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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互联网管制的三个标准 [2]

论文作者:匿名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06-08编辑:刘宝玲点击率:4158

论文字数:3000论文编号:org200906081421197162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美国互联网管制标准行业利益

为犯罪。这一法律虽然具有合理性,也获得众多民众支持,但因为没有合宪而夭折。当时,“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向法院提出控告,认为该法虽然对未成年人有利,但却限制了成年人的一些权利。出于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维护,最高法院于1997年6月以“违反成年人的言论自由基本权利”为由,认为政府对言论自由的管制可能侵犯了观点的自由传播,而鼓励自由表达比未经证实即进行检查的利益更重要,于是判决该法案违宪。1998年10月,克林顿政府又通过了“儿童在线保护法”,该法要求商业成人网站经营者需通过信用卡付款及账号密码等方式,限制未成年人浏览成人网站,禁止将内容为“缺乏严肃文学、艺术、政治、科学价值的裸体与性行为影像及文字”提供给未成年人。此法通过后也立即受到“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等组织的反对,宾夕法尼亚州地方法院于该法实施的当天,便发出针对该法案的禁止令,禁止司法部据此进行起诉。网络立法屡屡受挫导致后来的法律制定更加谨慎。2000年的《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就着重从技术层面对网站内容进行过滤,而不再将目标指向网络内容本身。这一法律显然吸取了其他法律的教训,以避免与宪法发生冲突。   垃圾邮件也是网民反感的网络信息。2003年12月16日,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部针对互联网电子邮件的《反垃圾邮件法》(直译为“控制不请自来的色情和营销行为攻击的法案”)。该法规定,任何人未经授权向多人发送含虚假商业信息的电子邮件均为违法,可以受到罚款或关押最高不超过5年的处罚,或两罚并用。该法为网民避免无意义邮件的干扰提供了一定的保证。      三、国家安全的标准      美国公民的传播权和知情权受到重视,但当这些权利可能影响到国家安全的时候(比如战时新闻管制),就要为国家安全让路。这一原则同样体现于互联网管制过程中。当网络传播内容可能威胁到国家安全,就会受到严格监视,甚至丝毫不打折扣。   2001年“9·11”事件之后,反恐、确保国家安全成了压倒一切的标准。为防范可能出现的恐怖袭击,美国通过了两个与网络传播有关的法律:一是“9·11”后6周即颁布的《爱国者法》(该法英文直译为“提供阻却和遏制恐怖主义的适当手段以维护和巩固美国”法,其英文标题首字母合起来即可解读为“美国爱国者法”);二是布什总统于2002年11月签署的《国土安全法》。通过这两部法律,公众在网貉上的信息包括私人信息在必要情况下都可以受到监视。这两部法案大大加强了对美国国内机构与人士的情报侦察力度,这在此前不可想像。《爱国者法》对美国的《联邦刑法》、《刑事诉讼法》、《1978年外国情报法》等进行了修正,允许政府或执法机构调查人员可大范围地截取嫌疑人的电话内容或互联网通信内容,还可秘密要求网络和电信服务商提供客户详细信息。比如该法第201款规定,授权国家安全和司法部门对涉及专门的化学武器或恐怖行为、计算机欺诈及滥用等行为进行电话、谈话和电子通信监听。第212款规定,允许电子通信和远程计算机服务商在为保护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向政府部门提供用户的电子通信记录。第217款规定,特殊情况下窃听电话或计算机电子通信是合法的。该法赋予美国执法机构和国际情报机构广泛的权力和相应的设施,以防止、侦破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   尽管《爱国者法》的部分条款存在争议,但在“9·11”事件的强力震撼之下,美国国会仅用45天就批准了该法案。《爱国者法》牺牲了公民的某些自由,因而引起了上上下下的不满和忧虑,认为一些条款对美国传统价值观中强调的个人自由构成了严重威胁。但出于对美国国家安全的保障,国会两次延长了《爱国者法》的期限。2006年3月9日,布什总统签署了延长《爱国者法》的法案。根据这一法案,《爱国者法》中即将到期的14项条款将永久化,另两项条款的有效期将延长4年,同时该法案还增加了一些保护公民自由权利的条款,以平息一些争论。这表明,网络传播管制中的美国国家利益标准,雄居行业利益和公众利益等标准之上。   《爱国者法》为政府以反恐和“爱国”的名义涉入民众私人生活提供了法律依据,美国民众受宪法保护的部分权利也因此受到侵蚀。虽然美国政府以反恐的名义限制了美国价值中的核心部分即公民自由,而种种指责所引发的辩论都围绕着个人自由和国家安全的平衡展开,‘但实践却已远远走在前-面。而另一部《国土安全法》对互联网的监控更为严密。该法案增加了有关监控互联网和惩治黑客的条款。有了这两部法案,网络服务商的信誉和网络用户的隐私与机密只能让位于国家安全。这是美国互联网管制体制灵活性的一面。   可见,美国对互联网的管制并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标准,而是存在多重标准。网络行业、受众、国家之间的利益通过政府指导、法律制定、技术约束、行业自律等机制得到一定程度的协调。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让度关系。政府鼓励网络行业的发展,但网络行业不能侵犯公众的基本权利,当国家利益对网络传播管制提出要求的时候,网络行业利益、公众利益等都要为其让路。多重标准之下所体现的灵活性,使美国互联网管制对于经常变化的现实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   截至2007年12月,我国网民总人数达到2.1亿,仅次于美国2.15亿的网民规模,位居世界第二。我国网络发展的制度环境、法律环境、文化环境等等与美国有很大不同,但却都是互联网使用大国,同样面临着网络行业发展、网络运行安全、网络内容管制、网络传播与国家安全、网络商务的规范性、受众权益保护等一系列问题。美国的互联网管制的多重利益标准对我们不无借鉴和参考意义。既然在互联网管制中难以找到度量一切行为的尺子,难以兼顾多方面利益,就只能在具体领域有所倾斜。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有效地对网络传播适当把关,同时还不会因为过度管制因噎废食。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持续的技术创新必然会给各国互联网管理的政策和法律制定不断带来新的挑战,在互联网管理的实践中,多方借鉴,灵活变通,是现实而前瞻的选择。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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