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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的产生与发展

论文作者:www.51lunwen.org论文属性:硕士毕业论文 thesis登出时间:2013-03-24编辑:hynh1021点击率:1711

论文字数:12600论文编号:org201303212032074641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自由心证证据规则制度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一直片面看待自由心证,因为它既是资本主义的产物,又是主观唯心主义的认识方法。实际上,自由心证作为一种诉讼证据制度,是司法审判活动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是法官裁判案件的前提和基础。自由心证原则的运用必将带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和诉讼观念的重大变革。因此,对自由心证进行界定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一、自由心证的产生与发展


    自由心证最早产生于英国。公元13世纪前后,神明裁判消亡,英国和欧洲大陆的司法发生了变化。英国逐渐走向对抗制的诉讼模式,在陪审团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自由心证主义的传统。此后,“知情陪审团”转变成“不知情陪审团”,并且催生了大量的证据法规则,https://www.51lunwen.org/literature/ 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由此成型[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同时欧洲大陆形成了以纠问制为基础的法定证据制度。这种证据制度使裁判者的理性受到压制,不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导致了刑讯逼供的盛行。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欧洲各国相继爆发了推翻封建统治的资产阶级革命,先后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废除了纠问式的诉讼制度,创设了辩论式诉讼制度,建立了陪审团裁判制度。1790年12月26日,杜波尔向法国宪法议会提出了一项革新议案。在这项议案中,自由心证的原则首次提出。杜波尔认为,判断案件事实真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由法律预先规定何种证据可以用来确定事实;另一种方法就是周密的搜集、调查一切材料,将材料交由法官进行判断。前一种方法不顾事实的复杂性,强迫法官根据法律预先规定做出裁判,这是不可取的。1791年法国宪法会议正式废除了法定证据制度,宣布法官拥有把自己的内心确信作为依据的义务[刘春梅:《自由心证制度研究:以民事诉讼为中心》,厦门大学出版社。]。第342条规定所表述的: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法而认定事实,并不计较;法律也不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判断已否齐备及是否充分;法律仅要求陪审员深思细察,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于被告不利和有利的证据在他们的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法律未曾对陪审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法律也未说:“未经某种记录、某种证件、若干证人、若干凭证证明的事实,即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法律仅对陪审员提出这样的问题:“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的确信否?”此即陪审员职责之所在。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法国率先以自由心证主义取代了法定证据制度,此后,自由心证制度得以在欧洲大陆开花结果。1877年的德国《刑事诉讼条例》第260条规定:“对于法庭调查的结果,法官应该根据全部审理的总和所提出的自由确信来裁判”。日本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318条也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肖建华:民事证据法理念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386页。]。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他们所采取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标准和“内心确信”具有明显的同一性,并且作为一种沿袭已久的司法传统,由事实裁判者对证据进行判断,根据所形成的心证作出裁判是陪审团裁判制度的典型特征。


二  自由心证的价值


(一)有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
   根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对证据和事实进行判断是法官在认定证据和事实时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司法不独立,那么有了心证也无法落实。根据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的独立审判,并不是法官的独立审判,而法院独立审判保障机制很不健全,这就阻碍心证公开的实现。在众多外部因素的影响下,法官很难心证公开,因为和最终的判决不一致,从而影响司法权威。


(二)有助于强化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有学者认为此规定实质上蕴含着自由心证的原则。虽然迄今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一直在否定自由心证原则, 由于缺乏完备的证据制度,法官在实践审查判断证据时拥有远超过西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实际上是一种“超自由心证主义”[ 杨建华:《大陆民事诉讼法比较与评析》, 台湾达昌印刷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254页。]。保障法官以其法律素质、理性良知及其所知的经验法则、逻辑法则等形成合理心证,从而提高法官的权威,树立司法公正的形象。
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目前的模式中职权主义过重,加强法官形成心证的合理性可以使裁判机关保持中立性,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也保持中立。这样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司法的公正。
   分析我国司法现状,本人发现自由心证法则在审判实践中有大量运用。这主要归咎于现代自由心证的缺失和证据制度的不完善。因此,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应当法定化,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法官则可以自由化。我国法官在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上的自由裁量权存在很大争议。有学者认为“鉴于一段时期内,我国法官在职业道德、文化修养、法律素质和审判技能上,https://www.51lunwen.org/ 以及阻碍和破坏司法公正的力量难以彻底排除,为保障法官能够准确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合理的证据制度,通过证据规则对证据能力加以严密规定以指导和约束法官,并排除外部对审判法官的非法干预。在此制度之下,留给法官的心证‘自由’就主要是证明力了”[邵民:《析自由心证原则》,载北大法律信息网本人由此联系到我国的证据制度:我国是由法官负责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不能依照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又不能以自由心证为由,不予采用证据资格。法官在遵守证据规则制度的前提下应该对证据资格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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