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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立宪文化差异比较 [2]

论文作者:佚名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03-27编辑:点击率:6795

论文字数:4900论文编号:org200903271214453118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整体主义个体主义价值观宪法

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12]的宗法伦理关系。这种宗法伦理关系的一个核心精神就是“孝”(“忠”是“孝”的转化和放大)。中国封建时代的宗法人伦要求人们将“孝”的伦理情感推及到父母以外的亲属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即以孝为核心向四周延伸和扩散,从而构成一个庞大的盘根错节的社会关系网。家庭之上,形成家族;家族之上,形成宗族;宗族之上,形成社会。 中国古代整体主义价值观由此而得以形成。在中国古代宗法社会中,一个家庭是一个集体,一个家族是一个集体,一个宗族也是一个集体,乃至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也是一个集体。我们可以将古代的这种整体主义价值观称之为宗法整体主义。在这种整体主义的伦理精神中,个人、家庭、家族、宗族、社会乃至国家都以孝为核心伦理观念,由亲到疏,由近及远,逐层推及,渐次辐射延伸,由众多宗法小集体构成宗法大集体。这就导致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无法产生个体主义的价值观。个人要实现人生价值,必须要通过自己与他人的伦理关系,履行自己在宗法坐标体系中的特定伦理责任与义务、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宗法集体利益才能体现出来。_】 个体不仅在经济、政治生活,而且在精神生活中与血缘宗族群体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这种宗法意识渗透到个体生活的一切方面,个体的一切价值需求,只有在国或家的整体巾,才具现实性。社会构成的基本要素,不是独立的“个人”,而是“家”,并且家与国之间,又复现个人与家族的整合关系,只有通过国家为主体的价值需求,才能从整体中实现部分的个人价值。因此,人的个性完全消弥在整体性之中,个人的存在以履行宗族义务和国家法律义务为前提,所有的“权利”,实质仅仅为官府、国家的“容忍”,不存在法律对人权的保障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传统文化中的整体主义价值观对权力设置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作用。在家族法的领域内,完全是依据血缘伦理准则来进行权力分配。“亲亲”父为首,“家无二尊,服无二斩,人无二奉”。一切家族成员卑服从尊,幼服从长,家族权力归于家尊,形成父权一统的族内权力。与此相应,“尊尊君为首”,在国家法律领域内,一切社会成员必须服从位势高于自己的“官吏”,“上所是之必是之,上所非之必非之。”¨ 政治、经济、法律诸权最终归于君王控制。归根结底,族权也归属于王权,从而使得国家权力走向一元化的集权模式。具体来说,在“亲亲尊尊”这一观念的指导下,从奴隶社会开始,中国即实行“权统于一尊”的权力分配方式。自王开始,权力由上而下传递,每一级奴隶主根据与王的血缘亲疏关系,而被受赐一定的等级特权,这种由一个权力中心发源,由上而下的权力传递,形成了权力传递的中国模式。中央政权以下,各地方政权,同样实行诸权归一的机构方式。地方长官观风俗,劝农桑,听狱讼,兼理经济、行政、司法,集诸权于一身。上下级关系之间,呈现一个独立的权力单元和一个更大的权力单元的从属关系。三、整体主义价值观对中国立宪的影响传统整体主义价值观对中国的立宪运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人对宪政问题的思考是基于西方的武力侵逼而引发的。自鸦片战争西方用坚船利炮撞开了满清帝国的大门以后,中国再也无法按照自己原有的规程生活了。在强大的西方面前中国不能不变,虽然这种变是不情愿的、被动的。否则,不变就意味着再次受辱,甚至死亡。由生存危机所引发的对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深切关怀,是先进的知识分子能够越出洋务运动的器物层面而实用性地接受西方宪政最为重要的思想资源。 】 由此可知,宪法舶来中国其首要的功能是促使作为整体的国家走向富强,而不是保障个体公民的权利。因此,在近现代中国的宪政运动背后,传统的整体主义价值仍然在潜在性地起着支配作用。正是由于这种支配作用,使得近现代中国的宪政运动始终朝着强化集权的方向发展,从而走向失败。譬如,袁世凯及北洋军阀的总统,几乎同于君主;国民党的政府五院,则完全听命于总裁蒋介石,等等,不胜枚举。甚至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也深受传统整体主义价值观的影响。首先,在理念上,孙中山就认为:要使得中国与西方列强处于平等地位,必实现民族振兴富强不可。他说:“中国已经受到了列强几十年经济的压迫⋯⋯弄到中国各地都变成了列强的殖民地”,列强对中华民族的经济侵夺“统共算起来⋯⋯令我们所受的损失总共不下十二万万元⋯⋯今日中国已经到了民穷财尽之地位了,若不挽救必至国亡种灭而后已!”l16]由此可知,孙中山把实现民族自强、挽救民族危亡作为革命工作的重中之重。这其中就饱含有传统整体主义价值观。那么如何才能实现民族富强呢?孙中山认为:“国家宪法良,则国强;宪法不良,则国弱。强弱之点,尽在宪法。” 171“中华民国必有好宪法,始能使国家前途发展,否则将陷国家于危险之域。”¨ 他认为,如果能够制定一部“良宪法”,就能够迅速推进国家走向富足强大。由此可知,在孙中山看来,制定宪法的首要目的并不是保障作为个体的人权,而是推进民族富强,单从这一点来分析就可以发现,孙中山的宪法思想就是以传统整体主义价值观为基础的。其次,在权力设计上,传统整体主义价值观对孙中山设计国家权力也起到了影响。为了实现民族自强,孙中山在他的“五权宪法”中设计了一个“万能政府”。为了打造“万能政府”,孙中山在五权政府的制度设计中强调政府要实行“权能分治”,即人民有“权”和政府有“能”。这两大权力系统中,孙中山认为人民权即“政权”是国家权力的主体,它是一种“管理政府之权”【19]。其内容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人民有了这四个权,才算是彻底的直接民权,要人民能够直接管理政府,便要人民能够实行这四个权,才叫做全民政治”。 叫这种制度设计并不会实现“以权制能”,而只可能导致政府集权的产生。再就政府的“治权”方面而言,先生认为,政府的“五权”: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之间不能采西方政府诸权之间相互制衡的制度。在先生看来,政府各权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分工的关系而不应该是分权的关系,因为分权只会导致各权之间因为相互制衡而降低政府的工作效率,不利于发挥政府的效能,以充分利用政治资源尽快推进民族富强。正因为如此,孙中山先生把监察权从立法权中分离出来,把考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行政院不需要对立法院负责。在先生看来,政府各权之间的关系就应当是在政府首脑的统率下分工合作,各尽其责,就好像一窝之中的蜜蜂,“分职任事”,各自担任觅食、采花、看门等不同的任务。行政、司法、立法诸员“毫不紊乱”,做起事来,既不侵越权限,严循职责分工去做,也就是说,“政府替人民作事,要有五个权,就是要做五种工作,要分成五个门径去做工”。 2¨这样设计的目的就是使政府五权之间井井有条,毫不冲突,并且能够相互帮助,以形成群力,那么政府就可以发生无限的威力,也只有这样,“政府才可望发展成为强有力的万能政府”,也就可以像“日本和德国的进步,一日千里” ,使中华民族迅速走向富强。由此可知,孙中山所设计的“万能政府”实际上是一个立基于传统整体主义价值观之上的集权制政府。传统整体主义价值观对当代中国的宪政建设也产生了久远的影响。这种影响表现在宪法的指导思想上则是始终强调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在某种意义上说其实也是中国近现代史上屡次遭受列强欺侮后的一条重要经验总结:国家积贫积弱,就意味着被动挨打。这种指导思想其积极意义自然是不言而喻的,但无疑也反映出了整体主义价值观;表现在权力设计上则有如下特征:在执政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上为党政不分,甚至以党代政。我国目前仍处在一个由“党政合一”向“党政分开”转化的过渡阶段,党仍然直接掌握着部分重要的国家权力,党的部分文件甚至仍然直接对非党员发生效力,执政党对执政结果基本上不承担法律责任;在国家权力体系内为权力过分集中于政府并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政治资源过多地集中于政府,必将导致公民的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排斥,公民很难真正地掌握宪法赋予的当家作主的权利。这其中的一个重要例证就是宪法所赋予给公民的许多权利目前都还没有得到落实,譬如结社自由、监督权等。四、结语由此可知,脱胎于宗法关系的传统整体主义价值观对中国的宪政运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单就近代中国的立宪运动来考量,传统整体主义价值观促使近代中国的立宪运动中权力始终朝着集权的方向发展,从而失去了宪法的核心精神: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以及通过权力制约使得人权得以有效保障。这一点也在宪法文本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例如,《钦定宪法大纲》中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第1条),“君上神圣尊严,不可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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