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论文网

留学生硕士论文 英国论文 日语论文 澳洲论文 Turnitin剽窃检测 英语论文发表 留学中国 欧美文学特区 论文寄售中心 论文翻译中心 我要定制

Bussiness ManagementMBAstrategyHuman ResourceMarketingHospitalityE-commerceInternational Tradingproject managementmedia managementLogisticsFinanceAccountingadvertisingLawBusiness LawEducationEconomicsBusiness Reportbusiness planresearch proposal

英语论文题目英语教学英语论文商务英语英语论文格式商务英语翻译广告英语商务英语商务英语教学英语翻译论文英美文学英语语言学文化交流中西方文化差异英语论文范文英语论文开题报告初中英语教学英语论文文献综述英语论文参考文献

ResumeRecommendation LetterMotivation LetterPSapplication letterMBA essayBusiness Letteradmission letter Offer letter

澳大利亚论文英国论文加拿大论文芬兰论文瑞典论文澳洲论文新西兰论文法国论文香港论文挪威论文美国论文泰国论文马来西亚论文台湾论文新加坡论文荷兰论文南非论文西班牙论文爱尔兰论文

小学英语教学初中英语教学英语语法高中英语教学大学英语教学听力口语英语阅读英语词汇学英语素质教育英语教育毕业英语教学法

英语论文开题报告英语毕业论文写作指导英语论文写作笔记handbook英语论文提纲英语论文参考文献英语论文文献综述Research Proposal代写留学论文代写留学作业代写Essay论文英语摘要英语论文任务书英语论文格式专业名词turnitin抄袭检查

temcet听力雅思考试托福考试GMATGRE职称英语理工卫生职称英语综合职称英语职称英语

经贸英语论文题目旅游英语论文题目大学英语论文题目中学英语论文题目小学英语论文题目英语文学论文题目英语教学论文题目英语语言学论文题目委婉语论文题目商务英语论文题目最新英语论文题目英语翻译论文题目英语跨文化论文题目

日本文学日本语言学商务日语日本历史日本经济怎样写日语论文日语论文写作格式日语教学日本社会文化日语开题报告日语论文选题

职称英语理工完形填空历年试题模拟试题补全短文概括大意词汇指导阅读理解例题习题卫生职称英语词汇指导完形填空概括大意历年试题阅读理解补全短文模拟试题例题习题综合职称英语完形填空历年试题模拟试题例题习题词汇指导阅读理解补全短文概括大意

商务英语翻译论文广告英语商务英语商务英语教学

无忧论文网

联系方式

论公司法任意性法律规范的适用

论文作者:bluesky论文属性:硕士毕业论文 thesis登出时间:2013-03-14编辑:bluesky点击率:2483

论文字数:13149论文编号:org201303121905103550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 66

关键词:任意性法律规范适用完善司法的改制公司的自治性

摘要:本文是关于任意生司法在公司制度下的体现,司法的改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公司的发展,特别是在公司的自治性上有了很大的空间,但在任意性法律规范的适用上存在着很大问题。

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它是指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1]关于法律规范,根据法律主体是否可以依据自由的意思表示排除适用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任意规定与强行规定之区别在‘当事人’是否得依其意思或依其与相对人之合意拒绝系争规定之适用或修正其规定之内容。若然,则它便是任意规定;否则,便是强行规定。”[2]要正确适用公司法规范,首先必须要明确公司法的性质,即公司法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https://www.51lunwen.org/companylaw/
   对于公司法的性质,学界大致有三种观点:
   一是强制法说。早期的公司是通过皇室颁发特许证书成立的,是一种资源的垄断,其功能和国家利益结合紧密,因而国家对其进行严格管控。法律赋予公司独立人格作为优待,而公司以遵守法律的规定作为代价。 [3]因而,最初授予公司许可证是十分谨慎的,只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且只在非有公司不能实现此利益的时候才授予公司资格。[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许主义已经成为历史,国家对设立公司的条件也逐渐放宽,但是这并不能保证公司在进行交易时不会损害自然人的利益,公司的强制法说在公司法理论市场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公司法长期以来对公司的活动规模和范围进行限制,这都表明公司法是以强制性法律规范为主的,公司法是强制性的。
   二是任意法说。公司契约理论者认为公司本身是一套合同规则,是股东之间出于意思自由而设定的,包括公司的设立、运营和解散在内的系列问题都应由公司股东自由决定,是公司参与者之间的一种协议,故公司是合同的产物,公司法的大部分条款应该可以自由选择排除适用。[5]基于公司契约理论,公司法在制定时需要考虑到各方主体的利益,所以就要求公司法必须具有弹性,有关制度必须考虑到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享有足够的选择自由。换言之,公司法的作用是为当事人各自目的的达成起到促进作用,而不是对股东和其他缔约人进行强制干预。因此,公司法在本质上就体现为合同性,其规范结构原则上采取任意性规范。
   三是折中说,即公司法是强制性法律规范与任意性法律规范的综合体。[6]强制性法律规范与任意性法律规范并不相互排斥,它们在公司法中各有各的适用范围,而且只有两种法律规范相互配合,才可共同确保公司组织的稳定,公司才能运行的更好,公司法法律规范的价值才能得到更好的体现。从立法角度看,立法者也力争在两者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点;从实践来看,公司法法律规范并非完全的强制法,也非完全的任意法,实际上它是包含强制性法律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的综合体。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共 1/1 页首页上一页1下一页尾页

英国英国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 美国美国 加拿大加拿大 新西兰新西兰 新加坡新加坡 香港香港 日本日本 韩国韩国 法国法国 德国德国 爱尔兰爱尔兰 瑞士瑞士 荷兰荷兰 俄罗斯俄罗斯 西班牙西班牙 马来西亚马来西亚 南非南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