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立法因此重心下移。各省教育法一般由教育法、 教育行政法规及地方教育法规组成。教育法由省议会制定 ,教育行政法规由省教育部制定 ,地方教育法规由各地方议会制定。在各省的教育法中 ,教育基本法又居于中心地位 ,决定各省教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制度 ,是各省教育立法中最具法律效力和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它的制定与实施 ,标志着各省教育法制基本框架的确立 ,体现了各省教育法律建设趋于成熟。各省自 19九世纪下半叶以来相继颁布了教育基本法 — — — 《教育法》 或《学校法》 ,确立了本省的基本教育制度和教育特色。如阿尔伯特省于1871年颁布了 《教育法》 ,它仿照魁北克省的教育模式创建了两种教育制度 ,即天主教学区和基督教学区。曼尼托巴省于1916年通过学校法 ,该法确立了英语作为唯一的官方语言 , 并创立了曼尼托巴世俗的公立学校制度。各省教育基本法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时根据形势发展通过省议会修改或修正。因此 ,每个省的教育基本法都经过很多次修改和修正 ,以适应形势的发展。教育基本法较之一般的教育法律 ,显得比较庞大 ,几乎包括教育的所有方面 ,既有一般性规定 ,亦有较为具体的规范 ,又被称为 “教育法典” 。如安大略省 《教育法》 1974 年制定 ,1975 年 1 月 1 日实施。它是由原来的 5 个法案 ,即 《教育部法》 、 《公立学校法》 、 《学校行政法》 、 《独立学校法》 和 《学区和中学法》 所组成。现行的安大略省 《教育法》 是安大略省教育中影响最大、 最广泛的教育基本法 ,其内容包括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行政管辖、 教师和学生权利与义务、 教育经费筹措、 教育基金、 教育税、 教育申述、 义务教育、 教师和校长培训等所有教育基本方面 ,亦对一些重要的具体问题做出规定 ,厚达 200余页 ,经过数10次的修改和修正。
加拿大早期的司法实践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英国的法律传统 ,除魁北克省在民法等一些法规方面采用大陆法系外 ,其司法体系属英美法系。在英美法系中 ,法院判决的案例不仅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将作为法院以后审判的直接法律依据 ,法院对类似案件可参照以往判例做出同样的法律判决。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被加拿大人称为判例法。加拿大现代司法则是在法律规范和法律判例相互结合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法官审判案件中 ,既重视以往法律审判案例的示范作用 ,又重视法律条文中法律规范的规范作用。法官可依据法律条文和以前的判例 ,对现有案件进行判决。加拿大早期的司法实践 ,已积累了不少的教育判例 ,这为早期的教育审判提供了具体的参照。经过 200 年教育立法的发展 ,教育法律规范逐渐在调整教育上趋于主导作用。在教育司法实践上 ,教育法律规范与以往的教育判例有机结合 ,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教育法体系 ,即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判例相结合的教育法律体系。其发展从单一的、 零散的判例逐步到系统判例法和系统法律文件的有机结合运用。在具体的审判中 ,大量的教育判例为审判提供直接的法律参照依据 ,同时系统的教育法律规范又为审判提供更广泛、 更具体的支持。两者经过长期磨合 ,已较为有机地统一于教育法律审判实践中。判例法是教育法律规范的具体化 ,即对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教育法律规范则是教育判例的概括和抽象 ,即对教育判例进行一般指向和规范。以往的教育判例如与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有冲突 ,以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准。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判例相互结合 ,是加拿大教育立法中的一个主要特色。 加拿大虽然教育立法很早 ,但进行系统的教育法研究则开展得较晚。早期的教育立法主要参照英国、 法国的模式进行 ,后来又借鉴美国的一些经验。加拿大本身对本国教育法制的研究甚少 ,主要停留在非教育法的一般性立法研究和司法研究方面。加之加拿大本身法规体系错综复杂 ,各省法律体系 ,尤其是教育法千差万别 ,也给教育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研究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教育法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教育法的实践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育法实践的发展。80年代初 ,一批有志于教育法研究的青年学者开始涉足教育法领域。西安大略大学青年学者格雷戈里•迪肯森于1982年出版了第一本教育法方面的书 《加拿大教育法案例汇编》 。德沃豪斯大学青年学者韦恩• 麦凯 于 1984年出版了加拿大第一本教育法理论专著 《加拿大教育法》 ,该书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加拿大教育法体系的特点、 性质和作用等。韦恩• 麦凯也是第一位在大学开设教育法学课程的教师。加拿大第一本教育法学术刊物 《教育与法》 于 1988年在西安大略大学诞生。全国性的教育法应用学会也于 90年代初产生 ,成为加拿大教育协会下面的一个重要分支协会。该学会会员来自教育界、 法律界的专家学者、 教师、 校长和大学生。教育法理论研究在 90 年代有了长足的发展 ,先后有十余本教育法方面的专著出版。研究主要侧重于公民教育权利保障、 教育法理分析、 教育判例分析、 学校事故分析、 地方教育法比较、 教育行政管辖等方面。纵观加拿大教育法的历史 ,其教育法制经历了 200 年的发展 ,已日趋成熟 ,我们可以从中发现一些有益的启示。
1.教育立法加快了教育国家化进程 ,有利于加拿大建立联邦体制。加拿大教育立法的一个明显特色是教育国家化的发展与教育立法同步。政府干预教育始终是按照法律要求对教育进行管理 ,决不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管理 ,即先立法 ,后治教 ,有法才治教 ,治教必依法。这一做法保证政府自始至终处在一个合法的状态中管理教育。在教育法建立完善的同时 ,政府逐步建立完善各级教育制度。教育立法和教育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又有利于政府各种教育职能的有效发挥 ,增强政府管理地方教育事务的力度。依法治教不仅成为国家管理教育的一个主要方式 ,而且国家为社会树立教育法制意识率先做出了良好表率。
2.教育立法与国家传统相结合 ,形成有特色的地方教育立法格局。地方兴学、 社会兴学和宗教兴学在加拿大教育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教育立法顺应了这一历史传统 ,首先从地方开始 ,从最早殖民化的东部实行 ,逐渐延伸到中部和西部 ,地方教育自主办学的传统与地方教育立法紧密结合 ,最终在联邦宪法中予以确认。
3.教育判例法与教育成文法有机结合 ,互为所补 ,共同调整教育活动 ,形成加拿大又一教育立法特色。加拿大先后被法国和英国殖民统治 ,其教育法有机地吸收融合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将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判例相互结合使教育活动既受教育法律规范调整 ,又受教育判例约束。
4.教育法律意识形成已久 ,政府、 社会、 团体及个人教育法律意识普遍加强 ,政府在依法治教中首先起到表率作用社会、 团体及个人自觉地在法律框架下规范各自的教育行为 ,互相促进 ,逐渐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制大环境 ,并达到良性循环。
5.教育立法保障了加拿大公民教育权的充分实现 ,促进了加拿大多元文化社会的稳定。加拿大是一个多元文化社会 ,其教育也呈现多元化。在保障各文化、 各种族、 各宗教在教育方面的权益 ,解决各方教育利益冲突方面 ,教育立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88 年 ,加拿大国会一致通过了著名的 《加拿大多元文化法案》 。该法案重申 ,多元文化是加拿大国民的基本特色 ,每一个加拿大公民都有享有、 促进其原文化发展的自由 ,联邦政府有责任通过政府机构促进多元文化和教育的发展 ,各地方政府必须保障不同文化的公民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依靠教育立法能够有效地确立、 平衡社会各方在兴办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以保证多元文化教育持续稳定而健康地发展。
6.教育立法推动了加拿大教育走向规范化、 制度化和法制化。加拿大地方教育制度多种多样 ,千差万别 ,各有特色且相对独立 ,只有通过地方教育立法和联邦教育立法 ,才能得到有效整合和规范 ,做到发展有序 ,互不矛盾。
主要参考文献:
1. F. Henry Johns on (1968) A Brief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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