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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英国家庭关系研究的新取向 [2]

论文作者:陈 勇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8-06-13编辑:点击率:6376

论文字数:6000论文编号:org200806130744139551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近代早期英国家庭关系研究新取向

英国的父母与子女》(2000),用丰富的史料,生动叙述了近代早期社会转型阶段英国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双向照应和相互帮助,特别是父母对子女在青少年阶段外出服佣和学徒期间的深情关爱以及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的照料回报。   互惠理论属于经济人类学范畴,1944年美籍匈牙利犹太学者卡尔·波拉尼出版《大转变》一书,正式奠定了互惠理论的学术基础和分析框架。所谓“互惠”,是一种与“再分配”和“市场交换”相对应的经济交换形式。这种个体化的交换发生于以血缘和伙伴关系结成的共同体中。它多表现为以“礼物”为媒介的义务性“赠予”关系。它并不局限于物质和服务的提供,更是一种广义的互助关系[7](第88页)。过去人们往往将互惠理论视为分析传统社会和落后民族交往关系的工具,如今西方学者对此已形成新的认识:“波拉尼没有把他的概念限定于经济组织的任何特定形式;事实上,他的概念框架,在覆盖了人类社会中所有已知的经济类型的意义上,是真正跨文化的。”[7](第83页)   本·阿莫斯正是以这种视角来进行近代早期英国家庭亲子关系研究的。作为现代化进程的先行国,英国近代早期新旧社会矛盾相互交织,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错综复杂,家庭、亲属、邻里、社区都面临着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的考验。家庭亲属关系中最核心部分是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其状况如何,关系到家庭适应社会变迁能力的强弱[8](P.316)。本·阿莫斯认为,16至18世纪英国家庭的亲子关系并不冷漠,这种关系“更多依靠延伸到人生全过程的互惠性联系和交换来维持”[6](web,P.5)。亲子间的相互支持既有物质形式的“礼物”赠予和回报,如食品、衣物和钱款;也包括非物质性的情感交流、社会声誉、信息提供、人际关系。父母与子女的互惠是一种双向的“礼物”交换,但两者并非对等,属于互惠类型中的“概化互惠”,即不计较价值等量因素的互惠[7](第264页)。父母的帮助大于子女的回报,子女的回报还因种种因素的制约而具有某种时间上的滞后性。但是,子女的回报在父母生涯的节骨眼上起着重要作用,如对年迈、患病、丧偶父母的帮助。从本质上看,这是一种“报之以情”(reciprocate with affection)的支持。尽管大部分成年子女另立新家,与父母并不同居一所,然而从日记、自传、法庭证词等材料中仍然看到子女照顾父母的频繁程度。他们中不少人在父母患病时予以照料,在双亲受到社区成员侵扰时前来保护和进行上诉,在日常劳动中给予帮助。18世纪兰开夏的约曼农詹姆士·弗雷特韦尔及其兄弟轮流伺候病中的父亲,陪同父亲找医生看病,为了父亲康复寻求多种治疗办法。虽然当时英国家庭的主流结构为核心家庭,但老年父母与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况在乡村地区仍非鲜见。18世纪埃塞克斯一个教区50岁以上的贫困妇女中,有一半人生活在与已婚女儿组成的扩展式家庭里。这些女儿为陷入困境的母亲提供了一种“安全网”(safety net),犹如自己年轻时父母为她们提供的一样[6](web,P.5)。   中世纪晚期至近代早期,西欧流行一种让子女从少年起到他人家庭担任仆佣和学徒的做法。拉斯莱特为此创造出一个专门的历史术语“立身期仆人”(life-cycle servant)。这里的“仆佣”不仅指从事家务劳动的佣人(domestic servant),也包含从事农业劳动的青少年佣工(farm servant)[9](P.2)。前文提到的拉尔夫·乔塞林就分别安排长子和2个女儿到伦敦学徒和充当女仆,3个孩子离家时的年龄仅有15、14和13岁[10](第53页)。16世纪至19世纪中叶,英国1/3的家庭拥有仆人,近一半的农民家庭和大约1/4的商人、手工匠人的家里有同住的家仆和学徒[5](P.28、P.84)。西方史家对于这种让子女少小离家的做法历来有各种评价,有的认为利于培养青少年独立谋生能力,有的则认为是缓解家庭经济困难的一种策略。然而在削弱父母与子女情感这一点上,大多数史家却容易形成共识。近来这种看法得到修正。本·阿莫斯认为,“立身期服务显然是对父母家庭的补充而不是替代。……与父母的关系仍然超过所有其他联系。”[9](P.165)尽管子女少小离家,父母却高度关注他们的成长过程和生活状况,给予各种帮助和安慰。父母亲情非但没有因此而被割断,反而因亲子生活空间的分隔而变得更为深厚。   归纳起来,父母对“立身期”子女的亲情关爱大体有如下方面:首先是为子女出外服佣学徒选择合适的去处。少小离家闯世界毕竟是子女人生道路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父母并不是随便把他们打发出去,而是选择适合他们劳动学艺的场所,许多遗存的子女日记或自传都反映了这种情况。17世纪30年代生于威尔士北部小农家庭的理查德·戴维斯回忆,14岁时父亲打算送他到商店当学徒,为了慎重起见,父亲先让他到一家店主那里做些体验,看看是否适合自己的职业兴趣,同时也观察一下老板的为人。当他觉得情况不理想时便返回家中,随后家里又用同样方式,最终确定了一名制毯匠作为他的师傅[9](P.63)。本·阿莫斯以此例说明,在送子女外出学艺的过程中,父母一般尽量考虑子女本人的愿望和意见。其次,父母对学徒服佣期的子女提供各种物质帮助。伦敦印刷业学徒约翰·科克斯在日记中记载,1703年4月其母前来探望他时,不仅带来了手套、鞋帽和一些书籍,还有存放在姑妈家供他平时花销的钱款[9](P.162)。再次,在子女遭遇疾病、师傅的不公正待遇等困难时,父母及时给予照料帮助,有时甚至为此诉诸法律,以保护子女应有的利益。子女患病,父母一般都将孩子带回家中治疗,直到他们康复为止,这种例子在史料中比比皆是[9](P.162-163)。1620年英国大法官厅(Chancery Court)的一起讼案,是赫勒福德郡一家长起诉其子的师傅,理由是该师傅没有善待徒弟,致使父亲“天天牵挂儿子的下落”[9](P.161)。可见,为了保护子女学徒期间不受师傅欺压,父母不惜与师傅对簿公堂。诚然,大多数家长不会采用这种极端做法,而更多以合同方式予以制约。家长在学徒合同订立时交纳培养金,师傅违约则应退还。1616年布里斯托尔鞋匠理查德·里什贝接纳罗伯特·怀特为徒,双方订立的合同规定,师傅里什贝若在2年内赶走学徒,或因自己失职造成学徒逃亡,则应将3镑培养金全部退还对方。还有一些人订约时采用双合同书形式,一份合同保证学徒的“尽职和诚实”,另一份合同保证学徒的“安全和利益”[9](P.103)。   互惠关系在学徒期子女一方也体现得比较充分。学徒的工资自然是微薄的,但他们中不少人仍尽力贴补家用。爱德华·巴洛起初还无力支援家庭,但到学徒期最后一年自己经济状况稍有改善时,便立即设法帮助负债的父母以及家大口阔、多达6个孩子的兄长,按人头捎给他们每人20先令。这种体现家庭义务感和责任感的案例并非孤证。弗雷德·基钦当学徒时年仅14岁,就已将所得的工资汇给母亲。学徒约瑟夫·迈耶特也把全部工资转给贫穷的父亲[9](P.223—224)。许多仆佣和学徒的住所离家不远,农业佣工离家的距离一般几里左右。城市中的学徒也大多家在城内或附近乡村,17世纪布里斯托尔这类学徒人数约占全市学徒总数的一半[9](P.161)。因此,他们经常利用节假日回家探视父母。   过去家庭史家认为,只有当近代学校教育取代学徒制、青少年子女重归家庭,他们与父母的情感关系才得到恢复和保证,亲子关系才发生历史性转化,家庭才从一个“道德和社会单位”转变为“感情单位”。本·阿莫斯运用互惠理论对英国仆佣和学徒制条件下家庭亲子关系的研究,引发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重新思考。如上所述,由于近代转型期英国家庭结构以父母与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为主,子女“立身期”在亲子关系中占有相当大的时间比例。据本·阿莫斯研究,中下层家庭子女在外当仆佣学徒的立身期年龄大约在15—24岁之间[9](P.2);又据斯通估计,他们离家时的年龄一般在10—17岁之间[5](P.84)。因此,尽管个人情况互有差异,但从整体上看,当时英国青少年大多数人在核心家庭结构中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时间较短。一旦成婚,子女多另择新居,与父母的关系已超出核心家庭范围。研究这一时期父母与子女的亲情关系,一直是探讨整个家庭关系的重要课题。“情感淡漠说”正是以此为立论的主要依据,也易于造成人们的错觉。新研究深入发掘史料,运用互惠理论予以包括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两个层面在内的双向互动式透视,修正了以往的成说,体现了家庭亲情在英国近代社会转型中所具有的积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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