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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刑法中的谋杀罪 [3]

论文作者:李韧夫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8-06-13编辑:点击率:4732

论文字数:8101论文编号:org200806131647161874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英国刑法

不否定凶手的行 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依据上述观点,如果丁不是五岁,而是十五岁,那么结果就不同了。没有证据证明丁从瓶 子的标签上知道那是为乙准备的药,如果丁确知此事,并基于这种认识而行为,那么无论其 年龄多大,都会毫不困难地把死亡的责任归咎于甲。然而,如果没有这样的事实,此案应认 为丁的介入并非甲教唆的。因此,如果丁自食其药,其死亡也是由甲引起的,就如同实际引 起乙的死亡一样。但在此案中,要认为甲有罪则是对该决定的延伸,因为丁的死亡并不是甲 要故意产生的结果。如果不如此引伸,其结果则是非常武断的,因为丁让乙服“药”或自己 服毒或者让其他孩子服毒,完全是种偶然。

  (九)因果关系的特殊例子

  基于权威观点的原因,有几种因果关系问题的例子需要特别提及:

  1.使他人遭受精神痛苦或打击的方法而产生的杀人早期法学家的观点认为,法律对仅仅因精神痛苦或打击而引起的杀人行为没有辖权,因其 没有外部暴力行为。现在,这一观点有所改变。在一案例中,甲暴力攻击怀抱四岁婴儿的女 孩,女孩的惊叫声吓坏了婴儿,从这天起,婴儿患有痉挛症,一个月后死亡。人们认为,甲 犯有谋杀罪。

  2.因伪证而杀人如果甲用出示伪证的方法,使乙受到指控并被处死,有时这也被认为是谋杀,但对此没有 结论性权威意见。在一案例中,甲等人被指控谋杀了乙,因为他们做假证诬告乙犯有抢劫罪 ,乙因此而被处绞刑。专家们撰文认为,甲等人的行为不应被视为谋杀行为,这是出于谨慎 的原因,这种谨慎的原因是指避免阻碍证人出具关于处以极刑指控证据的危险。同时,这种 伪证诬告行为与被诬告者被处死没有必要的因果关系。

  三、谋杀罪的犯罪心理、刑罚与改革建议

  (一)谋杀罪的犯罪心理

  传统上谋杀罪的犯罪心理被称为恶意预谋,但实际上,恶意本身也并非要求真正是恶意的 ,预谋也不必要求是真正的预谋。例如,一位家长出于怜惜的动机杀死了倍受病魔折磨的孩 子 ,从这一目的上说,她也是恶意的;并且如果杀人的故意仅是在实施致命打击前的一刻而形 成,那么就足以是预谋,因此,恶意或者预谋只是表示谋杀罪犯罪心理的法律术语。但这一 术语的含义十分重要,因为是否具备预谋将决定非法杀人的行为是谋杀还是一般杀人。所说 的谋杀是指具有恶意预谋的非法杀人行为;一般杀人是指没有恶意预谋的非法杀人行为。

  恶意预谋是普通法中的概念,有着悠久的历史,后来就不再对其进行探究来解释现行法律 .现在,我们认为其包含着下列含义:(1)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或者(2)造成他人重伤 的故意。(注:John Smith,Crim inal Law,Eighth Edition,Butterworths,London 1996,P.357. )“重伤”一度被广义解释为足以严重影响人体健康和舒适的任何伤害,现在被赋 予其普通的自然含义,是指实际的真正严重的伤害。

  尽管普通法中恶意预谋的含义目前原则上已被充分表达,也就是指具有造成他人死亡或重 伤的故意,但也有必要参照对普通法有所完善的1957年《杀人罪法》第一章的规定:“(1) 杀人罪是在实施或进一步实施某种其它犯罪的情况下形成,否则这种杀人不等于谋杀,除非 具有与等于不是在实施或进一步实施某种其它犯罪时的谋杀所要求的相同的恶意预谋;(2) 出于上述目的,杀人行为是在出于反抗执行公务或反抗、避免或防止合法逮捕、或者帮助、 支持他人逃避监禁的过程中实施或出于该种目的而实施,这被视为在进一步实施某种其他犯 罪过程中的杀人。”(注:Homicide Act 1957,English Statutes.)该章的目的是通过废除推定恶意来限制恶意预谋的解释。

  在废除推定恶意的同时,该章也出现了“明确恶意和暗含恶意”的含义问题。尽管这些术 语 使用了几个世纪,但它的含义仍然模糊,当然也不是它们可能承载的普通自然的含义。按照 普通法的观点,明确的恶意是指杀人的故意,暗含的恶意是指引起他人重伤的故意,两种恶 意都被视为谋杀的预谋恶意。

  (二)谋杀罪的刑罚

  直至1957年《杀人罪法》颁布之前,所有犯谋杀罪的均要被判处死刑。按照该法第五章的 规定,几种谋杀罪被单列,仍然要处以死刑,其它种类的谋杀罪只被处以终身监禁,这在实 际上就形成了两种谋杀罪刑罚。

  两种谋杀罪刑罚的划分被证明不是令人非常满意的,因此,谋杀罪的死刑刑罚被1965年颁 布 的《谋杀罪法》所中止,此法现在仍然有效,所有犯谋杀罪者现在均被判处终身监禁。谋杀 罪这种绝对确定的刑罚在英国刑法中也是独特的,刑法修改委员会认为,法官是否对谋杀罪 也应有如同决定其它犯罪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

  这一问题曾由上议院法律委员会研究过,除 一人反对外,其余人均同意废除该绝对确定的刑罚。谋杀罪既可以被判处最高的终身监禁刑 罚,也可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决定处以较轻的刑罚。赞成此种观点的占绝大多数人,因 为 赞同者认为,如同其它犯罪一样,谋杀罪的严重程度以及谋杀者的危险性程度也是形态 各 异,应当区别对待。然而,这种观点尚未得到政府的赞同,目前尚没有得到实施的迹象。

  (三)改革建议

  法律委员会关于为谋杀罪确定立法定义的建议始终未能实现,最新建议出自刑法修改委员 会,其立法定义在法律委员会的法典草案中得到如下表述:

  “一个人犯有谋杀罪,如果其造成他人死亡-(1)故意造成他人死亡,或者(2)故意造成 他人严重伤害,并且明知会引起他人死亡。”(注:Law Commission‘s Draft Code,English Statutes.)

  这一建议得到了有关委员会的赞同,因为这一定义对《谋杀罪法》又做了独立的研究,并 做出很少的相应调整,排除了那些虽有重伤他人的故意,但对死亡的危险没有预见的情况。 有关委员会对谋杀的法典定义的赞同有着很大的实践意义,但是,目前对谋杀罪新的立法定 义的履行似乎前途渺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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