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纪英国宪政革命的博弈分析 [2]
论文作者:程汉大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8-06-13编辑:点击率:7159
论文字数:5864论文编号:org200806131225407174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英国宪政革命“光荣革命”英国国王英国议会博弈论
的大好时机。从国际环境看,当时正值民族主权国家勃兴之时,欧洲各国纷纷告别了中世纪封建分裂状态,建立起以个人专权为特征的绝对君主专制国家。在国内外形势均有利于权力集中的时代条件下,都铎王权空前强化,呈现出明显的专制主义趋向。然而,与欧洲其他国家不同的地方在于,英国的议会制度历经几百年的持续发展后,到这时已经根深蒂固,都铎王权已无法逾越这个障碍,建立大陆式的绝对君主专制。他们只能因势利导,利用议会,而不能甩开议会。于是,便出现了“国王在议会中”的混合君主制。
在混合君主制下,国王和议会一方面相互依存,谁也离不开谁,谁也吃不掉谁,另一方面又彼此冲突,谁都渴望在政治运作中发挥主导作用,甚至企图控制对方。但就16世纪的整体情况看,国王在混合政府结构中一直稳固地保持着核心地位,用亨利八世的话说就是,国王是“首脑”,议会两院是“四肢”,“首脑”和“四肢”紧密结合一起,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政治共同体”(a body politic),即国家。[③]
以国王为主导的混合君主制是16世纪英国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这意味着它只具有暂时的合理性。当历史的车轮驶入17世纪时,原有支撑它的那些国内外条件已不复存在,混合君主制特别是王权的主导地位出现严重危机。因为到这时,英国的宗教改革已胜利结束,罗马天主教皇的势力被逐出国外,以国王为最高首脑的国教教会确立起在全国的统治地位。1588年歼灭西班牙的“无敌舰队”后,建立民族主权国家的历史任务宣告完成,英国开始跻身于欧洲强国之列。另一方面,工农业资本主义出现长足发展,以手工工场主、商人、乡绅、农场主为主体的平民力量迅速壮大,政治上日益成熟,他们不愿继续在混合政府中屈居王权之下,希望调整议会与国王间的权重关系,即限制王权,扩大议会的权力,建立以下院为主导的君主立宪制度。这说明,以国王为主导的混合君主制与新的社会政治力量对比结构的关系已陷入严重失衡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对国家权力配置结构做出相应的调整,才能保持社会政治的稳定发展。然而,这时统治英国的斯图亚特王朝却不顾时代的要求,反其道而行之,大肆宣扬“君权神授论”和“王权无限论”,试图进一步强化王权,削弱议会的权力,把混合君主制推向大陆式的绝对君主专制轨道。于是,一场宪政革命便不可避免地爆发了。
革命前英国特有的混合君主制表明,英国宪政革命的背景、任务和方式,与长期实行绝对君主专制的法国宪政革命是不完全相同的。在法国,必须动用大手术,首先彻底推翻旧制度,然后另起炉灶,方能建立一套全新的宪政制度。而在英国,无须彻底摧毁旧的机构设施,只要对国家权力的配置结构加以调整,改变国王和议会的权重比例,使之由原来的国王主导型变为议会下院主导型就足以完成宪政革命的历史使命。这就决定了英国宪政革命是一次特殊类型的宪政革命[④],它不但可以通过博弈形式开其端,而且最后能以博弈形式告其终。参与博弈的主体主要是国王和议会下院,上院贵族作为一个被动力量一分为二,分别站在国王或下院一边。
三、对英国宪政革命的阶段博弈分析
回顾近一个世纪的英国宪政革命过程,我们看到的是一副生动形象的迭演博弈(repeated game)的动画长卷。其中,既有非合作博弈,又有合作博弈,既有零和博弈,又有正和博弈,而且,除了正常形态的博弈外,还有非常态的畸形博弈。但从总体上看,整个过程呈现出从非合作到合作、从零和到正和、从畸形到常态的发展趋势,最后以合作的正和博弈而告结束。根据博弈主体及其行为特征的变化,从1603年到1688年间的迭演博弈过程大致可划分为6个阶段。
1603年到1640年是第一阶段。这个阶段的基本特点是,尽管偶尔出现合作博弈,但大量和主要的是非合作博弈。博弈首先围绕宗教问题展开。当时,英国的清教运动正如火如荼,清教徒们一度幻想国王能支持他们的宗教改革主张,组织千名牧师上书请愿,要求国王进一步清除国教教会中的天主教残余,包括取消主教制。国王认识到“没有主教,就没有国王”,不但坚决予以拒绝,而且支持以大主教劳德为首的“高教会派”,大力加强主教的权力和宗教仪式主义。于是,清教徒们便转而寻求议会的支持,所以宗教问题成为议会与王权斗争的焦点之一。财政税收问题是另一斗争焦点。斯图亚特王朝的财政极度困难,多次召开议会要求征税。议会因不满于政府政策,几乎每次会议都要求“先纠正弊政、再讨论拨款”,致使国王政府和议会之间经常陷入僵局。每当出现这种情况,国王总是蛮横地宣布解散议会,然后强行征税各种非法税收,违抗者则被逮捕。1610年,商人议员曾建议签定一份“大契约”,通过商业交易方式解决财政冲突,由议会每年拨款20万镑,换取国王放弃封建捐税和优先采买权,但由于国王要求再追加10万镑,议会难以接受,使这次协商解决财政问题的努力归于失败。[⑤]
由于每次讨论征税案时议会总会对政府政策提出批评,由此又引发出言论自由等议员特权问题。国王认为,国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是国王的专有权力,不属于议会的讨论范围,所以总是压制议员的辩论自由,多次将批评政府的议员逮捕入狱。对此,议会坚持自己有权不受限制地议论国事,声称这是他们的“正当权利和自由,不亚于土地和物品财产权”。[⑥]议会还试图影响和控制政府政策,例如,1621年议会反对与天主教国家西班牙联姻,要求介入大陆“三十年战争”,支持新教集团,在1624年通过《反专卖制度法》,规定除具有鼓励发明作用的专利项目外,对其他一切专卖行为将根据普通法准则进行审查等。该时期议会还对国王的亲信大法官培根、财政大臣克兰菲尔德和白金汉公爵提出弹劾,显示出议会希望政府大臣对自己负责的政治诉求。
总的看来,该时期的宪政博弈集中在具体问题上,并以议会抵制国王滥用特权为主要表现形式,但实质是议会与国王争夺国家最高主权。由于国王依靠强大的优势地位,态度强硬,极少让步,结果导致非合作博弈一轮接一轮,反复进行,没有一个问题得到圆满解决。王权与议会的冲突愈演愈烈,最后,混合君主制陷入难以为继的困境,出现了1629-1640年长达11年的“无国会”统治。
从1640年长期国会召开到1642年内战爆发是第二阶段。在这个阶段,长期遭受压抑的国民不满情绪像火山一样迸发出来,议会向王权展开积极主动的进攻,而国王则迫于形势,接连做出了一系列的让步,所以一度出现了合作博弈的势头。如国王批准了对斯特拉福和大主教劳德的弹劾案,将他们处死;签署了《三年法案》,答应每三年召开一届议会,未经议会本身的同意不得被解散;同意取消了吨税、磅税、船税、骑士捐、国王优先采买权等未经议会同意的非法税收;撤销了星室法庭、高等委任法庭、北方法庭、威尔士边区法庭等特权法庭。这些合作博弈成果,削弱了国王推行专制的财政来源和法律手段,使议会和普通法的权威得到提升,把英国拖离了君主专制的政治发展趋向。但由于议会还未明确提出主权要求,不打算改变国王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主导地位,因此,尽管议会反专制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但很少触及根本制度的结构改造问题。从总体上看,议会和国王的权力关系在这一时期还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这时期国王之所以采取合作策略,主要是苏格兰起义带来的巨大政治军事压力,迫使国王不得不通过让步来换取议会的财政支持。然而,不管国王如何的情不自愿,但只要这种合作博弈能够持续进行下去,英国有可能避免后来的流血内战,提前半个世纪就能和平地迈入宪政大门。
到1641年,随着时局的发展,议会开始考虑政治体制改革问题。这年2月,议会通过了《大抗议书》。与议会以往通过的文件相比, 《大抗议书》是一个宪法性文件,它列举了几十年来国王滥用权力的种种暴政,要求进行立宪改革,包括由议会任命政府官员,建立对议会负责的政府;保护私有财产、商业自由和企业经营自由,以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限制主教权力,停止宗教迫害,取消烦琐的宗教仪式,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大抗议书》勾画出了一幅立宪君主制的蓝图,标志着博弈斗争已深入到国家体制改革的深层领域。罗弗尔曾指出,“假如那时国王接受有限君主制和同意非劳德派教会,他将有可能赢得臣民的忠心,从而阻止激进派提出进一步的要求。”[⑦]但查理一世认为,议会要求官职任命权是对国王固有行政权的侵犯,同时,他从《大抗议书》仅以11票多数险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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