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在英国历史上著名的 “羊吃人” 的圈地运动中, 大批失地农民何去何从?政府又是如何平息因圈地运动而引起的社会动荡?本文通过对以上问题的研究, 力图为当前我国政府在处理大批失地农民的问题上提供一些线索。也希望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群众的利益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
英国圈地运动是资本原始积累的典型方式。从15世纪晚期开始,一部分贵族地主使用暴力手段圈占公共土地和农民耕地, 作为牧场或农场, 大批农民被从世代居住的土地上驱赶出来。这就是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莫尔在 《乌托邦》 中抨击的 “羊吃人” 的圈地运动。
一、伴随着英国圈地运动而来的问题是:大批失地农民何去何从
首先, 留在农村的有几种情况: 一是留在需要大量劳动力的圈地区。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低、 农业机械化程度不高, 基本依靠人力和人的技能。农业的改良使劳动力趋向密集。 除围圈公地外, 围篱和挖沟也需要劳动力, 森林、 荒野和沼泽地的围圈更是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二是从已圈地区出来的农民流入未圈地区, 或是就地留在农村, 或务农或半工半农。三是议会圈地使许多农民失去土地, 不得不沦为资本主义农场的雇佣工人。1850年以前的不列颠农场需要很多而不是很少的工人。许多农民同土地彻底分离,成了纯粹的被雇佣的农业工人。四是海外移民。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大肆开拓海外市场和掠夺殖民地, 一些失地农民流落海外。
其次, 农民从农村向城市的流动主要是进入工业及服务类行业。 但是, 这类农民并不总是受到城市手工业者的欢迎, 因为他们破坏了劳动力市场, 排挤掉一些本地手工业者, 增加了城市就业的难度①。最后, 圈地运动是造成流民问题严重的最主要原因。圈地最严重的后果之一就是农民的土地被剥夺。 1517~ 1519年英国政府圈地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提供了若干实例, 说明贵族地主如何用暴力强迫农民退佃, 改耕地为牧场, 造成一些地区土地荒芜、 房屋被毁、 人口减少、 农民流离失所。 那些失去土地又不能转化为雇工的农民就成为流民。流民一方面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提供了廉价劳动力; 另一方面也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和动乱的主要力量。在圈地运动过程中, 因为问题严重,不仅引起当时人们的严厉谴责, 也引起受害者的猛烈反抗。1607年圈地最剧烈的中部六郡爆发声势浩大的农民起义, 沃里克郡希尔莫顿有3000人聚集, 另一地集中了近5000人。他们愤怒地砍倒树篱, 填平沟渠,拆掉圈围公地和耕地的栅栏, 把自古以来就是敞田而今被圈围的土地恢复原样。起义者在一份声明中说:“近来盛行的圈地,造成了穷人走投无路的结局。 ” 政府的镇压措施则激起了一次又一次的起义反抗。
二、政府是如何平息因圈地运动而引起的社会动荡
1.政府规范圈地运动, 并用工厂来管理那些可能导致社会动荡的剩余劳动力。圈地运动并不完全是一个混乱的过程, 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证了它有序进行。 第一, 圈地运动的开展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 英国议会通过了大量的圈地法案, 其中以1766年通过的私法圈地程序最具有代表性。 它规定, 圈地先由所在地大片地产所有者、 保有公簿持有权宅地、 农舍、 地产和其他财产的签名人, 联合向下议院递交请愿书, 并在那里宣读; 下议院按照请愿书起草和提出议案, 在征求土地所有者和拥有公有权利的业主的意见后, 如没有到委员会明确反对的情况, 通过此议案; 在下议院三读通过后, 议案在上议院通过, 并由国王同意, 即为生效②。
第二, 具体执行圈地的圈地委员的工作在大体上是公正和细致的。特别是其中关于 “凡占有土地达20年以上即享有所有权, 可以在圈占后分得相应的小块地” 的做法对那些 “很难为自己拥有土地找到法律依据的部分自耕农” 有利。 圈地委员的资格获得也主要是因为他们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和 “诚实与公正” 的名声。当时大量的圈地记录也表明圈地委员是多么 “小心而仔细” 地履行他的职责。第三, 政府对圈地运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国会法令不仅禁止特定地域的圈地, 而且规定了保护自耕农的措施。如国会在15世纪末和16世纪初连续颁布了防止破坏村庄法, 规定: 凡属20英亩耕地的房屋必须保持完好, 以供一家人居住。亨利八世还在1514年也规定, 凡在1515年2月5日以后拆毁的农民房屋都应在一年以内重建起来。 这在1515年被宣布为永久法令。伊丽莎白时代, 也立法要求保护拥有20英亩以上的土地占有者。 1634~ 1639年,英国中部地区发生了反圈地的暴动, 查理一世据此在中部七个郡对圈地者处以巨额罚款。
2.为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 制定一些平民救济法。 第一济贫法制定于1601年, 规定各教区有济贫责任, 可在各教区内进行征税, 以作济贫费用。 1795年, 又制定了 《斯宾汉姆兰条例》 , 规定如其劳动所得不能维持生活, 可获得政府补贴。但是, 该条例名为济贫, 实际上为剥削工人劳动提供了借口, 这样一来, 可以把工人的工资压低到勉强维持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最低程度。英国资产阶级还竭力贬低接受救济的工人和农民的社会地位, 剥夺他们的个人自由。1834年以前的济贫法主要以院外救济为主, 而在1834年的 “则以院内救济为基本原则, 严格限制院外救济。所谓院内救济, 就是农民、 失业工人为获得救济, 必须放弃一切政治权利, 必须穿统一的制服, 还要失去一系列人身自由。据说是为了让这些人付出一定的代价。 因此被人们称为 “穷人巴士底狱” 的劳动院。 虽然早期的济贫法是以惩戒穷人为主要目的,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 《济贫法》 奠定了英国乃至欧美各国现代社会救助立法的基础, 承认了社会救济是公民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 是欧洲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
三、 总结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农村的一切改革必须要有利于农民的利益。政府正在加速城镇化进程, 农村劳动力逐步转移到城镇, 因此必须把农村稳定好, 在有条件的地方, 探索建立新农村养老、 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费保障等制度, 减轻农民负担, 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对于稳定农村、 加强农业、 促进工业化和现代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注释:
①施脱克马尔:《十六世纪英国简史》 第13页, 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版。
②辜燮高等选译: 《一六八九—— —一八一五年的英国》第62~ 70、 53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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