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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国际法分析 [3]

论文作者:匿名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06-08编辑:刘宝玲点击率:12468

论文字数:3000论文编号:org200906081458222114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美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气候变化美国环境保护国际法

mankind)。其法律地位虽然不同于“人类公共财产”(common property of mankind)或“人类公共遗产”(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但它同样意味着国际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具有全球重要性的气候资源有正当的关心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国际社会共同分担有关保护全球气候的责任和义务。根据这一理论,每一个国家为了经济的发展都有一定的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在国际商品社会中,权利是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交易的。因此,一国如果有足够的财力,可以向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购买这种排放权,而减轻甚或取代本国所需采取的限排措施。因为无论在什么地方采取限排措施,只要温室气体的排放有所减少,全人类都可以受益。   有了这一理论前提,成本效益原则就有了用武之地。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在不同的国家取得同样的限排温室气体的效果,所需成本各不相同。例如,甲国的能源利用率比乙国高出50%,那么在甲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费用就比在乙国减少同样数量的二氧化碳高出好几倍。又如,在甲国种一公顷树林吸收一定数量的二氧化碳也许需要10,000美元,而一国由于劳动力和树种都很便宜,也许只需要100美元。既然在甲乙两国都可以取得同样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那在乙国开展各种限排活动的成本效益最佳。因此,可以由甲国向乙国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实现全球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和数量的净减少的效果。这些减少的排放量可以按照两国事先商定的比例进行分配,这就是限排额度(credit)的交易。这在理论上可行的,在实践中也是值得探索的。正是基于这些理论,《京都议定书》正式引入了“联合履行机制”、“排放贸易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等供达国家缔约方灵活履行其限排义务的机制,它们分别适用于发达国家与前苏联东欧经济转型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限排额度交易。   客观的讲,采用这些灵活机制对发达国家来说,可以避免其因履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而可能导致的对国内经济发展的限制;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可为其带来更多的国外资金、技术并提高其能源利用效率;从整体上看,它可以低成本、高效益地实现全球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和数量的净减少。因此,美国希望通过借助这些灵活机制,与其他国家(主要是经济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开展合作、进行限排额度交易,是有其合理性的。   但问题在于,在强调限排温室气体的效率的同时,不能忽视其背后隐藏的公平问题。完上述三种灵活机制在其带来各种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固有的缺陷。首先,灵活机制可能被发达国家将其本应承担的义务转嫁给限排额度的出售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以此来逃避其应当以国内行动履行的承诺。其次,灵活机制由于只是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现有技术,可能会减少发达国家革新其能源技术的积极性。再次,灵活机制可能会冲击发达国家现行的对发展中国家的官方援助,并可能限制发展中国家能源工业的长期发展。鉴于此,公约的第一次缔约方大会就已经规定,灵活机制是补充性的履约方式,只能被视为实现公约目标的次要手段;灵活机制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公约各缔约方在公约中所作的承诺。   因此,美国借口与其他国家一道,通过相关技术、市场刺激手段和其他富有创造性的方法来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完全是本末倒置。它完全放弃了通过本国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来履行本国限排义务这个根本的履约途径,妄图凭借本国强大的经济、技术实力来向其他国家购买限排额度或排放权,理所当然地遭到了包括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拒绝。   三、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法律后果   (一)直接后果——《京都议定书》难以生效   一个国际公约,要想对缔约国产生法律约束力,实现公约规定的目标和宗旨,其首要前提是必须符合生效条件,正式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多边条约的生效方式,不同的条约有不同的规定;其中有不少条约规定条约只有在一定数量的国家、其中包括特定数量的国家提交批准书后才能生效,《京都议定书》就属于这种情况。   《京都议定书》第24条规定“本议定书应在不少于55个《公约》缔约方、包括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其合计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至少占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55%——已经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第90天起生效”。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该议定书的生效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有55个以上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批准加入《京都议定书》;第二,必须有1990年累计排放量占当年附件一缔约方(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55%以上的附件一缔约方批准加入《京都议定书》。其中,第二个条件格外重要,它是决定议定书是否生效的实质性条件。   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有的附件一国家中,美国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占附件一缔约方的52.9%(不计入土地使用和森林的碳吸收作用)或 51.3%(计入土地使用和森林的碳吸收作用)。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美国的参与,即使其他所有的附件一缔约方都批准了《京都议定书》,也无法满足《京都议定书》生效的法律条件。可以说,美国实际上拥有决定议定书是否生效的否决权(veto)。所以,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一个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京都议定书》将无法生效。   (二)间接后果——公约及议定书前景不定   由于美国的反对,《京都议定书》难以生效。那么,现在的可能就只有3个,一是劝说美国回到《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轨道上来;二是重开谈判,寻求新的协议;三是修改《京都议定书》生效的法律条件,推进“没有美国参与的京都进程”,也就是说其他公约附件一缔约方自行履行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责任,而任美国在排放限制之外。就第一种可能性而言,布什政府任期内不会轻易转变立场,这是由美国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和利益集团的压力所决定的,外部作用的影响会十分有限。就第二种可能性而言,美国会提出更高的谈判要价,要求修改《议定书》规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责任和权利,要么减轻自己的责任,要么坚持对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提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要求。从美国利益出发,美国的重点似应在减轻自己的责任上,而要求将主要发展中国家纳入限排温室气体之列,则更像其开脱责任的借口。但无论怎样,这些要价都会遇到来自其他缔约方的抵制。就第三种可能性而言,欧盟可能会考虑推动调整《议定书》生效的法律条件,但同时会寻求在外交、贸易、投资等领域平行发展和设置适当的压力措施及对未来较迟加入《议定书》者(主要是针对美国)设置更高的门槛。但这种做法是否有效,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由于气候保护可以和外交、经济增长、能源与环境、跨国投资和贸易等广泛事务建立联系,那么,美国如果自行孤立于国际社会气候保护进程之外,这绝对不符合美国长期的战略利益。如果美国价值观中确实包含有对子孙后代福祉的真正关注和对居住在世界其他地区的大多数人类的环境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人权)的真正尊重,那么美国政府就更没有理由使美国游离于国际社会保护全球气候的共同努力之外。   从目前看,美国对大气温室气体容量资源的过多占有,意味着美国经济通过大量温室气体排放而给国际社会带来了更大的全球气候变化压力,而这一压力的代价是要由全人类共同承受的。这是一种典型的经济外部性。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及早、公正地解决,将导致各国在政治、经济上的差异进一步拉大,将妨碍着各国在环境与发展问题上的共同政治意愿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影响妨碍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有效实施。   (三)美国是否应承担国际法上的违约责任?   在判定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行为是否应承担国际法上的违约责任时,首先必须明确批准在条约法上的概念及其功能。   所谓批准,是指缔约国的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所载之义务的行为。批准的功能在于表示国家受条约拘束的同意;其意义在于使有缔约权者确认全权代表是否遵循了对其的指示。全权代表的签字确立不了国家的承诺,即使国家改变态度,从法律上将也不造成违约。过去曾有人主张,除非全权代表逾越权限或违背秘密训令,批准是不能合法地加以拒绝的。但现在一般认为一国对于已签署的条约没有批准的义务,可以批准,也可以拒绝批准也无需向有关国家陈述拒绝批准的理由。一国对已签署的条约,通常是给予批准的。但在实践中,也有拒绝批准或推迟批准的实例。其中最著名的拒绝批准已签署条约的就是1919年美国总统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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