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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英国宪政革命的博弈分析

论文作者:程汉大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8-06-13编辑:点击率:7131

论文字数:5864论文编号:org200806131225407174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英国宪政革命“光荣革命”英国国王英国议会博弈论

中文提要:英国以议会制度为核心的独特的混合君主制在17世纪的形成,彰显出英国宪政革命出浓厚的博弈色彩。从革命初期到“光荣革命”前的几十年中,先是国王对议会采取不合作策略,继而是革命阵营内部各派政治力量之间互不妥协;再后是议会妥协过度,君主专制复辟,博弈过程总是以零和博弈或负和博弈结束。最后在“光荣革命”中,国王、辉格党、托利党以及两党内部各派,对各方利益要求理性地加以综合权衡,并在关键时刻和问题上适时地做出必要而适度的让步,终于取得了理想的正和博弈效果,完成了建立现代宪政的历史伟业。这一过程启示我们,努力避免负和与零和博弈,争取实现正和博弈,是一条迅速取得立宪成功的便捷之道。 关键词:英国宪政革命 “光荣革命”英国国王 英国议会 博弈论 一、引言 17世纪英国革命实质上是一次宪政革命。这次革命历时近一个世纪,整个过程虽然没有法国革命那样剧烈的跌宕起伏,但也有“起承转合”,也充满了斗争与妥协、曲折与反复。以往的有关论著因受极左思潮和片面僵化的阶级斗争理论的影响,总是过分强调社会的矛盾性、对立性,而忽视社会的统一性、合作性。在描述英国革命时,总认为革命阵营议会和反革命阵营国王之间的对抗具有你死我活、不共戴天的不可调和性,因而往往绝对地肯定议会一方的斗争,而且斗争越激烈、要求越激进,肯定的力度就越大,而对于革命阵营中的温和派、保守派及其试图与国王妥协的要求和行动,总是大张挞伐。所以,学习完英国革命后读者往往得到这样一种思想教育:只有死不妥协、斗争到底才是真正的革命英雄,否则就是不齿于人类的懦夫、叛徒。这种逻辑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在实践上是极其有害的。 当然,我们对斗争也不能持绝对否定的态度,因为没有斗争社会就失去了前进的动力,应该否定的只是无限制、无休止的斗争。另一方面,妥协也不能绝对的肯定,如果放弃原则,妥协过头,就可能错过一次历史发展机会,甚至会导致历史倒退,所以,只有适度合理的妥协才是应该肯定的。总之,斗争也好,妥协也好,都应该注意分寸,掌握好一个“度”,也就是将斗争与妥协、冲突与合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不过,要恰当地把握好二者的“结合点”,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这既需要必要的客观环境条件,更需要历史经验的积累和科学理论的指导。所幸的是,近年来出现的博弈论能够为我们提供方法论方面的帮助,因为这种理论本身就是以冲突与合作关系中的对策互动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本文就是运用这一新理论来重新审视和诠释17世纪英国宪政革命的一种尝试。 博弈论(game theory)最初是作为数学的一个分支,由美国数学家约翰·冯·纽曼(John Von Neumann)和经济学家奥斯卡·摩根斯坦(Oskar Morgenstern)在1944年发表的合著《博弈论与经济行为》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当时他们主要探讨的是经济领域中的合作博弈与合作均衡现象。进入5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约翰·纳什(John Nash)连续发表《N人博弈的均衡点》(1950)和《非合作博弈》(1951),将研究重点转向非合作博弈现象,提出了非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均衡概念,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博弈理论。1994年,纳什和其他两位博弈理论家一起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这标志着博弈理论得到了科学界最高权威的肯定。此后,博弈论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军事学、国际关系学、法学、史学等许多学科研究,成为当今最走红的方法论之一。 博弈论是在棋弈、桥牌游戏规律的启发下运用数学方法构造的一种行为科学理论,它研究的重点是各个理性个体在其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及其后果问题,即在某一特定条件下,博弈参与人如何针对其他参与人的策略选择做出相应的对策选择问题,所以,博弈论又叫对策论。若从博弈参与者的行为特征来区分,博弈可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非合作博弈的发生源于博弈主体单方面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目标,而实现合作博弈的前提则是博弈主体在首先考虑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兼顾到对方的利益。若从博弈的后果特征来区分,可分为正和博弈、负和博弈和零和博弈。正和博弈的结果可用“互惠互利”、“皆大欢喜”来形容;负和博弈的结果可用“两败俱伤”来形容;零和博弈的结果可用“此消彼长”、“一方受益、一方受损”等术语来形容。从功利主义角度讲,负和博弈对双方来说都是有害无益,是应当尽力避免的。零和博弈的结果具有非均衡性和非稳定性,往往导致“以牙还牙”、循环往复,所以从长远利益看,对双方也都是不利的。就博弈参与各方的整体利益来说,正和博弈的结果是最为理想和持久的。 二、17世纪英国博弈立宪的理论根据和现实基础 列宁曾经指出:“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①]据此可以推断出,宪政本质上是各种社会阶级力量和政治力量对比结构在国家政治体制上的反映。过去,由于受“阶级统治工具论”法律观的影响,人们未能准确领会列宁上述论断的真谛,总是把宪法、宪政看作是一个阶级剥削压迫其他阶级的统治形式和手段。近年来法学界和政治学界的理论研究和史学界的经验研究均已证明,大凡真正意义上的宪政,无一不具有妥协性、平衡性,[②]其中包括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权力与责任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中央和地方政府内部不同权力机关之间等各个层面上的相互妥协与平衡。尽管不容否认的是,许多国家(指专制国家)的立宪进程通常是以暴力革命为起点的,但暴力革命的实际意义只是排除旧制度的障碍,为启动立宪进程开道铺路。如果暴力革命不能适可而止的话,社会将深陷政治动乱的泥潭而不能自拔,宪政大厦将很难建立起的。1789年到1875年法国立宪的曲折历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在这不足百年的时间内,接连发生了5次暴力革命,使一次又一次的立宪努力在持续的政治动荡中相继化为泡影。相反,成熟稳固的宪政都是在承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前提下,积极吸纳社会主要阶级力量和政治力量的共同参与,通过各种不同政治利益和要求间的非暴力式的相互斗争、协调、融合,最后达致整合性平衡的结果。所以,常态的立宪过程实际上都是一个博弈过程,而且立宪的最终成功总是与正和博弈联系在一起。因此,将博弈论运用于立宪过程分析刚好是“适得其所”、“用其所长”。 与法国等其他国家的宪政革命相比,17世纪英国宪政革命的博弈特征表现的尤为明显,这是因为在中世纪后期英国形成的特有的政治制度环境所决定的。博弈论认为,博弈的发生需要一定的博弈情境(game situations),即:各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是相互关联的,既彼此依存,又互相冲突,同时,既定的制度环境具有某种程度的开放性和包容性,能够为参与主体提供必要的行为选择余地,即策略空间(strategy space)。革命前英国特有的混合君主制基本符合这些情境条件的要求。 英国的混合君主制形成于16世纪都铎王朝时期,它由国王、上院(贵族)、下院(平民)三部分组成,以国王为主导,英国学者称其为“国王在议会中”(King in parliament)。这种混合政体结构最初萌芽于13世纪,其标志是议会的产生。不过,在14-15世纪时期,由于组成议会上院的贵族是国内除国王之外最强大的政治力量,他们有足够的力量与国王分庭抗礼,不时对王权提出挑战,而当时组成议会下院的平民羽翼未丰,还无力自立于政治斗争舞台,所以经常摇摆于国王和贵族的“双峰”之间,但多数情况下站在贵族一边。因此,国王在混合君主制中的优势地位因时常面临贵族与平民联盟的强大威胁而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有时甚至不得不暂时屈从议会两院的控制(如15世纪),致使国内政局长期动荡不宁。经过两个世纪的反复较量,特别是15世纪后期的玫瑰战争之后,许多世家望族人死家灭,贵族势力锐减,丧失了以往与王权抗衡、左右国家政治的能力。与此同时,以新兴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化了的新贵族为主体的平民阶层势力迅速上升,但受资本主义发展早期阶段的时代局限,他们还没有力量和条件在混合政府结构中充当主角。国内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一度呈现势均力敌的平衡状态。在这种平衡造成的社会缝隙中,王权获得了迅速膨胀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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