 论文翻译中心 我要定制

Bussiness ManagementMBAstrategyHuman ResourceMarketingHospitalityE-commerceInternational Tradingproject managementmedia managementLogisticsFinanceAccountingadvertisingLawBusiness LawEducationEconomicsBusiness Reportbusiness planresearch proposal

英语论文题目英语教学英语论文商务英语英语论文格式商务英语翻译广告英语商务英语商务英语教学英语翻译论文英美文学英语语言学文化交流中西方文化差异英语论文范文英语论文开题报告初中英语教学英语论文文献综述英语论文参考文献

ResumeRecommendation LetterMotivation LetterPSapplication letterMBA essayBusiness Letteradmission letter Offer letter

澳大利亚论文英国论文加拿大论文芬兰论文瑞典论文澳洲论文新西兰论文法国论文香港论文挪威论文美国论文泰国论文马来西亚论文台湾论文新加坡论文荷兰论文南非论文西班牙论文爱尔兰论文

小学英语教学初中英语教学英语语法高中英语教学大学英语教学听力口语英语阅读英语词汇学英语素质教育英语教育毕业英语教学法

英语论文开题报告英语毕业论文写作指导英语论文写作笔记handbook英语论文提纲英语论文参考文献英语论文文献综述Research Proposal代写留学论文代写留学作业代写Essay论文英语摘要英语论文任务书英语论文格式专业名词turnitin抄袭检查

temcet听力雅思考试托福考试GMATGRE职称英语理工卫生职称英语综合职称英语职称英语

经贸英语论文题目旅游英语论文题目大学英语论文题目中学英语论文题目小学英语论文题目英语文学论文题目英语教学论文题目英语语言学论文题目委婉语论文题目商务英语论文题目最新英语论文题目英语翻译论文题目英语跨文化论文题目

日本文学日本语言学商务日语日本历史日本经济怎样写日语论文日语论文写作格式日语教学日本社会文化日语开题报告日语论文选题

职称英语理工完形填空历年试题模拟试题补全短文概括大意词汇指导阅读理解例题习题卫生职称英语词汇指导完形填空概括大意历年试题阅读理解补全短文模拟试题例题习题综合职称英语完形填空历年试题模拟试题例题习题词汇指导阅读理解补全短文概括大意

商务英语翻译论文广告英语商务英语商务英语教学

无忧论文网

联系方式

英国商法的定位 [2]

论文作者:李燕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8-06-13编辑:点击率:5521

论文字数:3560论文编号:org200806131721539961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英国商法定位英国商法

适用,尽管某些立法试图将两者分开,比如1979年的《货物销售法》第 15A条在消费者交易和非消费者交易中划了清楚的界限,但是事实是,法官通常只把纠纷是具有商事性质还是消费者性质这个问题停留在脑海里,在适用法律规则时并不正式区分这两种不同的交易。有证据表明消费者法的领域正在不断扩张,甚至威胁到一些原先属于商事领域的交易如今要纳入消费者法领域。原因在于:1.一些保护消费者的立法适用的商事企业跟适用的私人个体一样多,比如1974年的 《消费者信用法》适用于贷款金额为 25000 英镑或更少的企业,只要该企业不是合并企业。2.法院乐意扩大消费者的概念,以包括商事企业。3.即或是源自于1893年只考虑商人的1979年的《货物销售法》,在1994年被修改,将“货物应具有‘商业品质’”改为了考虑消费者需求的“货物应具有‘令人满意的性质’”。英国大多数学者认为他们有理由去考虑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应在多大程度上进入商事业务的范畴,但是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在商法领域的干预必然不符合商业社会的本质需求。

    事实上,消费者立法属于英国商法的范畴,只是大多数关于商法的教科书都不将其纳入,原因是他们认为关于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已经发展成了一个有必要单独学习的学科。只有很少的商法教科书会谈论诸如消费者的信用和产品责任等问题。



    (三)商法应保护的利益

    商法主要涉及货物销售法,其核心就是买卖双方的合同,但是销售并不只涉及到合同当事人,还有许多其他的利益需要法律的保护。大众消费群体需要确保他们从市场上买回的产品不会损及其健康和生命,他们不会因为市场垄断、贸易限制、恶意欺诈及虚假广告而付出代价,贸易必须能够被控制到不危及国家经济的程度等。很明显的是,关于商事交易的法律远远不只是合同法本身,它还涉及了财产法、侵权法、衡平法、救济法、公司法和破产法,并且也走进了公法领域。所以被瑕疵产品损害的零售买方可以法条中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向制造商提起诉讼,也可以普通法中关于过失责任的依据向制造商提起诉讼;无过失的买方购买了分期付款协议中尚未付清款项的货物,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分期付款协议中的合同主体,同时以准合同为诉由,要求出让方,也即分期付款协议中的买方返还利益;信用交易中所建立的担保利益会因为债务人的破产或清算变得不堪一击;供货商如果提供了虚假产品说明将导致诉讼责任,不论其是否被判有罪,都属于对合同的违反。总之,商法并不只局限于跟货物有关的法律,它还跟商事交易中关于单据和服务的许多领域有关,包括金融、货物运输和保险等。

    三、英国商法的功能认识

    代弗林法官(Lord Devlin)曾在一个判决中写到:“商法的功能是尽其可能地让商人们按其需要的方式从事商业活动,而不强制他们去遵守他们认为已经过时的规则形式。普通法并不是一个官僚政治的事物。”该话道出了商法的基本目标,即商法是促进商事交易的。在商事争议的案件中,法官基本上把这个目标体现在判决理由中。正如高尔夫法官(Lord goff)在一篇分析法官解释商事合同时的目的的文章中所谈的:“我们的目的是给贸易合理的商业效果。我们在此是给商人们帮助的,而不是为了阻碍他们;我们在此是给商业车轮的转动加油的,而不是对其指手画脚,横加阻拦。”通常情况下,商业实践律师把法律作为一个可延展性的手段,以此达到当事人的最终目的,而在此过程中由律师们发展延伸出的商业技巧和技术,法官一般持认可态度,而不是过多地纠缠于逻辑上的统一性和文字上的细致性。普通法院以其实用主义的态度已经建立起了一套与商业需要相适应的处理原则。比如1998年的一个案件中,面对了一个典型的商事实践问题,银行是否能直接从客户帐户的余额中扣划其收费。上议院从所有者利益的概念着手,做出判决,认定银行无权从自己客户的存款中扣款。这个案件表明了法院有时为了适应商业需要,会绕开或改变一些了既定的法律原则。当然有时也有例外情形,法院可能会无视商业实践的需要。比如 1992年,上议院认定地方政府没有资格从事“互换交易”,其结果是导致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缔结的互换交易合同统统无效。而做出这个判决的目的是为了让地方政府摆脱以前订立的这些协议的后果,尽管互换协议在当今的金融市场非常普遍,并且被认为是有效处理债务的一种重要机制。这个判决在伦敦引起巨大凡响,被谴责为毁掉了伦敦作为世界金融中心的声誉,特别是许多外资银行都善意地与当地政府订立了此种协议。当然对其最好的解释就是,“这是公法对商法的一个胜利”。

    商人有其特别的需要。首先,他们要求他们的合同受到支持;其次,他们要求法院针对商事问题的判决是具可预测性的,以此他们才可以明确在商业实践中该如何运作;第三,他们需要法律足够的灵活,能够把他们最新的商业实践考虑进去;最后,他们希望他们的争议能够被快速、经济、有效地处理。

    在英国,商事实体法和程序法都试图去满足商业社会的特殊需要,从而以达到促进商业发展的目的。针对第一种需要,法院对商事合同采取了一种不干涉的态度,法官们推断商人之间有平等的议价能力。这种推断建立在两个基本的商法原则上:“合同自由原则”和 “合同神圣原则”。正如施密特索夫(Professor Sehmitthoff)教授指出的:“商法的基本原理在于当事人意愿自治的合同原则。除了遵从最基本的公共政策,当事人有权按照他们的意愿处理他们的事务。”

    针对第二种需要,各法院都一贯坚持考虑法律的“确定性”。在某种程度上,判决对“可预测性”的考虑要高于对“公平正义”的考虑。曼斯菲尔德法官在一个判决中写到:“所有的商事交易都追求确定性,相应的,所有的法律规则不管其是因为什么原因而订立的,也都应追求确定性,以此所有的市场投机者才知道在贸易中该如何操作。” 萨盟法官(Lord Salmon)也在他的判决中简明干练地写到:“在所有商事交易中,追求确定性是最重要的。”当然法院也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做到了这一点,上议院在不久前做出了一个判决,允许一个付款者依现行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收回数十年前支出的款项,原因是按照现在司法判决所确定的规则,该笔款项的支付是错误的,尽管当时的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有批评认为这个判决没有考虑商事交易对确定性和终局性的要求。

    传统意义上讲,对商业习惯和惯例的司法承认就是对商人们第三种需要的满足。法院在解释商事合同时通常会考虑商业习惯和惯例。但是,不是所有的商业习惯和惯例都被法院所承认和采纳,更何况订立好的合同通常是不会给商业习惯和惯例留下空间的。只有合理的、跟合同明示条款相一致的、在贸易中被广泛认可并对所有商人们都具有约束力的商业习惯和惯例才被法院所认可。而 “在贸易中被广泛认可并对所有商人们都具有约束力”这一点往往很难被证明,所以当法院不能够考虑商业惯例时,商事交易的稳定运作就会受到阻碍,此时议会通常会介入,提供救济。比如,1992 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制定,就允许买方、次买方、货物受让人作为提单(或海运中经常使用的其他特定单证)的合法持有人向承运人起诉,就是为了避免默示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当然议会并不是每时都有效行动的,如前提到的,上议院关于银行和地方政府缔结的交换合同无效的判决,是超越权限的,且背离了商法的本质,但是议会拒绝颁布任何具溯既力的法律推翻该判决,有评论认为,议会可能是在发泄对银行的不满,因为银行曾帮助地方政府规避议会对他们的财政控制。

    商人们的第四种需要或多或少地被商事法庭的实务、程序以及商事仲裁的适用实现了。商事法庭是高等法院王座法庭的一个独立法庭,其所有法官都是富有经验的商事争议的仲裁者。按照新的 《商事法庭实践指导》(其为 1998年民事诉讼程序法的补充)第一段第2(1)条规定,商事法庭管辖的商事纠纷为:“任何产生于贸易和普通商事的纠纷,包括任何关于(i)商业单证和合同;(ii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英国英国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 美国美国 加拿大加拿大 新西兰新西兰 新加坡新加坡 香港香港 日本日本 韩国韩国 法国法国 德国德国 爱尔兰爱尔兰 瑞士瑞士 荷兰荷兰 俄罗斯俄罗斯 西班牙西班牙 马来西亚马来西亚 南非南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