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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论文作者:www.51lunwen.org论文属性:硕士毕业论文 thesis登出时间:2013-03-22编辑:hynh1021点击率:2970

论文字数:15300论文编号:org201303192214338646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抢注在先注册诚实信用

摘要:抢注注册商标受地域性和时间性限制,对于非驰名商标的抢注,和解决其它在先权利申请被抢注的现象,从法律角度分析和解决,提高公民或者一个企业无形资源的一种法律意识。并指出我国法律只保护在先申请的原则,这是商标法有明确规定的,甚至可以为一个企业节省资金和时间。

商标抢注从字面上看,是对商标的抢先注册。注册,本是一种行政管理的制度,此制度是为了方便行政管理和解决商标争议,https://www.51lunwen.org/marketingresearchproposal/ 以法律的方式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已经变为一种商业资产,其作用已不再是消费者辨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而成为当今市场主体参与商品或服务竞争的强有力的武器,有信誉的商标往往成为企业的象征和产品质量、信誉的代名词。
抢先,抢:【动】撞;碰;触。以头抢地。——《战国策·魏策》;【动】抢夺;抢先;争先(形声。从手,仓声。) 抢夺耕牛。——《广东军务记》先:【动】前进,走在前面。(会意。据甲骨文,上面是“止”(脚),下面是“人”。意思是脚已走在人的前面。)先,前进也。——《说文》;【名】当初。先前丢三忘四,惹人抱怨,竟不大象先了。——《红楼梦》;【形】前,时间或次序在前。以先国家之急。——《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副】指事情、行为发生在前。为坎以先登。——《资治通鉴·唐纪》。抢先即取抢的抢夺、争先之意,先的前、时间或次序在前或事情行为发生在前之意,抢先和为时间或次序在前抢夺或事情发生在前而抢夺。所以抢先可能是因为时间或次序的原因而提前抢先获得,也可能是为了获得而在某将发生之事之前抢夺。
结合抢先和注册来看,抢先注册就有两层含义,①因时间或次序的原因而在先进行注册,例如,甲乙两民事主体都有相同或相类似的商业标记正在使用,而甲民事主体应为学习而直到了商标权的重要性,随即将商业标记进行了注册,此为第一类抢先注册。②为了获得注册商标而在一即将进行或必定进行注册的商业标记之前抢先进行注册从而获得注册商标,例如,甲民事主体有一个商标,并且该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他未将其进行注册,民事主体乙在得知民事主体甲未注册其商业标记,乘机将甲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业标记进行注册,并迫使甲用高价赎回其商标权,或高价使用乙抢注的商标。
从以上分析看,第一类商标抢注行为并不具有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并且也不具有恶意性;而第二类的商标抢注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也具有很严重的主观恶意性。两类抢注行为对比下,法律应以第二类商标抢注为中心来展开对抢注行为的规制,并以此改变当前商标抢注现状。所以以下将围绕第二类商标抢注行为进行分析。


一、商标抢注之成因
制度自身
商标专有权的取得是商标保护的基础,只有拥有了专有权才能使商标得到保护。当今各国对商标的专有权取得的规定有所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使用原则,即按照商标的先后使用顺序来确定商标专有权的归属,谁先使用商标谁就先获得商标的专有权,如挪威、德国等;第二类是注册原则,即商标的专有权的取得是按照商标的申请注册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其专有权的归属,并且不用考虑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大多数国家使用该类制度。
以上所谈论的两类商标专有权取得制度各有利弊。使用取得制度能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且实用灵活,可以避免商标与商品的分离,但是该类制度不利于商标的管理、使用证据的查证以及缺乏稳定性;注册取得制度易于商标的管理和调查取证,并且法律关系明确稳定,但其缺点在于灵活性不足,不能够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基于使用取得制度和注册取得制度的利弊互补,一些国家将“使用原则”和“注册原则”结合起来,为证明商标专有权的归属,采用使用取得商标专有权的国家也都结合上了注册制度,只是有些是注册取得商标权之外,仅依靠实际的使用商标也能取得商标的专用权,有的则是注册仅是一种登记,并不表明商标的专有权的最终确定。
在当今的商标注册制度中,商标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则是商标注册制度的主流。我国也采用的是自愿强制相结合的商标注册制度,即允许未注册商标的存在,不注册,商标则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专有权重视度
在当今社会想要获得商业的成功则不可小觑商标的威力,谁拥有了名牌商标,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商品服务的竞争归根结底还是商标权的竞争,所以商标专有权的重视程度就决定了该产品或服务的市场走向。要想在商标专有权的争夺获得成功就需要重视商标的地域性特点,要想获得商标所在地的保护,就必须即时的申请商标的登记注册。在国际商标专有权竞争中外商很早就认识了这一点,而我国大部分商家甚至相关部门都对此没有重视。虽然我国有比较完善的商标法体系,但是颁布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时没有进行即时有效的宣传。进而致使一些国内的商家对商标注册制度不甚了解,再加上我国采用的是自愿加强制的商标注册原则,而强制注册主要是烟草和药品方面,从而使一些国内的厂商产生了商标注册没有必要的心理,注册不注册不影响起商业生产和销售。对于一些需要对外出口的商家他们更没有意识到在出口之前要在国外申请商标注册,即使意识到了又因程序不清、手续不全、找错代理商等种种原因上当受骗致使知名商标被人抢注。
没有明确认定商标抢注行为的不合法性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抢注行为是不正当竞争。商标法实施细则中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属于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这里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并没有定性,这使得未注册商标难以获得相应的保护。


二、商标抢注的危害
对被抢注者的危害
被抢注者的商业标记往往具有一定影响力,正由于这一种强大的影响力,即使抢注者是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同类商品上抢注,但只要公众见到了这一商业标记就会与这商业标记所代表的商品、生产或服务商以及他们的信誉相联系,当这商业标记进行使用,其所产生的巨大商业价值将直接对被抢注者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被抢注者的商业标记所拥有的识别功能将逐步淡化,识别功能的淡化带来的是商标的混淆,这直接导致被抢注者其细心经营的商业信誉将付诸东流,严重损害了被抢注者得利益。
我国《商标法》中规定注册商标是可以转让和许可使用的,这又引入了另一种商标抢注,即抢注者的目的仅在于抢注了他人的商业标记后迫使被抢注者向其回购商标,这对别抢注这的损害是直接而明显的。被抢注者往往为了赎回其被抢注的商标,以此来保护商业信誉和维护起商标的连续性,不得不花大价钱来请求抢注者转让其抢注的商标,这类抢注在抢注纠纷案件中屡见不鲜。
对消费者的危害
对于消费者的损害是很直接的。商标抢注者将其抢注的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上,消费者利用其长期消费所产生的经验继续消费其所认为信赖的商品,而这种商品的商标早已被抢注者用于自己的商品上,从而使消费者实际上购买的并不是其所熟知的原有厂家的商品,进而消费者得利益受到损害。商标抢注者使用抢注商标,一般是希望借被抢注者商业标记的信誉,利用消费者对原商品的信赖,来达到混淆原商品和自己的商品,从而将消费者导向自己的商品,以此来增加自己商品的销量并获取利益。这一抢注理念使消费者受到蒙骗,更甚者将抢注商标用于伪劣商品上,将使消费者受到更加严重的损害。
对国家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
为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就需要任何的权利取得与行使都必须具有正当性、诚实性。商标权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权利也应遵循这两种性质。商标抢注行为是对权利正当性原则和诚实性原则的公然违反,它损害了原商标使用者的权益,蒙骗了消费者,扰乱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进而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三、我国商标抢注的法律规制
《商标法》的规制
根据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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