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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还是内卷?十八世纪英国与中国——评彭慕兰《大分岔:欧洲,另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下) [2]

论文作者:黄宗智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8-06-13编辑:点击率:8571

论文字数:6014论文编号:org200806131638439941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内卷英国分岔大分岔欧洲现代世界经济世纪

于富人比较早婚,而且可以纳小妾。[16] 武雅士在比较可靠的台湾资料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并拓展了哈勒尔的看法,他展示了富裕农民家庭(不仅仅是持有功名的“士绅”家庭)具有更高的婚后生育率。[17] 最后,周其仁重建了日本满铁研究者系统调查过的三个村庄的人口历史,并指出富裕农民因为有抚养能力而有比较多的儿子,但贫农也有较多儿子,这是因为他们老年不得不靠儿子的出雇收入来维持生活。[18] 综合起来,这些成果提示:溺杀女婴可能主要是那些为生计所迫的贫农力争有更多儿子的一项行为。

帝国晚期的一些观察者明确地将女婴溺杀主要归咎于贫困以及昂贵的嫁妆,而且政府官员敦促设立孤儿院来处理这一问题。[19]1583—1610年间生活并供职于明朝廷的意大利耶稣会教士利玛窦( Matteo Ricci)(1552—1610年)讲得特别明白:

这里更为严惩的一宗罪恶习就是某些省份的溺婴行为,其原因是他们的父母没有能力供养他们并已彻底绝望了。有时候那些并不怎么穷的人家也会干这种事情,因为他们担心有一天他们无力供养这些孩子的日子会到来,到那时他们就只好把孩子卖给陌生的或者残酷的奴隶主。[20] 

只有少量土地的贫农和没有土地的雇农夫妇就是很明显的例子。拥有较多土地的农民可以依据农村习俗保留一份养老地藉以养老,而他们却不能。他们只能寄希望于儿子,法律和习俗都要求儿子出雇以赡养父母。[21] 女儿不能这样。而且,即使他们勉力把女儿抚养成人,到头来恐怕还是得把她卖出去。在那样的生存状况下,溺杀女婴的事情比较可以理解。

我这里并不是想争论只有穷人才会溺杀女婴,而是说他们多半构成了这类行为的主体部分。即使是李中清也承认:“过去的中国父母减少生育或者杀婴是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反应。”[22] 在他原来和康文林合写的著作中,李实际上把溺杀女婴置于马尔萨斯式“现实性抑制”的范围,而不是他后来主张的“预防性抑制”。[23] 但那一认识,在其后来对“马尔萨斯神话”进行激烈批评以论证其“生育驱动”而非“死亡驱动”的中国人口体系时,已丧失殆尽。

李中清自己的数据实际上表明了贫困可能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上面已经提到,他的皇族数据表明溺杀女婴的比率为10%。李运用这一数字争论说,既然女婴溺杀甚至出现在富裕家庭里,那么该行为就必定是全社会范围的而不仅仅是贫困所致。然而这些数据彰显出另一条不同的逻辑:即使他自己的数据也表明,那些大多已贫困化了的“低等贵族”比“上等贵族”更倾向于溺杀女婴。[24] 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假设所有33000皇族成员都还相当宽裕,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这一群体10%的溺女婴与道义农民25%的比率之间的差别。道义至少3/5的被溺杀女婴是否可以用贫困来解释?

李中清(与彭慕兰)提出的解释,其动机似乎主要还是想在中国发现欧洲的对等现象。这把他引向另一个关于中国人口历史的可疑论述。正如曹树基和陈意新[25] 指出的,李决心依照欧洲“生育驱动”模式来重写中国人史,促使他把19世纪中期的巨大灾难从人口统计记录中抹掉。因此,他得出了一条1700—1950年期间直线型中国人口转变模式,以与其希望证实的“生育驱动体系”保持一致,而不是与死亡危机激发的体系相一致的具有陡然下降的曲线。[26] 他从而抹掉了19世纪中期南方长江三角洲地区太平天国战争、西北的回民起义以及华北大旱灾所造成的可怕的生命损失。曹树基的最新研究在详尽使用方志资料的基础上,重建了各府人口的总数和变化,结果认为,1850—1877年间这些灾难所造成的死亡达到惊人的1.18亿之多。[27] 对其估算的详细评论有待其他学者,但即使他估算的误差达到50%,还是有6000万人的死亡损失,也就是当时总人口的1/7。

当然,19世纪中期并不是第一个大灾难发生的时期,伴随王朝更迭的灾难贯穿了中国历史的大部分。在我看来,历史记载表明了一部由死亡强有力地塑造的人口史,即使不是严格的和狭隘的马尔萨斯意义上的“现实性抑制”。这一体系不应该与马尔萨斯就早期近代和近代欧洲而构造的生育驱动的“预防性抑制”模式等同起来,更不能把溺杀女婴和没有生存压力等同起来。

(三)日益加剧的社会危机

在19世纪中叶的灾难时期达到巅峰的日趋严重的社会危机是否就是溺杀女婴的社会情境?最近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表明,溺杀女婴背后的同一生存压力导致了广泛的买卖妻女。这类现象如此泛滥,以致《大清律例》增加了足足16条新例专门处治此类行为。这些新例大都颁布于乾隆年间(1736—1796年)。[28] 而对法庭案件档案的考察也显示妇女买卖非常普遍,此类“交易”引发的诉讼大约占到地方法庭处理的“民事”案件的10%。我们知道,清法律系统虽然比过去所认为的要开放,但仍然被普通老百姓视为令人生畏之地,大多数人只有迫不得已才会对簿公堂。在这种情况下,做这样的考虑可能是合理的,即在所有妇女买卖中,只有很小一部分最后诉诸公堂。如果我们取5%这一数字的话,也就意味着每年至少有165000宗这样的“交易”。如果取1%,那就有825000多宗。[29] 无论精确的数字到底是多少,赤贫人家买卖妻女的现象如此泛滥,以致清刑部起码在1818年已经决定对这样的人不予惩罚。其理由是,那些迫于生存压力而出卖自己的穷人应该受到同情,而不应该被惩治。[30] 

另外一个相关的社会现象是未婚的单身“光棍”人口的形成,它是贫困(因为没有经济能力完婚而独身的男人)和溺杀女婴引发的性比例失衡共同造成的。最近的研究表明,这一社会危机日益加剧的征候导致了法律对处理“犯奸”行为(illicit sex)的一些重要的改变。[31] 更能说明问题的也许是清代关于“光棍”以及相联的“棍徒”和“匪徒”的一系列立法,表明在当时政府的眼中,这已经是一个主要的社会问题。与处理买卖妻女问题一样,清政府颁布了足足18条新例来对付这一新的社会问题。[32] 

上至乾隆帝,下至地方官员和文人,18世纪的人们注意到了这些长期趋势的某些征候。[33] 后者中最著名的当是洪亮吉(1746—1809年),他由于其1793年所作“治平”和“生计”两篇名文而被一些人(不完全恰当地)誉为“中国的马尔萨斯”。出身贫寒的他对穷苦人的方方面面都至为敏感。而且他游历甚广,编纂了许多方志,对全国的社会经济情况相当明了。在洪亮吉看来由于近百年的太平,人口大幅度增长,其速度远远超过了耕地和生存资料的扩增。物价陡升,工资剧跌,贫富分化拉大,失业人口激增,对社会秩序构成巨大的威胁。结果,穷人是饥寒、饥荒、洪水和瘟疫的首批受害者。除了这两篇论著,洪还留给后世较多的诗作。其中有不少基于实地观察,表达了他对饥荒受害者和贫寒人士的深切同情。他特别加以描述和评论的饥荒,是长江三角洲以北淮安地区(位于江苏省北部)1774年大旱以及随之在长江三角洲西部以句容县为中心的18个县发生的水灾。30年后,他于1804—1806年间又记述了长江三角洲以北扬州地区的特大洪灾,以及次年在三角洲内他的家乡常州地区发生的饥荒和干旱。这次他不仅为救灾捐赠了相当的经费,还亲自负责该地区的赈灾救济工作。[34] 

为了避免人们认为洪亮吉的观察仅仅适用于18世纪末期,我还想简要地引述一下罗威廉的关于18世纪杰出官员陈宏谋(1696—1771年)的最新大部头研究。罗引述了陈在1744年前后写就的一封信,信中申明太平之世人口剧增所引起的问题。陈指出,虽然最近添加了不少由围垦沼泽和开发山地而得到的耕地,但他十分担心人口增长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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