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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的域外移植 [4]

论文作者:高鸿钧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8-06-13编辑:点击率:7490

论文字数:14001论文编号:org200806131713319087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英国法移植英国

、路易斯安那州和魁北克省,但就目前而论,如果非要将它们划入某个法系,一般仍认为它们属于大陆法系。如果按照目前的趋势发展下去,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它们会发生质变,至少会成为混合型法律制度。受英国法一般影响的是日本和某些非洲与拉丁美洲国家。在这些国家,取自英美的普通法尚不能与当地或其他外来的法律相抗衡。

  英国法在向域外移植过程中,虽然也给一些国家和地区带来某些不利的影响,但从总体上看,在那些具有发达的法律制度的国家中,它促进了法律的多元化,弥补了其他法律制度的缺陷;在那些第三世界国家中,它促成了国内的法律统一,加速了它们法律现代化的进程。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为检验英国法的适应性提供了试验场所,它们对英国法的发展和修改,反过来影响了英国的法律改革。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接受英国法的原因

  1.英国法在域外的传播是与英国近代以来从事对外殖民贸易、军事侵略和殖民统治紧密相联的。自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率先进入了工业革命时代,在政治、经济和军事上,一跃而成为称霸世界的强大帝国,在其推行殖民侵略和统治的过程中,将英国法强行向殖民地灌输。如果说欧洲大陆国家对罗马法的接受带有自愿性质,那么,其他国家对英国法的接受则具有被迫性质。在殖民地,英国的法律自动生效,英国政府还颁布一些专门适用于殖民地的法律。18殖民地立法机关虽有权立法,但根据1865年的《殖民地效力法》第2条的规定,一切与英国法相抵触的殖民地立法无效。通过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英国政府对殖民地的立法实行严格监督,经常以殖民地的立法与英国法原则相抵触为由宣布其无效;同时,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还握有对殖民地案件的最终上诉管辖权,这种上诉分为两种,一是殖民地法院酌定的上诉,二是英王特许的上诉。对于后者,殖民地法院无权变更。19此外,英国上议院乃至高等法院的判决也对殖民地的法院具有拘束力。因此,英国法向殖民地的移植带有很大的强制性。这一点连英国的法学家也坦率承认,若非英国的强制性灌输,“不会有英帝国以外的部分自愿接受普通法”。20这是因为,英国法中庞杂的判例体系、繁琐的诉讼形式(特别是在1875年以前)和晦涩难懂的名词术语对于生活在其他法系中的人们,接受起来是十分困难的。

  2.大多数英国殖民地,原来没有或缺少发达的法律制度,就是那些具有较发达法律制度的殖民地,其法律也难以适应近代社会的发展变化。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近代以后,曾成为世界上商业贸易最发达的国家,与其他各国特别是大多数殖民地的法律相比,英国的法律具有较多的民主因素、法治精神和较强的对商品经济发展的适应性。例如英国商业贸易方面的法律曾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用。随着英国的占领和侵入,殖民地商品经济有了发展,民主的意识也有所提高,这样的法律为殖民地社会所需要。

  3.在进行殖民贸易中,当地的法律不适合用于解决英国人之间的纷争。于是英国人首先引入本国的法律在他们自己人之间适用,然后推而广之,逐渐迫使该国家或地区全部接受英国法律。

  4.殖民地上层的一些有识之士,在不满于英国殖民掠夺和统治的同时,试图通过采用英国的法律制度实现该国家或民族法律制度的统一和现代化,用以推动政治和经济的发展,达到富国强兵之目的,从而铲除外来干预,实现独立。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接受英国法的特点

  1.带有明显的被迫性。如上文所言,在欧洲大陆国家,对罗马法的接受是自愿的,古代日本对中国法的接受以及中国解放后对苏联法的接受等,都具有自愿的性质。而世界各国家和地区对英国法的接受基本上是在英国政府的监督和强迫下进行的,我们找不到有哪个国家或地区通过完全自愿接受英国法而变为普通法系成员的例子。

  2.多样性。英国统治者在强迫殖民地接受英国法时,并没有无条件地将其法律全盘输入,而是输入那些可以在殖民地适用的英国法。布莱克斯通早就指出:虽然英国的居民在一块无人居住的未开发殖民地将英国法带入加以适用是“天生的权利”,但只能将适合该殖民地条件的英国法带入适用。21丹宁大法官在1955年尼亚里有限公司诉检察总长(Nyali Ltd.v. Attorney\|General)案中指出:不能期望“……移入非洲大陆的橡树完全保留它在英格兰的特征”:“普通法也是如此,不能不加限制地适用到外国”。22在英国殖民过程中,与追求殖民地与宗主国法律一体化的欧洲大陆国家不同,英国当局采取所谓“间接治理”政策,即只要当地的法律不与英国法原则和精神相抵触就可以继续适用。殖民地国家和地区在接受英国法时也同时规定,接受那些符合当地条件的法律。随着英国各殖民地的独立,英国的法律对它们已不再有直接的效力了,英国政府一般也不再为这些国家立法,这些取得主权的国家握有独立的司法权,不受英国的审查,与英国法相冲突的立法也有效力。同时,大多数独立的国家废除了枢密院的上诉终审管辖权,英国法院的判决对它们的法院也不再具有拘束力,而只有说服力。所有这一切导致了普通法系各国法律制度的多样化。首先,在普通法系国家保留有适用大陆法的地区,如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其次,在非洲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当地习惯法和宗教法仍被不断地适用。在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些国家还在英国某些组织的帮助下进行习惯法汇编,有些已出版,其中著名的有“非洲法律重述工程”。23最后,多样性还表现在普通法系成员国在具体法律制度和原则上的差异。例如,在英国盛行的长子继承制没有被美国法所接受;而英国的陪审制在本土日趋势微之后,在美国却兴焉不衰。英国于1925年进行了财产法的重大改革,而澳大利亚却仍恪守改革前的英国财产法原则和制度。在印度,没有接受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更没有根据这种划分而设置两套法院系统。在新西兰,1962年大胆地引入了瑞典的行政督察员(Ombudsman)制度,这反过来对英国产生了影响。这样的例子还可以举出很多。

  3.从传播方式上,大陆法系是连锁式的。首先,欧洲大陆各国在接受罗马法时,以意大利为始点,相继展开,并没有一个绝对的中心。然后,大陆法分别由法国、德国、荷兰、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国家带入各殖民地,每个国家都形成了自己的“传播圈”;而英国法的传播除了美国曾起过一定作用外,一直是以英国为中心展开的,它的传播是放射线式的。因此带来了另一种结果,普通法系的成员国基本上是讲英语或流行英语的国家。反过来,英语成为英国法向域外传播的重要媒介;而大陆法系国家,通行欧洲大陆国家的多种语言。

  4.在向域外移植时,同以法典法为特征的大陆法相比,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国法无疑遇到了更大的困难。为此,英国政府有时不得不将其不成文法律编纂成典向域外输出。在属于普通法系的广大非洲国家获得独立后,也倾向于把所接受的英国法编纂成法典或汇编成法规。

  5.以“法官法”为特征的英国法,没有英国那样的等级式法院组织结构,没有英国那样具有专门技能和独特思维方式的法官,即便移植到其他国家,也无法加以适用。为此,英国在向外移植其法律之时,首先注重以本国的模式改造殖民地的法院组织,并主动地为当地培养训练法官,甚至选派英国的法官去帮助适用英国法。没有这项措施,移植到亚非广大地区的英国法只能是“书本上的法律”(law in the book)。



  6.英联邦的存在对于加强普通法系成员国之间的联系和维护普通法系的统一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926年,迫于殖民地的压力,英国同意召开帝国会议,专门讨论一些殖民地的法律地位及与英国的关系问题,最后决定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爱尔兰自由邦和纽芬兰为独立的自治领,享有主权。同时,它们决定自愿平等地组成英联邦,包括英国在内的上述国家成为英联邦旧成员国。241931年《威斯特敏斯特条例》规定,1865年的《殖民地效力法》不再适用于上述自治领议会的立法,除应自治领的请求,英国议会也不再为那里制定法律。后来独立的非洲、亚洲和太平洋等地区的前英属殖民地也都加入了英联邦,它们被称为英联邦新成员国。1971年的《英联邦宣言》指出,该组织是独立的主权国家自愿联合,各国对自己的事务有决定权,但同时也强调维护共同传统和法制的重要性。在英联邦的三十多个成员中,绝大多数属于普通法系,25它们在整个普通法系中也占绝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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