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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刑法中的谋杀罪 [2]

论文作者:李韧夫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8-06-13编辑:点击率:4736

论文字数:8101论文编号:org200806131647161874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英国刑法

Contributory causes)

  在研究因果关系方面,被告的行为并不必然是死亡的唯一的或主要的原因。如果认为被告 的行为只是应受谴责的五分之一,因此他就是无责任的,这是错误的。被告的行为尽管只是 死亡的促进原因,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也存在着因果关系。例如,死者如果不是患脑膜炎 的话,打击就不会引起死亡,但只要证明当时不是由于打击,脑膜炎就不会引起死亡,行为 人就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必要原因(Substantial cause)

  因果关系学说认为,行为必须是死亡的必要原因。这似乎也在说明,如果被告行为的促进 原因很小,在“

  小事不处理“原则下才予以忽略。在研究因果关系时,应把导致结果的”必 要原因“与引起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加以区别,条件或必要条件不是产生结果的原因。 例如,一种轻微伤也可能导致有必要去看医生或去药店买药,但在路上,这位受轻微伤的人 被机动车撞倒或被仇人而杀,尽管这一轻微伤是死亡的条件,但并不是造成死亡结果的必要 原因、实际原因或真正原因。

  (五)中介行为或事件(Intervening acts or events)

  所谓中介行为或事件是指被告致伤被害人后,在被害人死亡前介入的,因此而产生了 复杂因果关系问题的某种其它行为或者事件。如果被害人被致伤后,其死亡是某种后来介入 的行为或事件所造成的结果,即使被告人没有致死被害人,那么这种中介行为或事件也会造 成死亡的话,被告人就不应对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例如,被告向被害人投毒,在起作用之 前,被害人死于心脏病或者被他人杀死。此案中,显而易见,被告人对死亡结果不负责任, 尽管毒药是致命的。对其裁判,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如果不是后来的事件就会发生的情况为依据。





  然而,并不是所有关于因果关系的作为或不作为都会使被告人因中介行为或事件致死而解 脱其责任,如果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被告人仍然会被认为其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 系:

  1.被告的伤害行为仍然是被害人死亡的起作用的以及必要的原因。中介行为虽然是第三人 的加害,但其本身并不是致命的,而是与被告人的伤害相结合而导致被害人死亡,那么,被 告人和第三人都犯有谋杀罪;如果被害人的伤没有得到精心治疗或者由于本人的疏忽而死于 错治或不治,那么被告仍然对死亡承担责任。例如,被害人受了致命的枪伤,将会在一小时 内死亡,但他自己割断了喉咙,在五分钟内就死亡了。基于原来的伤仍然是起作用的原因, 被告人仍然承担谋杀的责任。因为,在此案中,被害人的喉咙被割断时,他不仅仅是由于一 种致命伤而渐渐死亡,事实上他是正在死亡,喉咙被割断后,他仍然是由于两种伤而渐渐死 亡的。并且,在死亡的瞬间,生命之流从两种伤中一点一点地消失,枪伤对死亡的结果是起 作用的。毫无疑问,被告人实施的伤害行为是导致死亡的有作用的和必要的原因,只要能够 证明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是由于被告实施的伤害行为所致就足够了。应用这条原则,将会 提供不同的答案,如果被害人把自己的脑浆砸出而立即死亡,那么,因原伤流血则不是起促 进作用的原因。

  2.被害人死于某种中介行为或事件,但这一中介行为或事件是被告人行为的自然结果,也 就是依照事情发展的正常过程是可以预见会发生的,那么就认为是被告的行为引起了死亡的 结果,尽管被告实施的伤害行为,不是如前所论及的起促进作用的原因。但是,如果导致死 亡的行为或者事件不是被告行为的自然结果,那么被告就应是无责任的。例如,一个人把另 一个人打倒后而离开,被害人伤虽不很重,却昏倒在楼内现场,在被害人苏醒之前,地震把 楼震倒,被害人死亡。对于此案,法律不认为被告的行为是谋杀罪,尽管死者不是处于昏迷 状态的话,他可能不会在地震时留在楼内。殴击确实使死者昏倒在楼内,但它并不是地震的 原因,死者也不是在危险非常明显的处境中被留在楼内的。反之,如果殴击是在海边发生, 凶手把被害人置于海潮来临的危险中,导致被害人清醒前被溺死,被告人的行为就是谋杀行 为。在后者的案例中,被害人被溺死是被告行为的自然结果,也就是在事件正常发展过程中 认为会发生的结果;而在前者的案例中,被害人因楼房倒塌而死亡,则不是正常发生的,是 不可预见的结果。

  3.第三种情况在实质上是第二种情况的例外。如果被告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实施某种作为或 不作为,并导致自己死亡,尽管被害人的中介行为不是被告行为的自然结果,被告人也要承 担责任。在一案例中,被告人刺伤一个女孩的肺部,如果不输血,她就会死亡。由于她是耶 和华的证人,基于宗教立场拒绝输血,她因肺部流血过多而死亡。被告被指控犯有谋杀罪, 因为伤仍然是死亡的起促进作用、实际上的原因。

  由原来因素产生的中介行为不能中断因果关系链条,从而在中介行为属于被告构成行为的 一部分情况下,不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但是如果引起死亡的行为完全是其它范畴的部分,那 么对被告人应另当别论。例如,被告甲伤害了乙,并到医院看望,但偶然对他传染了天花, 导致其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对被告应另当别论了。

  (六)对伤的治疗而引起的死亡

  19世纪的案例表明,被害人因被告人打伤而接受治疗,引起死亡,无论治疗是否合适,被 告仍犯有谋杀罪。如果治疗确实由合格的医生进行,则不采纳证明治疗是不合适或不熟练的 证据。在早期的案例中,这条规则只适用于危及生命的伤害,后来逐渐扩展到较重的伤害方 面。20世纪则有所不同,人们倾向于在法律上接受这样的观点,由于治疗重伤的正常治疗而 导致的死亡应该视为由于重伤而导致的。但是,如果致命伤的被害人因拯救其生命的医疗错 误而死亡,并且该治疗被证明是非正常的,那么将不承认凶手犯有谋杀罪。但是,这种非正 常的治疗应必须是造成死亡的独立的、起作用的原因。目前,以下的观点是对法律的解释: (1)有医学证据证明对伤的治疗是死亡的原因,伤本身并不是,无论伤是否为致命的,行为 人不构成谋杀罪。(2)如果伤对死亡起作用,并是死亡实际上的原因,甲犯有谋杀罪,无论 对 伤的治疗多么糟糕。(3)如果伤对死亡不是起作用的、实际的原因(如已经治愈),例如死亡 是由于护士非故意地投付致死的毒药所致,或者由于气管切开术的不当治疗等而引起,甲是 否犯有谋杀罪要根据具体案情而定。

  (七)受害人疏忽的作用

  因果关系理论认为,被害人本人的疏忽或者自虐并不排除行为人对死亡的责任。例如,英 国一名前市长被指控非法地抽打他人800鞭(次)而犯有谋杀罪,有证据证明被害人饮酒加重 了伤情而导致死亡,但这不能成为被告人的辩护理由。

  (八)故意产生的结果

  因果关系理论要求,行为不仅是结果的原因,并且这种结果还必须是行为人故意要产生的 .在死亡是行为人以故意的方法产生的情况下,行为人就是有罪的,尽管发生的过程不是他 所期望的。如甲的孩子乙,被一名护士丙照料着,甲要谋杀乙,交给丙大量的鸦片剂,告诉 丙是乙要服的药,丙认为乙不需要服药,便随手放在一边。在丙不在时,一个五岁的孩子丁 拿起鸦片剂给乙服用,导致乙死亡。有些人认为,由无意识的代理人而实施的行为同样是谋 杀。法学专家在评论该案时主张,孩子无论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那 位母亲的代理人,甲只有意让丙自己给乙投药。但是,五岁的孩子的行为并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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