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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劳资关系发展的影响

论文作者:佚名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12-16编辑:lisa点击率:4678

论文字数:2000论文编号:org200912160949334496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英国集体谈判制度自由放任

[摘 要] 英国是资本主义的先行者, 也是最早成立工会、 最早进行集体谈判的国家。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 英国的集体谈判也经历了萌芽、 从非法到合法的发展过程, 并形成了独特的传统: 自由放任。这一传统既是英国资本主义经济政治特征的体现, 也是工人与资本家斗争的结果, 对英国劳资关系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 英国集体谈判萌芽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对集体谈判的定义, 集体谈判的一方为一名雇主、 一些雇主或一个或数个雇主组织, 另一方为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显然, 只有当工人联合起来, 具有组织形式之后, 才具备集体谈判的可能。    中世纪的英国存在着一些帮工工会, 但它们并非永久性的团体, 因为在行会制度下, 雇主与帮工的利益并没有完全分开和对立。一个雇主所能雇佣的帮工一般只有几个人, 帮工学徒几年后, 勤奋能干的大多另立门户或与雇主之女成亲。[1] (P4) 换句话说,中世纪的雇主与雇工同在一个等级上, 彼此是师徒关系, 而不是阶级关系。[2] (P250)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为劳资关系的出现提供了可能性。当生产与经营权泾渭分明、 老板与雇工截然分开、 社会上又大量存在着永久性劳工时, 工会才有了产生的土壤。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 劳工的工作生活环境相当恶劣, 几乎没有任何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为出卖劳动力, 劳动者个人不得不与雇主进行艰难的交涉, 单个劳动者难以通过个别谈判、 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与雇主进行抗衡。为了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 劳工逐渐联合起来与雇主进行斗争。到17世纪后期, 劳动者自发组成的群体性组织——工会——应运而生。由于产业工人当时尚未形成强大的阶级组织, 所以英国最初有组织的工人运动主要局限在手工工人范围内。    早期工会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代表工人就工资和雇佣条件等问题与雇主进行谈判。谈判后, 雇主无须再分别与每个雇员签订一系列的个别劳动合同, 而只要签订一份能够满足集体意愿、 规定集体劳动条件的协议即可。根据这一集体协议所确立的准则, 从签订之日起, 所有特定群体、 特定阶层、 特定等级的人员都应遵守。18世纪末英国出现了雇佣劳动团体与雇主签订的集体协议, 这是世界上出现的最早的集体协议。    工业革命的发展促使英国大型工厂迅速增加,生产的扩大使雇主不得不雇佣大量半熟练和非熟练工人。工人力量的壮大为其进一步联合创造了条件, 工会及会员数也随之扩展, 集体谈判形式更为普及。劳资双方为了寻求更便捷有效的达成协议的方式, 开始把劳资间个体的、 小范围的谈判拓展到整个工厂、 行业甚至区域层级的集体谈判。
    二、 集体谈判的合法化
    英国政府早期的劳工立法主要关注工资和行业生产条件。出于对工会力量发展的恐惧, 政府劳工立法的矛头转向了工会。1799和1800年 《联合法》的出台标志着政府劳工立法的重点发生转移。该法律规定任何工人团体为改善就业条件而进行的联合都是违法的, 工会属于非法组织。然而, 这项法律并不能阻止工会运动的蓬勃发展。在资产阶级激进派弗朗西斯 •普雷斯和约瑟夫 •休谟等人的努力下, 1824年, 议会通过 《废除联合法法案》(Combination Laws Repeal Act 1824), 搬掉了阻碍工人运动发展的拦路石。普雷斯等人原以为只要使秘密联合公开, 消除其神秘性, 就可以消除它对工人的吸引力, 从而消灭工人联合, 工人的工资就可以依据供需关系自动调节, 没想到反而使工人联合不受限制, 可以自由发展了, 而集体谈判也成为工会和雇主设定工资和就业条件的可接受方式。[3](P633)废弃 《联合法》 后, 英国出现了大量工会组织和工人罢工事件, 统治阶级深感恐惧。1825年, 议会终止了1824年 《废除联合法法案》, 代之以 《废除联合法修正案》(Combination Laws Repeal AmendmentAct), 对工人的联合活动进行限制。该法为认定工会合法性确定了标准, 规定为提高工资或限制工作时间结成的工会是合法组织, 而那些阻碍商业发展,如为实行排外性雇佣制企业而结成的工会则是非法的。新法律保留了1824年法的部分规定, 如: 劳工组织的活动中若有暴力或恐吓行为是违反刑法的,并且没有明确承认集体谈判的合法性。尽管如此,英国工会运动还是蓬勃发展起来。尤其是北、 中部工业区, 几乎到处都有工会组织, 并逐步联合形成全国四大工会——建筑、 纺纱、 陶瓷、 呢绒工会。[3](P421-422)这些大工会在组织罢工过程中, 不断联合壮大。     蓬勃兴起的工人运动给雇主阶层带来巨大的压力。他们也行动起来, 成立地方雇主联合组织, 并采取同盟歇业等手段对付罢工。同时, 集体谈判的范围和程度得到进一步扩展。政府不得不通过改善工人待遇、 增加工会权利来缓解社会危机。1859年议会通过 《工人干扰法案》(The Molestation of Workmen Act 1859), 恢复了工会进行和平纠察活动的权利。1867年, 皇家委员会通过的 《主仆法》 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刑法对单个工人活动的限制, 普通工人第一次得到议会特许的承认。英国学者韦伯夫妇将该法称为 “工会在立法方面第一次之大成功” 。[1] (P183)1871年 《刑法修正案》 取消了对工会正常罢工行为的刑法限制。1875年, 议会通过 《合谋与财产保护法》(Conspiracy and Protection of Property Act1875), 表示要 “公正地对待工人阶级”, 使集体谈判不再受刑法限制, 规定工人为罢工而设置纠察线是合法行为, 不得以阴谋罪起诉。同年, 议会通过新的《雇主与雇工法》, 规定在劳资纠纷中, 工人和雇主处于平等地位, 工人如违反契约不应再受到刑事监禁,而只能交由民事法庭处理。至此, 工人阶级围绕立法进行50年的斗争后, 劳资之间的自由集体谈判以及与此相关的行为终于得到了刑法的认可。1898年, 英国工程业的雇主和工会签订了一个全国性的集体协议, 在协议中承认了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作用, 确定了哪些问题必须列为全国和企业集体谈判的内容, 制定了避免争端的程序。协议还规定在发生争端和采取行动的各个阶段, 劳资双方都有义务尽力解决争端。这个协议成为英国产业关系史上最著名的协议, 也是英国集体谈判历史上涉及范围最广泛的协议。    不过, 工会得到法律完全承认的道路远没有走完。1875年法只是豁免了工会的刑事责任, 而工会为进行集体谈判所采取的相关行动还不能免于民法的责罚。直到1906年 《劳资纠纷法》(Trade DisputesAct) 出台, 才确认了工会的豁免权, 即工会不会因为采取罢工或其他工业行动而受到法律的起诉; 工会会员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在劳资纠纷中, 他们不会因为卷入集体争议活动而受到特殊处罚; 工会和雇主联合会在采取由于行业争执所导致的罢工、 歇业等劳资行动中, 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不应受到赔偿起诉, 议会对谈判的过程、 内容、 结果等不做任何法律限制。至此, 劳资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进行的集体谈判才获得民法的承认。
     三、 英国集体谈判的 “自由” 特征尽管英国集体谈判的发展历经政府和议会的种种法律限制, 但却具有一个重要特征: 自由放任, 即英国政府和议会对劳资谈判的过程和内容基本上采取自由放任态度, 较少使用强制性的劳资立法来解决或干涉劳资纠纷。劳资双方进行集体谈判时, 依靠的是自己的力量而不是法律。正如英国著名劳工律师卡恩 •弗罗伊德所说: 英国的劳资关系基本上属于 “集体的自由放任主义制度”。这种 “自由” 特征的形成受到了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
     首先, 从经济根源来看, 劳资关系模式直接反映生产方式。政府对集体谈判内容的 “不干涉” 是与当时英国的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特征相符合的。直到20世纪30年代以前, 反对政府干预经济、 主张市场力量自发调节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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