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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尔原则是英国警务改革的基本原则

论文作者:佚名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12-16编辑:lisa点击率:6325

论文字数:2000论文编号:org200912161042562043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警务改革皮尔原则警察任务警察权威警务集中化

摘要: 皮尔原则明确了警察的基本任务, 提出了树立警察权威的诸多方法, 界定了警察与公众的关系。21 世纪初, 英国开始了新时期的警务改革, 提出了警务集中化的理念。此次改革无疑是对皮尔原则的回归。在当今时代, 皮尔原则仍然是英国警务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段时间以来, 公众对警察的评价多持一种否定的态度, 认为警察机构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警察个人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也不容乐观。同时, 司法系统对警察的不当行为也是深恶痛绝, 认为司法系统的形象受到了警察的负面影响。为了改变此种不利的局面, 急需开展新时期的警务改革。在进行警务改革之前, 首先需要澄清以下问题:究竟警察应当在社会中扮演怎样的角色? 警察的任务是什么?警察如何树立自己的权威?警察机构应当朝着哪个方面发展? 带着这些问题, 我们考察一下伦敦警察力量创立之初的具体情况, 追本溯源的考察可能会使我们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
     一、 皮尔原则和伦敦警察力量的建立
    (一)伦敦警察力量的建立始末
    1829年, 经过继戈登•瑞厄茨后将近 50 年的争论, 在罗伯特•皮尔爵士的努力下, 议会通过了 《伦敦首都警察法》 。这部法律的通过为伦敦市组建了统一制服的全日制警察力量。成立警察力量的初衷是为了预防犯罪, 警察力量与以前的私下捉贼者以及治安守护力量有着显著的差异。同时, 警察的工作目标及装备力量也与军队的构建截然不同。[1]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初的英格兰, 随着工业化的兴起, 城市人口增长率的迅猛提高, 社会控制体系已然千疮百孔, 尤其是在伦敦, 社会秩序混乱、 犯罪、暴动以及公众健康问题尤为突出。伴随着人口向城市的流动, 这些问题引起了统治阶级的关注, 他们认识到已有的治安防控体系已不能有效地处理这些问题。需要寻求处理这些社会问题的妥善解决方法。首先, 政府利用军队或预备役部队镇压暴乱。由于军队本身的任务和宗旨不是提供社会保护、维护社会治安, 同时, 军队在处理这种社会越轨行为时手段过于强硬, 因此, 这种尝试不久就被取缔了。然后,政府又尝试通过增加治安官的数量来解决上述问题, 但是, 治安官的任务过于繁重, 很难应对长期工作的需要, 因此, 这种短暂的权宜之计再度被搁置。最终, 政府提供资金, 组建了准军事化的长期组织, 负责邻里之间的巡逻工作, 同时承担起预防犯罪和打击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职责。杰里米•边沁、 亨利•菲尔丁、约翰•菲尔丁等人都提倡出于预防犯罪之目的创立警察机构。由此, 英国内政大臣皮尔就承担起将这些理念和哲学转变为法律框架的任务, 他使议会确信政府极度需要这一新的力量。     即使面临着持续上升的犯罪浪潮的冲击, 英国仍然要求明确无疑地确定组建警察机构的必要性。立法者和公众担心着制服的警察力量会成为政府潜在的专制工具。政府官员们对警察力量导致的政府开支加大以及其具有的强力属性问题持一种保守态度。最终, 内政部批准在伦敦设立警察机构, 认为国家有能力对警察机构进行有效的控制。为了保持对警察机构的管理, 皮尔确立了有关大都市警察局体系的九条原则, 被称为 “皮尔原则” 。
      (二)伦敦警察机构创立之初基本任务的考察如前所述, 在警察机构建立之前, 军队和治安官是与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关系最为密切的两个机构, 成为政府进行尝试的首要选择。因此, 警察机构的定位与这两个机构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同时,为了更好地把握警察机构的定位, 有必要结合这两个机构的职责来界定警察机构的职责。皮尔原则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警察机构的基本任务是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犯罪预防工作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基本上都是指安全问题, 只不过社会秩序维护工作中, 越轨行为尚未构成犯罪而已。     军队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器, 主要职责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 应对外来侵略和内部分裂等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以及某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就安全问题而言, 根据国家与社会的二分法, 安全问题应当分为国家安全与社会安全两个层面。伦敦政府的尝试表明, 由军队负责社会安全问题不甚适宜。因此, 确保社会安全的职责就落在了新成立的警察机构身上。也就是说, 警察的两个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维护社会安全。由是观之, 我国将警察机构称为公安机关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考察伦敦警察的成立之初, 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负责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同时, 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职责分别交由军队和警察进行的依据是国家与社会的二分法。但是, 在当今社会, 时间和空间的压缩、 技术革新、通讯革命以及交通运输的发达给国家与社会的二分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尤其是版图较小的国家, 对国家和社会之间进行明确的区分十分困难, 因此, 在某些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中, 常常会涉及到军队的介入问题。但是, 一般情况下, 根据这种二分法将社会安全问题交由警察负责体现了权力合理配置的要求。     治安官作为司法官员, 代表国家履行司法职能。众所周知, 司法权的本质属性之一就是 “被动性” 和“中立性” 。因此, 在针对安全问题采取的预先性活动中, 治安官仅能作为被动的审查者存在, 无法涉足具体的工作。只有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情况下, 司法权才有了运作的空间。即使在这种情况下, 也只有当警察机构采取措施捕获犯罪嫌疑人后, 司法权的运作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 安全问题需要具有 “主动性” 的警察机构进行。
    (三)伦敦警察机构创立之初权威的来源伦敦警察创立之初, 警察权威的树立是各方面的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警察权威的树立过程也体现出政府对警察机构的高度重视。1829年议会通过的 《伦敦首都警察法》 为伦敦市警察力量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该部法律明确规定了警察的权力和义务。警察最初所具有的权威并非来自地方政府的行政授权, 而是来自于法律授权。警察机构所拥有的权威是受法律约束的非个人权威。这种非个人权威与正式的制度性权力相类似, 同样来自国家(特别是内政部)的法律授予。这一正式性工作使得警察们的风纪和行为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该段时期, 舆论将伦敦警察比作是 “一种制度而不是一个人” 。[2]    另外, 警察招募上的严格标准和程序也为警察的高素质提供了保障。皮尔为了杜绝任何形式的腐败, 规定从伦敦市以外的地区招募警察。警察成员的外来性有助于消除外界对于警察机构所持的偏见。警察招募完毕之后, 警察力量被派遣到各个指定的巡逻或巡查地区以确保工作的连贯性。基于固定的工作区域, 警察可以与当地公众建立起密切的联系, 从而获得公众的支持和拥护。皮尔原则第二、三、 四、 五、 七条规定了警察与公众的关系, 如: 警察机构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需要依赖公众的支持; 如果自愿遵守法律的公众乐于和警察合作, 警察必须确保和维护其尊严; 根据公众的合作程度决定使用武力的必要性; 警察确保并维护公众的利益并不是为了迎合公众的舆论, 而是为了持续显示法律的绝对公平; 警察应当始终与公众保持良好的关系, 使得“警察是公众” 与 “公众皆警察” 的历史传统成为现实; 警察仅仅是公众的成员而已, 公众为警察的全日制工作提供了资金, 因此警察负有维护社区福利和现存状态的义务等。 
   为了保持最初树立起来的这种权威, 警察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得到了突出的强调。皮尔原则第六、 八和九条规定了警察机构的行为规范, 如: 只有在说服、 建议和警告无效的情况下, 警察才有必要使用暴力以维护法治或者恢复社会秩序; 警察应当始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不应出现篡夺司法权力的行为; 警察工作效益的评估依据是犯罪率的降低和社会秩序混乱情况的减少, 而这种评估并不是具体的警察行为的明显证据。同时, 皮尔借鉴军队的组织体系构建了等级制度, 由此保持对警务工作的协调和控制。总体上讲,皮尔确立的九条原则明确了警察应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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