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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国际法分析 [4]

论文作者:匿名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06-08编辑:刘宝玲点击率:12469

论文字数:3000论文编号:org200906081458222114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美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气候变化美国环境保护国际法

威尔逊倡导成立国际联盟,并签署了《凡尔赛和约》,但由于参议院的反对而未能批准。可见,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并不构成违约行为,不用承担国际法上的违约责任。   但美国不用承担国际法上的违约责任是否意味着美国可以为所欲为了呢?当然不是。拒绝批准虽然是合法的,但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国际背信行为,在法律上也是很遗憾的。而且,虽然条约仅在生效后对缔约国有拘束力,但是在其生效前——特别是在签署和批准之间——条约并不是完全没有效力。《奥本海国际法》(第九卷)指出:“如果一项条约规定反映了国际习惯法规则,这些规定甚至在条约生效之前是可以作为习惯规则的适宜表现而适用的。” 此外,《奥本海国际法》(第九卷)还指出:“下述观点曾经长期得到权威的支持,即:诚信原则表明,国家在批准以前不应对已签署的承诺作出有意严重损害其价值的行为。” 这一点也得到了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支持。根据该公约第18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有义务不采取足以妨碍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的行为。也就是说,即使条约没有生效,一国也有权拒绝批准本国已签署的条约,但根据一些传统的法律原则它们仍然要受到该项条约的约束。   美国的行为就违反了上述的两个原则。首先《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包含有多项国际习惯法规则。公约在序言中强调:“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拥有主权权利按照自己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自己的资源,也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其目的在于限制一国国内的活动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这一论述所体现的国家资源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已被公认为是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显然,美国拒绝对国内排放二氧化碳的活动进行控制违背了这一规则。同时,公约中所明确宣布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等也都被认为至少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美国反对《京都议定书》的理由在这些习惯法规则面前也失去了任何说服力。其次,无论是《公约》还是《议定书》,其目的和宗旨都是为了“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认为干扰的水平上”,亦即尽量减少人类活动排放温室气体以防止全球继续变暖。而美国不从限制本国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出发,只想依靠从别国购买“限排额度”来解决这个问题,显然不符合公约和议定书的目的和宗旨。   从上可见,美国虽然不会因其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而承担国际法律责任,但它确实也违反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必然会而且也确实遭到了国际社会在政治和道义上的普遍谴责。在一个普遍缺乏强制性的制裁措施的国际社会中,对美国这样的超级大国,还有什么比这种谴责更为有力呢?   四、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与国际环境法的实质   国际环境法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分支,也是国际法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最新发展。国际法的核心在于国家间的意志协调。国际环境法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也符合这个定律,而且还在某些方面体现了这个定律的最新发展。即,国际环境法的本质不仅在于它体现了国际法主体之间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它还说明这种协调意志是由各国的社会经济结构所决定的。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这一举动深刻地揭示了国际环境法的这一本质。   一方面,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的意志。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构成国际社会的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保障国家按照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进行发展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和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基本任务和最核心的国家意志;但与此同时,理论和现实都说明国家也负有不损害国外环境的责任。同时,为了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每个国家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都需要进行国际环境合作,也就要求国家相应地作出合作、妥协甚或让步的国家意志。这要求各国政府在充分理解本国政策国际影响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手段,协调各国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意志,谋求本国国家利益与国际共同利益的有机结合,寻求二者的最佳契合点。联合国气候谈判的重点是要形成保护全球气候的国际规则,既关系到全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共同环境利益,又涉及各国在未来世界体系内长期经济、能源与环境发展空间和相关权利与责任的确定,对国家经济竞争力具有较大影响。可以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是通过对有关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作出定量限制的安排来实现这种国家间意志的协调。   另一方面,国际法主体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是由各国经济结构所决定。这构成国际环境法本质的第二个层次,而且是在深层次起决定性作用的层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必然反映经济基础的要求。国际法和国际环境法也概莫能外。世界上各个国家在政治经济制度、社会形态、价值观念、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禀赋等方面各不相同。由此也导致各国在经济基础方面有很大差别。而经济基础和利益上的差异必然引起各国在环境问题的矛盾和争斗,影响各国在环境问题上达成意志的协调,进而也就会影响国际环境法的形成和完善。像美国这样的世界最大的地球环境压力的制造者凭着主权拒绝《京都议定书》,拒绝承担率先削减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义务;实际上妨碍国际社会就保护全球气候形成协调的意志。它集中体现了就是国内经济基础和经济利益影响对国家间环境意志的制约。其实,这也是国际法深受国际政治制约的特征在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体现。   五、小结   《京都议定书》本来是国际社会用国际法来调整各国的行为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一个历史性突破,但由于美国拒绝批准,国际社会的种种努力有可能付之东流。尽管美国对自己的行为不断加以粉饰,但其所提出的理由没有一条能在国际法上站住脚。从目前来看,国际社会还无法对美国追究违约的国际法责任,但国际社会的普遍谴责已经说明美国单方面行动的孤立性。我们必须承认,目前的国际法和国际环境法还不足以应对这种局面。这也说明,为了战胜各种自然的、特别是人为的挑战,解决类似于气候变化这样的全球环境问题,进入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国际环境法仍需得到更大更快的发展,国际社会仍需付出更大的努力。   「注释」   [1]王曦编:《国际环境法资料选编》,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年版,第246-270页。   [2]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3页。   [3]钟述孔著:《21世纪的挑战与机遇——全球环境与发展》,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20页。   [4]刘大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评述”,《1995年中国国际法年刊》,第195页。   [5]邹骥等:“美国为何抛弃《京都议定书》”,《中国环境报》2001年4月14日,第4版。   [6]以下观点参见邹骥等:“美国为何抛弃《京都议定书》”,《中国环境报》2001年4月14日,第4版。   [7][韩]柳炳华著:《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4-85页。   [8][英]詹宁斯、瓦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分册)》(第九卷),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647页。   [9][英]詹宁斯、瓦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分册)》(第九卷),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647页。   [10]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5页;[法]亚特兰大·基斯著:《国际环境法》,张若思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4页。   [11]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117页。   [12]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5页。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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